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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三峽大教字〔2005〕2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三峽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三峽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說明原因。請假一般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如地震、颱風、洪水等)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 新生入學體檢時,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覆核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的學年結束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經招生就業指導處、教務處同意,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級新生報到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學費後,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式報到與註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與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按規定繳費的學生,不予註冊。經學校確認的家庭困難學生可以申請暫緩辦理註冊手續,待辦理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的有關手續後註冊。未經請假或雖請假但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或未辦理有關暫緩註冊手續者,按自行退學處理。
第八條 學生因欠繳國家規定的學費等原因未能及時註冊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參加選課與隨堂聽課,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權利。待學生註冊後,才享有在校學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條 學院對已註冊的學生應在其學生證中“註冊記錄”頁上作相應記載。未註冊的學生,由學院匯總名單於開學後3周內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 學習紀律
第十條 學校實行“選課制”,學生應主動與導師聯繫,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參照相應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擇修讀相應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所選課程在時間上有衝突時,應向所在學院說明情況,並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組成部分之一。任課教師應按正式下達的班級學生名單或選課後的教學班名單對學生進行考勤記載,考勤可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當學期的最後考核。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試(或考查)時應遵守考場紀律,嚴禁考場違紀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者,該門課程考核無效,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按《三峽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者不得擅自離校。學生請事假、病假按《三峽大學關於學生請銷假審批和管理辦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缺課者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按《三峽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下同)和部分課外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讀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取得相應學分,修滿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後方能畢業。
第十七條 學校提供給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等。學生應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修讀全部必修課程和各類選修課程,獲得必修課學分和規定的各類選修課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選課按照《三峽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選課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分是用於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課內學分是指修讀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每16學時為1學分,實踐性教學環節每周為1學分。課外學分是學生在課程學習之外,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社團、學科競賽等活動所獲得的學分。學生應按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的有關要求修滿課外學分。課外學分的計算方法按《三峽大學課外學分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作為學生學籍異動和畢業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程的考核可採取閉卷、開卷、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其成績評定,由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構成。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平時成績占課程成績的比例因課程性質而異,一般控制在30%----50%,具體比例由學院報請教務處審批後執行。考查課一般不進行正式的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其考核成績可根據學生學習態度、出勤情況、平時提問、作業、小測驗、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實際操作等成績綜合確定。考查課程的考核應在每學期停課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並用績點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學生成績按一定的對應關係折合成相應績點。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係如下:
百分製成績 | 五級製成績 | 績點 |
95~100 | 優 | 4 |
90~94 | 優 | 3.7 |
87~89 | 良 | 3.3 |
83~86 | 良 | 3.0 |
80~82 | 良 | 2.7 |
77~79 | 中 | 2.3 |
73~76 | 中 | 2.0 |
70~72 | 中 | 1.7 |
60~69 | 及格 | 1.0 |
< 60 | 不及格 | 0 |
第二十三條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某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所對應的績點,即為該課程所取得的學分績點。學生某一階段課程考核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課程總學分數(包括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即為該生此階段的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學生所修讀的必修課、限選課的考核成績均須納入學分績點及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之中。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平均學分績點按學期計算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計算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從入學後不分學期累計計算為累計平均學分績點;按入學後至畢業計算為畢業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的質與量的重要指標,是學校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確定能否超前選課及申請自修、輔修第二專業、攻讀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提前畢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凡有實驗及作業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學生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應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該學期最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了緩考審批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註明“緩考”字樣。無故缺考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由學院及時在教務網上登錄並向學生公布。學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議,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書面查卷申請,按照《三峽大學考生複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試卷複查手續。學生本人不得私自請求教師查閱試卷。
第二十九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評定按照《三峽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修訂稿)》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外語專業本科生應按規定參加CET4級考試;主修其它語種的非外語專業學生,應參加所修其它語種的全國大學外語等級考試。
第六章 自主選課與自修
第三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進程,除根據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修必修課、選修課外,還可以按規定超前選修或自修相關課程。
第三十二條 超前選修是指學生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選修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畫規定的下一學期或後一學年的課程。凡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大於或等於3.0者,在下一學期可增選一定數量學分的課程,增選學分的選課應聽取導師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有餘力且已修滿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時,學生可提前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時,可以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必修課或限選課,通過自學確已掌握,且平均學分績點在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專業學分制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後續課程。申請自修後續課程按《三峽大學關於課程自修與重新學習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下列課程和教學環節不得申請自修:
(一)軍事理論課、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等;
(二)實踐性教學環節,如:軍事訓練、金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選修的課程在上課時間上有局部衝突時, 經申請批准,可以採取交叉聽課的方式學習,考核合格者可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理論課、實踐性教學環節、考試之間發生衝突時,學生應優先參加考試,其次為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再次為參加理論課聽課學習。
第七章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為鼓勵優秀本科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對未來的適應性,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度。即在保證修好所學專業(主修專業)的前提下,讓學有餘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願學習其他專業課程(即輔修專業)。
