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學章程[上海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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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學章程》是上海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上海大學章程》共八章七十五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生、第三章教職員工、第四章機構與管理、第五章資產與保障、第六章董事會校務委員會基金會校友會、第七章學校標識、校慶日、第八章附則。

《上海大學章程》於2015年2月11日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討論審定審議通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教育部正式核准了《上海大學章程》,於2015年4月29日正式在學校網站發布施行。

制定過程

上海大學章程[上海大學章程] 上海大學章程[上海大學章程]

2012年3月,上海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從正式啟動。

2014年11月28日,上海大學校內經歷了文本起草與反覆修改、公開徵求意見、專題工作調研、兩次校“教代會”討論、三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全委會(擴大)會和常委會審定等過程,前後十易其稿。提交市教委審核。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委下發《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文,正式核准了學校章程。

2015年4月29日,《上海大學章程》在全校範圍內正式發布施行,同時在學校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章程內容

序言

上海大學是上海市屬、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的綜合性大學,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1994年5月由上海工業大學(成立於1960年)、上海科學技術大學(成立於1958年)、原上海大學(成立於1983年)和上海科技高等專科學校(成立於1959年)合併組建而成。

上海大學秉承“自強不息”、“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校訓和“求實創新”的校風,努力建設自強不息、追求卓越、勇於創新、樂於奉獻、兼容並蓄、和諧向上的大學文化,以國際知名、國內一流、特色鮮明的綜合性研究型大學為建設目標,面向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培養全面發展的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落實舉辦者和學校的權利義務,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與考核職責,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

教育部對學校的改革發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大學,簡稱“上大”,英文名稱為Shanghai University,簡稱“SHU”。學校的網址是。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上海市寶山區上大路99號。

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設立寶山校區(上大路99號)、延長校區(延長路149號)、嘉定校區(城中路20號),其中寶山校區為主校區。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學校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要事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八條 學校的基本職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科學制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學校根據社會需要,發展國際學生教育,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完全學分制和選課制。

學校實行短學期制,一學年劃分為三個教學學期(秋、冬、春季學期)和一個實踐學期(夏季學期)。

學校堅持通識教育和專業教育相結合的教育教學模式。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評估機構,建立第三方評價和自我評價相結合的教育評估機制,接受政府監督,完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的學科門類包括哲學、經濟學、法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深化基礎研究,強化套用研究,鼓勵對策研究,不斷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條 學校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積極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培育和倡導以校訓為核心的大學精神。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堅持開放辦學、協同創新。

第二章 學生

第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在學校註冊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相關管理制度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在思想品德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取消入學資格處理、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愛校榮校,尊敬師長,珍愛生命,誠實守信;

(三)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努力學習,創新鑽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參加學校教學計畫規定和統一安排、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和研究任務;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二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成才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在學校學習期間,依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上海大學校徽 上海大學校徽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定與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恪守師德規範、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愛校榮校,維護學校利益;

(六)完成聘用契約和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

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退休(退職)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依法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掛職幹部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間,依據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章 機構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靠全校師生員工辦學;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

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決定重大問題、重要事項和幹部任免事宜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常委會決策以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四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負責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和總會計師。副校長和總會計師按各自分工,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校長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最終決策並對決策負責,但不同意見應當記入會議記錄。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校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公開、公正的推薦、遴選和民主選舉等程式產生,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確定,由校長聘任。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在校學術委員會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相通、交叉集成、資源配置或體制機制改革需要成立學部。學部學術委員會承擔同類學科中相關學院(系)學術事項評定與評議及其他職責。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是學校實行校(院)務公開的主要渠道。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重要事項,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並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

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有關事宜。教職工代表大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按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按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獨立自主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可以與其他社會組織締結協定,聯合設立組織機構,依法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校根據學科和社會發展需要設立、變更和撤銷學院。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可依照程式和規定下設系、研究所等機構。獨立建制的系與學院具有同等的地位。

第五十三條 各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黨的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要事項的決策機構,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或協商。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院黨組織負責人、副院長、分工會主席等成員組成,根據需要學院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院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主持,或根據議題由院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學院應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學校聘任。

第五十六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定行使職權,體現民主管理。

第五章 資產與保障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合法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學校接受來自國內外各類社會組織與個人的捐贈,依法、合理、規範地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學校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依法維護學校聲譽。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後勤服務的公益性,為學校的可持續發展及師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董事會、校務委員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董事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其他議事規則依《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可以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動。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和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各項公益事業。

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校內社團組織,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為校友回饋母校提供便利。學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設分會。

第六章 董事會校務委員會基金會校友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參加會議的董事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其他議事規則依《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可以設立校務委員會。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動。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接受捐贈,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發展基金用於和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各項公益事業。

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是由校友組成的聯誼性、非營利性的校內社團組織,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為校友回饋母校提供便利。學院和各地(包括海外)可設分會。

第七章 學校標識、校慶日

第六十七條 校徽呈上海市市花白玉蘭的形狀,花托為字母“U”形,示意大學(University),右花瓣形如海鷗,又呈字母“S”形,示意上海(Shanghai),左花瓣為數字“1”,示意上海大學爭創一流的決心。

第六十八條 校歌是《上海大學校歌》,吳仁援作詞,徐景新作曲。

第六十九條 校旗以校徽和校名為主圖案,白、藍二種色彩之一作為底色。

第七十條 校慶日為5月27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規定的基本依據。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討論審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三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章程特色

《上海大學章程》的制定秉持立足校情、重在務實的精神,堅持依法、民主、特色原則。章程在制定過程中以多種有效形式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員工、校友和社會公眾的源頭參與;嚴格貫徹執行 “依法治國”的精神,堅決執行上位法規定,在自選動作中著重體現改革務實精神;章程突出師生的主體地位,在師生權利保障方面建立完善的救濟機制,體現了以人為本的辦學理念;章程對學校相關組織機構的職責或職權的規定,遵循詳略得當、層次清晰的原則,注重完善學校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章程既體現上海大學辦學過程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和發展成果,又研究探索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新要求及高等教育發展的新形勢,為上海大學未來的發展預留了空間。

老《上海大學章程》

于右任為《上海大學章程》題寫章程名 于右任為《上海大學章程》題寫章程名

20世紀20年代的上海大學,成立於1922年10月23日,由國共兩黨合作創辦,是一所培養革命幹部的高等學校。1923年12月,上海大學評議會通過《上海大學章程》,並根據章程制定了《上海大學章程細則》,對校務方面的重大事宜及各個方面工作作出詳細規定,上海大學首任校長於右任為《上海大學章程》題寫章程名。該章程原件現為館藏國家一級文物,收藏於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會址紀念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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