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縣審計局

(三)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監督全縣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七)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根據《中共龍巖市委、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上杭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岩委[2002]27號)和《中共上杭縣委、上杭縣人民政府關於縣鄉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杭委發[2002]7號,保留上杭縣審計局。上杭縣審計局是主管審計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一、主要職責
(一)監督財經、審計法規和審計規章制度的執行。
(二)向縣政府報告和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檢查、監督全縣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四)根據縣政府和市審計局的工作重點和要求,確定全縣審計工作重點,提出工作意見,編制審計項目計畫。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直接對本級審計管轄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3、與縣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縣級各部門(含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下同)和直屬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4、縣直各部門和鄉鎮政府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及其使用情況。
5、縣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6、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縣屬國有企業、縣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縣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獨立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
9、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進行審計的。
(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的全縣性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向縣政府提交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八)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九)組織實施對縣屬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中央駐杭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杭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十二)負責審計幹部專業培訓與教育;負責審計系列職稱考試申報工作;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受理審計舉報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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