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

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於2009年12月18日,召開了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於2009年12月18日,召開了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現共有團體會員95個,其中PCB企業17個,材料企業30個,設備生產、銷售企業35個,其他企業13個。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單位有20個,其中,會長1人,副會長6人,理事12人和秘書長1人。 協會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各種諮詢服務,不定期舉辦各種信息、技術交流活動,依政府授權下,進行資質認證和科技成果評估和鑑定。

協會章程

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章程
(2009年12月18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 : 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 : SHANGHAI ELECTRONICS PACKAGING AND CIRCUITS ASSOCIATION
(縮寫:SEPCA)
第二條 上海印製電路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由上海地區從事印製電路行業的生產、設計、科研、開發、經營、套用、教學的單位及相關的(如專用設備、原輔材料、組裝及相關環境保護等)企、事業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協會的工作主要通過民主協商、協調,為本行業的利益服務。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為社會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印製電路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本協會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閔行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
(二) 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三)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四)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五) 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六) 行業協會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七) 行業協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政會。
(八) 行業協會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推介諮詢、對外交流、資質認證(依政府授權)、科技成果評估鑑定等。
第八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取得本市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事業單位;
(二) 承認本會章程;
(三) 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備案。
(三) 審核通過單位即發給會員牌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辦理委託手續委派的其他領導人員)是該單位在協會的會員代表,其日常活動可指派一名聯絡員,經常保持同協會的聯繫。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連續一年不繳納會費,則不能享受免費提供的報、刊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
(三)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
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領導理事會工作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
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本會按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2月18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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