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舍法

三舍法

三舍法是北宋王安石變法科目之一,即用學校教育取代科舉考試。“三舍法”,是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外舍2000人,內舍300人,上舍100人。官員子弟可以免考試即時入學,而平民子弟需經考試合格入學。“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這一改革措施,事實上將太學變成了科舉的一個層次,學校徹底變成了選官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名詞出處

王安石 王安石

宋神宗時取士法,為元豐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後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定其出身並授以官職。在舍讀經為主,以濟當時科舉偏重文詞之不足。紹聖中,曾一度廢科舉,專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詔罷此法。見《宋史.選舉志一》﹑《選舉志二》。

其他含義

三舍: 1.古代一舍三十里,三舍為九十里。 2.泛指距離遠。 3.二十八宿,一宿為一舍。三舍指三座星宿的位置。 4.宋代元豐以後,太學分三舍;上舍﹑內舍﹑外舍。
: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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