辦理條件
1、《上海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每年簽注一次
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申請當月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2、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所需材料
1、申請通知單
2、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複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證明複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3、勞動契約複印件(驗原件)。
4、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清單(提供一年繳費記錄,就近六個月內無補交記錄)。
5、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
備註:公民身份證出現地址、姓名變更需要開具戶籍證明(戶籍地派出所開具)。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你的還需提供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更正證明》。
辦理流程
1 、材料提交社區服務受理中心
攜帶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 、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4 、審核通過同意簽注 各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簽注,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為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注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與實有人口信息資料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注。
對就業、投資、開業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注。
在網際網路上開通了預約簽注,經比對核定同意後,再通知本人到社區辦理當場簽注。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核定同意後,給予簽注。
辦理時間
從受理審核通過之日起計算,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辦理地點
1、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定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
2、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