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 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共十章七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主要職能、第三章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第四章教學科研與管理服務機構、第五章教職員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學校與社會、第八章資產、經費和後勤保障、第九章學校標識、第十章附則。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2015年1 月 20 日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第一階段:前期調研與草擬章程文本階段

在學校領導小組指導下,學校章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暫行辦法》,以及學校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學校“十二五”發展規劃綱要、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辦法、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校董會、基金會等有關檔案規定,參照吉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南京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等高校的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於2012年月3月草擬完成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初稿)》。

同時,章程建設辦公室編撰《大學章程建設學習資料彙編》輔導材料,開設大學章程討論的網站,搭建大學章程大討論的公共平台,供章程建設委員會成員,以及廣大教職工與學生學習與研討。

第二階段:廣泛徵求意見與修改完善階段

2012年3月,領導小組組織召開了章程建設委員會委員會議,集中討論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草案)》(徵求意見稿)。

4月,學校召開雙代會,會議組織討論了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根據以上各次會議代表的意見與建議,章程建設辦公室分別在學校簡稱、學校學術研究工作的目標與原則、學術委員會的定位與主要職責、學術研究機構的分類與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定位與基本職權、四大權力的內容篇幅、人才培養規格與目標、教師的任職要求、教職員工的獎懲制度、教學科研與行政職能部門的基本職能、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生自治組織的機構等內容進行了修改與完善。

6月,領導小組組織召開了章程建設委員會委員會議,深入討論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草案)》(徵求意見稿)。

2013年3月,組織召開章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對學校大學章程文本的結構與所有內容進行了全面梳理。

9月,根據第一批提請教育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東華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師範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文本,學校辦公室對學校的章程文本進行了調整,增加序言、學校與社會兩個章節及其內容。

10-12月,學校於在全校範圍內開展大學章程的大討論活動。各單位以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積極參與學校大學章程建設的研討活動,進一步廣泛徵求廣大教職員工、學生、離退休人員、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推進學校大學章程的建設工作,以章程建設引領和促進學校內部綜合改革,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各單位上報的意見與建議,章程建設辦公室在學校傳統學科的界定、教職工員工的權力與義務、校旗的具體表達、學生的權力與義務、校工會的職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增補與刪減。

2014年3月,學校章程建設委員會對章程文本的各個部分,又分別徵求相關職能單位的意見與建議,根據這些建議與意見,章程建設辦公室在政黨權力、學術委員會的定位與職責、教職員代表大會、學校資產的界定、學校財務管理機制、教育基金會的職權、官方網址、校徽等內容進行了修改。

同月,學校召開雙代會,與會代表對學校大學章程文本進行了專題研討。根據研討的意見與建議,章程建設辦公室在全委員會的職能、人才培養目標、一些語句的表達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4月,為繼續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廣大教職員工、學生、離退休老同志以及校友的智慧,學校章程建設委員會分解任務,在全校範圍內進一步開展章程的大討論活動。4月18日,學校召開重要信息通報會,章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介紹匯報了學校大學章程建設的進展情況。

5月,學校召開黨委全委會,與會黨委委員結合各自工作,對學校大學章程文本的進一步修正和完善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根據研討的意見與建議,章程建設辦公室在學校的辦學形式、黨委與校長的職權、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校務公開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6月,學校召開校友總會2014年理事會(擴大)會議,與會校友與理事討論了學校大學章程,提出了文本修改的意見與建議。同月,學校召開理論中心組學習會議,施建軍校長介紹說明了學校大學章程制定的情況與文本的重點內容,並提出了章程建設下一步的重點任務。

7月,學校召開黨政聯席會議,集中研討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討論稿)》,並研究決定,分解章程修改的項目與責任部門,進一步修改完善章程文本。

暑假期間與9月初,相關職能單位深入調研,分別對學校黨委的性質與職權邊界、學術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教代會的產生及其與校工會的關係、學院層面的治理結構、校友涵蓋的範圍與教育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等內容進行了修正,新增加了校務委員會、學校與部委合作發展的內容。

10月,根據中辦新頒布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進一步修正了章程中黨委與校長的職權範圍與邊界,同時,新增了核心價值觀,智慧校園、綠色校園與平安校園的相關內容。

