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合一”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審判模式?為什麼要推廣智慧財產權案件“三審合一”?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三審分立”造就同案不同判
“‘三審合一’是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統一集中審理的審判機制,其做法是將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智慧財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如案件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訴訟的,則分別請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的法官與智慧財產權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這是我國審判機制的一項重要改革。”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檔案對這一模式進行了肯定,可見智慧財產權的“三審合一”模式應該是大勢所趨。
與“三審合一”相對應的,是我國法院長期實行的“三審分立”審判機制。李順德告訴記者,我國現在實行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體制的基本情形是三審分立,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民事審判第三庭(也稱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由行政審判庭審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由刑事審判庭審理。“這種審判體制帶來了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的四大弊端:一是審判許可權的交叉重疊;二是案件受理的衝突推諉;三是審判資源的閒置浪費;四是審理標準的寬嚴不一。”李順德說。
據介紹,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因為具有特殊性,所以一般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個別的基層法院要經過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夠審理一般智慧財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更為特殊的專利民事糾紛案件,只能由高級法院和少量的中級法院管轄,這些中級法院基本都是省會城市的,到現在也只有70多家中級法院。而有權審理植物新品種民事糾紛案件只有高級法院和38箇中級法院,審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民事糾紛案件是高級法院和43箇中級法院。
但是作為智慧財產權刑事和行政案件,一審的管轄權卻歸基層法院管轄,這就會在現實中造成一些混亂,尤其是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在審理時矛盾尤為突出。因為在我國,案件的審理往往採取的是“先刑後民”原則,但是低審級的刑事管轄與高審級的民事管轄很有可能在現實中造成衝突。
此前,就曾發生過一方當事人為了獲得當地基層法院(因為該基層法院無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管轄權而將普通的民事專利侵權案件變成了刑事案件,並且造成司法機關錯誤拘捕了對方當事人。
為了克服這些弊端,我國許多學者、法官、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提出了建立智慧財產權法院(或者智慧財產權抗訴法院)的建議。但是,由於我國的法院體制改革涉及的理論和現實問題,所以,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建立難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漸進地推進。“將智慧財產權範圍內的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歸口於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推行‘三審合一’模式,成為解決上述弊端的先行措施。”李順德說。
並不簡單的名稱變更
記者了解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民事審判制度改革,將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統一歸口到民事審判第三庭或第五庭。但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仍然分別由行政審判庭和刑事審判庭審理,而這一步改革對審判資源的配置仍然沒有根本性的改變。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選擇上海浦東新區法院等少數法院進行“三審合一”試點,將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審判、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審判和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審判統一歸口到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並將試點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的民事審判庭稱為智慧財產權審判庭。“這不只是審判庭名稱的變化,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產權法研究所教授馮曉青認為,隨著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日益增多,在智慧財產權審判資源有限的條件下,通過集中由有關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有利於人民法院整合審判資源、集中審判力量、統一執法標準,高效率地審理這類案件。
專家介紹說,目前公認最早開始‘三審合一’的是上海浦東法院。1996年1月1日,浦東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運用多種審判職能,審理了涉及侵犯中美合資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飛鷹”商標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這種智慧財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統一由智慧財產權庭審理的立體審判模式,被已故著名智慧財產權專家鄭成思稱之為“浦東模式”,也就是後來的“三審合一”。此後,“三審合一”的“西安模式”、“武漢模式”、“重慶模式”等遍地開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嘗試“三審合一”。 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國已有5個高級人民法院、44箇中級人民法院和29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了相關試點。
五大優點值得推廣
農工黨中央在調研廣東法院“三審合一”近一年的試點工作後認為,這種創新的審判機制顯現出了五大優點:一是統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衝突矛盾;二是節約了審判資源,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三是提高了審判效率,比較充分地保護了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有力地維護了行政機關的權威,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五是有效地打擊了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產生了比較好的社會警示作用。因此,農工黨中央建議推廣“三審合一”審判模式。
對於“三審合一”,記者採訪過的多位智慧財產權律師也持肯定看法。律師們認為,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強,需要精通智慧財產權的法官來審理,而法院裡面精通智慧財產權的法官主要集中在智慧財產權庭,智慧財產權行政、刑事案件的審理就相對薄弱,因此有必要做統一的安排和協調。同時,在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激增和審判資源如此稀缺的情況下,“三審合一”審判模式更加彰顯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正因為順應民意,又切合法院的工作需要,200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若干問題的意見》就提出:“積極探索符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審判組織模式,研究設定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智慧財產權審判庭……”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也明確規定了推進‘三審合一’,各地的積極性開始高漲,不過,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刀切’,只要條件成熟就可以開始搞,比如西北地區法院的智慧財產權案件少,就可以不用‘三審合一’。總之一句話,無論是否開展三審合一,或者如何開展,都要根據現實情況決定。”李順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