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上海市婚慶行業協會“SHANGHAIWEDDINGTRADEASSOCIATION”(英文縮寫SWTA)於2004年元月籌建,本團體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團體同時接受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上海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以本市婚慶禮儀的企業為主,包括有關婚禮策劃、攝影、攝像、化妝、司儀、布置、喜糖、婚車、花卉等,婚禮一條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是以推動行業生產與技術發展,加強行業規劃管理為目標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現有註冊會員單位102家,分布在上海各個區。其中國企1家,集體2家,外企合資2家,其他多為民營股份制企業,企業數量及產值均占全產業一半以上,具有廣泛代表性。
協會宗旨
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團結婚慶禮儀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指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婚慶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普及業務知識,引導消費者了解這個行業的發展,發揮婚慶行業對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上海婚慶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GHAIWEDDINGTRADEASSOCIATION”,縮寫“SWT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為本市婚慶行業相關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行業協會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式。
(七)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八)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維權和爭議調解等。(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開展業務)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
自願加入本會;
在本會的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退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會員如對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經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檢查本會各項會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一般應為專職。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接受理事會領導,嚴格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其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由理事會通過的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按需要可增設聯絡、諮詢等機構,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可以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有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形成會議記要。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後,並報市社團局。
第七章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21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其它相關
基本參數
類別:i點產品語言:中文
大小:2.9MB
版本:2.1.0.0109
下載次數:50+
系統要求:Android2.1及以上
更新時間: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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