第三階段:章程的審議階段

2014年10月28日,學校召開黨委常委會,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審議討論學校大學章程文本。根據討論的建議與意見,領導小組及相關單位對章程文本中學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學校與部委的合作與發展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11月2日,學校召開學科帶頭人會議,代表就學校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深入討論。根據會議代表的意見與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調整了序言、第一章與第二章的內容,並在序言中新增了辦學傳統與發展願景方面的內容,對第五章(教職員工)的結構進行了重新梳理,對校董會部分的內容進行凝鍊,對學校標識部門新增了“徽志和徽章”等內容。

11月3日,學校召開雙代會代表會議,代表就學校大學章程(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全面討論與審議。根據會議代表的意見與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工會的結構與內容等方面進行了相應修改。

11月4日,中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十一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0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1屆黨委會第5次全體(擴大)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對外貿易大學章程

序 言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前身為高級商業幹部學校,創建於1951年。1953年,更名為北京對外貿易專科學校。1954年,中國人民大學貿易系對外貿易專業併入北京對外貿易專科學校,以北京對外貿易專科學校為基礎成立北京對外貿易學院。1984年,更名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1997年,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6月,原中國金融學院與原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合併成立新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劃歸教育部管理。2010年12月,教育部與商務部簽署協定,共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始終沿著推動中國開放型經濟發展道路不懈探索,一直致力於推動中國對外經貿事業融入世界,努力創建國際競爭力、影響力顯著增強的國際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簡稱對外經貿大學或貿大;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簡稱UIBE。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惠新東街10號。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商務部門共建。

第五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辦學。

第六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學校主體教育形式是對國(境)內外學生實施本科教育、碩士與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為繼續教育和現代遠程教育。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文社會科學為學科主體,以國際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學為願景,堅持以科學發展為統領,推進學校的內涵發展、特色發展、現代化發展。

第九條 國際化建設是學校立校之本、特色之源、發展之路。學校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促進學校國際化辦學向全方位、多領域、高層次發展,鞏固和提升學校國際化的辦學實力與競爭力。

第二章 主要職能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工作。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教育理念,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學校教育的根本任務,堅持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將知識學習、能力培養和素質教育緊密結合,將傳承知識、套用知識和創造新知緊密結合,將全面發展和個性發展緊密結合,促進學生全面成長成才,培養高素質、創新型、國際化的專業技術人才和未來精英人才。

第十二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的基礎工作。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秉持創造新知、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則,鼓勵自主創新和協同創新,不斷提升知識創新能力和科研水平,著力推進人文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

第十三條 服務社會是學校的重要職責。學校通過創新科研組織方式構建智庫,積極為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智力服務;通過與國際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的聯繫與合作,為我國經濟建設特別是對外經貿事業發展貢獻才智。

第十四條 文化傳承創新是學校的重要使命。學校堅持繼承、發展並創新學校的物質文化、精神文化與制度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推廣和傳播中華優秀文化。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根據法律和黨內法規,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黨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員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校黨委全委會)。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校黨委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常委會)作為常設機構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校黨委常委會定期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強化監督職能,為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營造風清氣正的廉政文化氛圍。

第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學校可設副校長、總會計師和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定期由校長主持召開。

第十八條 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機構,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重大事項提出參考性諮詢和建議。

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教師與管理人員代表、離退休教職工代表、民主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代表、學生代表,以及知名校友和著名社會人士組成,校務委員會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訂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保障學術委員會根據其章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並根據需要設定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二)審議學院、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的原則和方案;

(三)評議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四)制訂學術標準,評定學術成果;

(五)評定對外推薦、對內引進的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六)審議國內外重大學術交流規劃;

(七)審議和鑑定學術規範與學術不端行為;

(八)接受學校委託對有關重要學術事項進行審議、評定和諮詢;

(九)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設立並行使職權,決定學位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及其他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人才培養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項審議機構。學校人才培養委員會按其章程組建,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工作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二)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計畫、專業培養方案及涉及人才培養的管理制度;

(三)組織審定人才培養方面的表彰方案,評議和推薦優秀教學成果獎及優秀教師;

(四)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學生管理和就業等工作;

(五)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檢查辦學質量,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六)組織鑑定教學事故及其他有影響教學質量的問題,審定人才培養方面的教師與學生處分方案,受理和仲裁學生對品德、學業有關問題的爭議;

(七)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部)等基層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員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教代會處理的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為常設主席團。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中國教育工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切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代表和組織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動員和組織教職員工以主人翁姿態積極投身改革創新,不斷提高教職員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努力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職員工隊伍,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做出貢獻。

