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村治

(四)從體制、機制上強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改善幹群關係,促進農村穩定。 (二)現有的權利分配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使村幹部缺乏推行該制度的動力。 “村權三分、三會自治”村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構建農村矛盾內部化解的機制,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成為村幹部看得見的政治收益。

概述

“三會村治”是利用一些創新的模式來解決基層民主政治的建設問題,也解決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問題,這是對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實行村民自治的一個創新性發展。
在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不斷發展和完善的新形勢下,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率先從村幹部權力制衡入手,將村權進行三分,設立村民議事會、村民委員會、村民監事會,分別行使村民自治權中的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這種村民自治模式被稱為“三會村治”,它為擴大基層民主和提高農村治理水平做出了有效探索。

特點

(一)充分體現“行政三分”的理論原則。
(二)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不斷提高農村基礎民主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水平。
(三)與現行的一些相關制度(如村務公開,村財鄉管)相匹配,從而形成環環相扣“制度鏈”。
(四)從體制、機制上強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改善幹群關係,促進農村穩定。
(五)能夠進一步強化村黨支部領導核心作用。
(六)能夠進一步強化鄉鎮基層組織對村級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模式構建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村莊非制度化因素對“村權三分、三會自治”村治模式構建產生負面影響。村莊是一個“抬頭不見低頭見”的熟人社會,它雖然有利於村民獲得相對充分信息進行理性判斷,但農村特有的宗族宗派、關係鏈、人際圈和派系等無法迴避的人情滲透以及受封建專制和計畫經濟的影響,重人治、輕法治的固有文化勢必會影響“村權三分、三會自治”村治模式的正常運作。
(二)現有的權利分配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使村幹部缺乏推行該制度的動力。村幹部作為一個理性主體在推行這項制度時,其積極性來源於對自身成本——效益的判斷。“村權三分、三會自治”村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構建農村矛盾內部化解的機制,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成為村幹部看得見的政治收益。但是隨著這項制度的構建到一定階段,特別是當對村務的監督以及村幹部的約束,割斷了村幹部非制度性的利益臍帶時,村幹部作為既得利益者必將成為該制度的反對者或消極支持者。另外,在議事會、監事會功能充分發揮同時,也增強了村民的組織動員能力。現階段政府行為尚待規範的情況,如土地徵用、拆遷安置、村級公款出借等必然會受到村民的抵制,這無疑會影響基層政府推行這項制度的動力,從而成為當前推行這項制度的難點所在。
(三)如何保證“三會”各主體有序協調運轉仍需進行探索。為什麼要建立這項制度?制度怎么運行? 黨支部、村委會、議事會、監事會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這些在制度設定上基本明確,但在實踐中經常會因各種因素導致偏離。制度的設定必須能夠做到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在抓好制度和監督的同時,還需要強化教育,使設定的制度和監督內化為黨員幹部民眾的文化因素。但這需要“文化土壤”,需要基層民主政治環境的不斷最佳化和村民參與政治熱情的不斷提升,而這必將是一個漫長的、艱巨的、複雜的過程。

取得的成效

“三村會治”模式對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改善黨對農村工作領導,密切農村幹群關係,激發和調動廣大農民民眾投身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積極性和創造性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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