第三十八條 輔修專業人才培養計畫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制定,經教務處審核,報學校教學委員會討論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學年修滿45學分或第二學年結束後修滿90學分,學有餘力,對輔修(雙學位)專業有特別興趣和一定基礎者,經導師同意,從第三學期開始可申請修讀輔修(雙學位)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與攻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按《三峽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訂稿)》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的教學工作,一般由開設學院安排在雙休日或寒暑假中進行。
第八章 重新學習、重考與緩考
第四十二條 除全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任選課外,凡考試不合格的課程可以補考1次。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學習該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按該輪次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教學環節。全校公共選修課、專業任選課不合格者可重選或另選。重新學習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可再次重新學習,直至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為止。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所修讀課程考試成績(指及格及以上)不滿意者,可申請在該門課程下一輪次考試時重考,重考成績較前次考試成績高者,可以重考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提出書面緩考申請(請病假須有校醫院診斷證明),經批准後方能緩考。修讀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期末考試有衝突時,應參加主修專業的課程考試,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及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課程準許正常緩考。
第四十五條 緩考不單獨命題,應與該門課程的下一輪次考試同堂、同卷進行,並按正常考試評定成績。
第四十六條 學生考試作弊,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記“0”分。以後視其表現,由學院決定是否給其重新學習機會。
第九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七條 轉專業必須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本著尊重學生志願的原則,由教務處統一規劃,通過公開考試,擇優辦理。具體按《三峽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修訂稿)》執行。
第四十八條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九條 因地理、身體或學業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學生不宜在本校學習,經家長同意,學生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下一錄取批次學校轉入上一錄取批次學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五)應作退學處理者;
(六)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學的程式:
(一)學生在本省轉學,必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並批准。
(二)學生跨省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高教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函與擬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同意後報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主管部門批准,並發函通知轉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教主管部門和學校,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等部門,學生方可按規定具體辦理轉學事宜。
第十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五十二條 學生因傷、因病或其它原因,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含六周)以上者,應予休學。
第五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1學年以上,因從事科技開發、創辦企業或其它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者,可申請休學。
第五十四條 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應予休學。
第五十五條 休學日期從辦妥手續之日算起,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超過批准的休學期限如需繼續休學者應重新辦理手續,否則按第六十六條第四款辦理。休學連續休學期限不得超過2 學年。
第五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提出休學申請,因病休學的須提供病情診斷證明等,其它原因休學的須監護人簽署書面同意意見,並填寫《三峽大學學生學籍異動申請表》,所在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同意。
(二)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上課、考試。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1年。
第五十八條 休學學生必須於批准休學10個工作日內到學校有關部門辦理休學手續。由教務處發給休學證明,並須按時離校。
第五十九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復學申請,並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單位關於休學期間政治表現證明、體檢合格證明等材料,經學院審查、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其中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提供的疾病治療痊癒證明,並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申請復學。
(二)復學學生,應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按復學年級的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十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須修讀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且未修的全部課程,並獲得相應學分後方能畢業。
第十一章學習期限、學業警告制度、延長學習期限與退學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本科生標準學制為4年或5年(均按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畫的規定執行)。學生在校期間根據自身學習能力和學習條件等情況,可以按相應規定縮短或延長學習期限。4年制本科修業年限為3—8年,5年制本科修業年限為4—8年。
第六十二條 為督促學生自覺學習,認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學業警告制度,即對一學年所獲得的課內學分數少於20 學分者;或兩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40學分者、或三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60學分者、或四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80學分者、或五學年課內學分數累計少於100學分者(對五年制專業),由學院向學生下達學業警告通知書。
第六十三條 本科生在校修業年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含延長學習期限、休學年限)。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期限:
(一)在規定的標準學制時間內,未修滿人才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且未達到退學標準者;
(二)畢業設計(論文)未通過者;
(三)申請修讀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在標準學制內未完成相應人才培養計畫者;
(四)自願放慢學習進程者。
第六十四條 非畢業班學生申請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手續,每學期開學前集中辦理;畢業班學生申請辦理延長學習期限手續,每學年末集中辦理,延長學習期限以學期為單位申請。申請延長學習期限應填寫《三峽大學延長學習期限審批表》,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批後執行。
第六十五條 延長學習期限(不含由於休學而延長學習期限)者,對延長學習期限的學習階段,須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對其作退學處理:
(一)在校期間第二次達到學業警告標準者;
(二)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包括休學、延長學習期限等);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不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
(八)因其它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六十七條 學生退學處理須經學院簽署意見後,經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八條 學生退學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二)退學學生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傷殘退學者,由其監護人負責帶回。
(四)退學學生應在收到退學通知書10個工作日內辦完離校手續。已申請貸款的學生須按有關規定償還貸款。
(五)學校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後的安置問題。
第六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退學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按《三峽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七十條 具有我校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在本條例允許的修業期內修滿相關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獲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規格要求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可按《三峽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申請學士學位。
第七十一條 對在標準學制內提前1年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可提前辦理畢業手續。
第七十二條 修滿輔修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有關課程且成績合格的學生,取得第一專業畢業證書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三條 修滿雙學士學位、第二專業學士學位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並符合三峽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並取得第一專業學士學位者,授予三峽大學雙學士學位或第二專業學士學位,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供用人單位參考。
第七十四條 學生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在離校1年內向學校提出申請重新學習不及格課程或補作不合格實踐教學環節,合格後換髮畢業證書。逾期不再接受申請。
第七十五條 按本細則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必須退學的學生,凡學滿一學年及以上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在校期間未學滿一學年及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七十七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按規定及時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湖北省教育廳。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七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併到學校檔案館查閱有關檔案,經教務處核實後,發給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從發文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三峽大學本科教育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三峽大教字〔2002〕25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06版
《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三峽大教〔2006〕24 號)
07版
《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稿)》三峽大教〔2007〕43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