學校工會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主義共青團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二十五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及社會團體成員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章 教學科研與管理服務機構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院是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的組織實施單位。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所)等科研機構,根據學校發展需要,科研機構分為實體性機構和非實體性機構,實體性研究機構隸屬學校管理,非實體性機構隸屬相關學院管理。各類科研機構根據學校規定設立管理和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等任務。

第二十八條 學院、研究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負責設定本單位下屬機構、非實體性研究機構,報學校相關部門核准備案;

(三)制訂本單位的專業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崗位的人員聘用和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負責本單位資產和財務管理;

(八)負責本單位社會服務活動;

(九)在學校統一領導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學院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保障作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監督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一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教授委員會(分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黨政聯席會是學院“三重一大”事項和黨務政務的決策機構;教授委員會(分學術委員會)是學院學術事項的諮詢、決策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服務保障機構和其他機構,授權其履行服務、管理和保障等職能。

第三十三條 學校圖書館、網路與教育技術中心、檔案館、校史館等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學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學校出版社作為獨資設立的企業,為學校教學與科研工作服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分類管理、分類聘任,具體制度包括: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職級和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民主監督制。學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並在教職員工不同發展階段組織針對性培訓。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參與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討論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聘約規定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約規定的義務;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學校通過考核評價對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給予獎勵,對不履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按勞分配,逐步提高與社會、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及福利待遇,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途徑依法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學校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機制,由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負責處理勞動人事爭議。

第四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教師應具有愛國守法、敬業愛生、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服務社會、為人師表等良好職業道德和相應的知識結構、素質與能力,完成教書育人、學術創新、社會服務與文化傳承工作。學校教師必須由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倡導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條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相應的學歷學位、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六章 學 生

第四十三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調換專業,跨學科、學院、學校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完成學業要求,具備條件後獲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和學生社團;

(六)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七)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紀律處分和關涉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十一)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誠實守信,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珍愛生命,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二)遵守《學生手冊》,以及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業,修德踐行,完善人格;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校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組織(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服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第四十八條 來華留學生是學校學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制度與規定,享有學校相關制度與規定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九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國務院商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拓展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決策諮詢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全面促進學校與國務院部門的互動發展。

第五十條 學校加強與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支持與服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企業與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校友總會,總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屆別、行業特點的校友會或校友聯誼會,以及以各種畢業生社團為背景的聯誼會。學校鼓勵有條件的各地校友組織到當地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五十四條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校友是指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畢業、結業、肄業的學生,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名譽博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以及出任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校董會的校董、名譽校董和出任過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育基金會的理事、名譽理事。

第五十五條 學校鼓勵校友以各種方式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簡稱校董會)。校董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咨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全面、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校董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校友、社會賢達、著名學者、社會聲譽良好的企業家及學校代表組成。校董會根據其章程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基金會在北京地區註冊,屬於非公募基金會,其宗旨是通過接受捐贈進行獎教助學,助推教育事業發展,其公益活動之業務範圍為:籌集資金,接受捐贈,獎教助學,支持與教育相關的建設項目及公益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保障

第五十九條 學校資產是指產權隸屬學校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學校資產歸國家所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管理和使用所占有的國有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一條 學校的辦學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學校對資金捐助者和引資有功人員進行適當獎勵。

第六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服務與安全穩定體系,努力創建綠色校園、智慧校園與平安校園,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訓是“博學,誠信,求索,篤行”。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圓形徽標,呈地球狀,上面畫有經緯線、學校名稱(字型為陳雲同志書寫)、建校時間(1951年)和大寫英文名稱縮寫(UIBE)等。

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為紅底黃字,本科生為白底紅字,碩士研究生為黃底白字,博士研究生為紅底白字。

第六十六條 學校標識色為藍色,色值為:C=100,M=70;C=100,M=0。

第六十七條 校歌名稱為《UIBE之歌》,集體作詞,劉歡作曲。

第六十八條 校旗為藍色或白色,上面印有學校徽志和校名,學校校名為黃色或藍色字型。

第六十九條 校慶日為9月第三個星期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和備案。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二條 學校章程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黨委常委會、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和備案。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常委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章程特色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章程》具有如下三個特色:

一是體現了辦學願景,突出了辦學特色,闡述並宣示了學校發展願景、學校理念與發展特色,突出學校的辦學定位,抒發了學校辦學的理想和情懷;

二是明晰了黨委與行政、學術與行政、學校與學院內部治理結構的三大關係,形成了脈絡清晰、權責分明的內部治理結構;

三是凸顯民主管理的理念,搭建了完善學校民主管理和決策的制度體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