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
非法入境是指外國人未持有中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入境簽證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證件、或未從我對外開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經邊防檢查站查驗而進入我國國境的違法行為。
非法居留
非法居留是指在中國居(停)留的外國人,未在簽證或居留許可規定的有效停留期內辦理簽證或居留許可證件的違法行為。
具體說就是入境時,移民局發給的小白卡,也就是I-94表上的時間超過了就叫非法居留,即使是多次往返的簽證,超過了也算非法居留。非法居留後也不能到第三國簽證。但是如果你在美國非法打工,然後I-94表過期,不算逾期居留。但如果被移民局發現你非法打工,從被逮住的那天算起,你就是非法居留。
移民法的解釋
根據移民法的解釋,從四種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看看怎樣的情況下是非法居留。
第一種, 如果是以F-1、J-1進入美國,那么I-94表上有DURATION OF STATUS的字樣,意思是說只要在美國保持合法身份,就不算非法居留。即使是申請延期或轉換身份的申請被拒絕,只要沒有非法打工,就不算非法居留。如果拒絕的原因是因為非法打工或未保持身份,非法居留的時間則從被拒絕的日期算起。
第二種情況是,以B-1、B-2或H-1、H-2來美的人,I-94表上註明了在美國合法居住的日期。如延期或轉換身份沒有得到批准,如果移民局拒絕是在I-94到期之前,非法居留的日期從I-94到期的時間算起;如果拒絕是在I-94到期之後,但尚未超過120天,非法居留的時間則從移民局拒絕的日期算起。
第三種情況,如果I-94已經過期,也過了120天,非法居留那就從第121天算起,超過180天,出境後三年不得入境。
非法就業
非法工作是指未取得在華合法就業身份,私自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就業的含義就是一定年齡階段內的人們所從事的為獲取報酬或經營收入所進行的活動。如果再進一步分析,則需要把就業從三個方面進行界定,即就業條件,指一定的年齡;收入條件,指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時間條件,即每周工作時間的長度。
在我國,就業人口是指在16周歲以上,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其中,城鎮就業人口是指在城鎮地區從事非農業活動的就業人口。包括在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股份合作單位、聯營單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港澳台投資單位、外商投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業的人員。
法律解決
針對非法入境的處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對非法入出中國國境的外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針對非法居留的處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十九、二十條規定,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處500元罰款,總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規定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公安機關決定的外國人,在強制其執行決定的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針對非法就業的處理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私自謀職的外國人,在終止其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整治活動
背景介紹
為有效維護首都涉外治安秩序,自2012年5月15日至8月底,北京市公安局將集中開展清理“三非”外國人百日專項行動。期間,市公安局集中優勢力量,加強對在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外國人的整治力度。
據悉,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北京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來京工作生活,北京市每日實有外國人近20萬人,居住地已經遍布全市所有行政區縣。隨著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員融入我國社會,一些外籍不法人員也藉機混雜其間,伺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據統計,違法犯罪外國人中“三非”問題較為突出,此類外國人大多無生活來源、無穩定住所、無正當職業,有的甚至專門來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整治策略
針對上述情況,北京市公安局將發揮多警種聯動的整體優勢,採取重點社區清查、重點部位定期整治、嚴格審查簽證申請等措施,加大整治“三非”等外國人違法犯罪工作力度,為在京工作生活 的人們營造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
為充分發動民眾,有效整合社會力量,市公安局決定在此次清理專項行動期間,向社會徵集“三非”外國人線索。
應對之策
問題凸顯
來自公安部的數字顯示,1980年外國人入境僅74萬人次,2011年已增至2711萬人次。近10年來,外國人入境人數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遞增。
“隨著外國人的增多,‘三非’問題也日益顯現,除了帶來管理上的難題外,還埋下了諸多刑事犯罪隱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涉外警務系教授向黨說。
調查表明,“三非”外國人中,非法居留的占80%左右,非法入境人員主要來自鄰國,非法就業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外語教育、涉外演出、涉外家政、勞動密集型產業等,大多以留學、訪問為由入境後非法就業。而且,“三非”人員中有的甚至專門來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據悉,1995年,全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查處“三非”外國人首次突破1萬人次;2011年,這一數字又翻了一倍。
“三非”外籍人員不僅對邊境管理、社會治安帶來挑戰,也對我國人口就業和資源分配帶來負面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說,如果對外國人來華就業不予管理,就會衝擊國民就業崗位,擾亂人力資源市場,占用有限的資源。
管理難處
公安部門人士表示,“三非”外國人管理難點多、難度大。例如,公安機關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沒有專門羈押、審查遣返場所,各地拘留所普遍存在羈押場所和外語幹部不足等問題。
又如,部分毗鄰國家的婦女非法入境後,與中國公民非婚生育子女,被依法遣返後再次入境的情況比較突出。有的長期在華滯留,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再如,一些國家駐華使領館核實人員身份時間長、效率低,在等待過程中,我 國的管理成本加大,事態發展不好把控。
當前,外國人服務管理涉及領域廣泛,職能分屬不同部門,在政策銜接、信息共享、協作配合等方面需要加強統籌協調。一些部門尚未建立外國人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已建立的尚未充分實現信息共享。
法律法規滯後也是一大困難。我國現行與在華外國人服務管理相關的涉外立法多出台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形勢需要。
強化管理
2012年兩會審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做出修改,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而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一審。這一改變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執法機關不再把外國人違法犯罪看成是特別複雜難辦案件的態度。
為從源頭上進一步規範外國人入出境、留居和就業,我國相關立法步伐正在加快。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對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進行兩次審議。一些更為適應當前形勢需要的修改,有望體現在最終的正式法律條款中。
推動涉外管理立法,正是國務院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提出的六點建議之一。其他五點包括:建立統一、高效的服務管理機制;建立涉外服務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對“三非”外國人管理;完善入出境和停居留制度;完善外國人就業管理制度。
除此,有關人士還提出了一些建議。例如,任茂東委員建議借鑑美國、日本的做法,對在華停留超過一定期限的外國人提取並保留指紋等相關信息;全國人大代表、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王琳建議設立專門的外國人入境就業管理機構,並加強查處“三非”外國人專業隊伍建設和專門場所建設。
加強外國人在華服務和管理,並不意味著提高入境門檻。我國在集中清理“三非”外國人的同時,也在致力於建立人才簽證制度,進一步擴大“綠卡”簽發對象,為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入出境和停居留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