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乙級殘廢

三等乙級殘廢,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殘廢等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為三等乙級殘廢:(1)語言障礙不清者;(2)聽覺有重大障礙者;(3)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處折斷,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斷者;(4)足趾失去兩個以上者;(5)關節筋肉因傷伸縮不便者;(6)傷愈後精神有障礙者;(7)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傷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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