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思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印發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機構改革意見》(瓊委[2001]15號)精神,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如下:
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關於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推進司法改革的精神,堅持黨的統一領導,按照有利於保障審判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能的要求,與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結合,從審判工作的實際出發,完善職能配置,調整機構設定,最佳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素質,建立機構設定合理,職責劃分清晰,編制配備精幹,公正、廉潔、高效的審判體制。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辦或指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三)審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
(四)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又屬於本院執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級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五)領導、管理和指導本院基層人民法庭的審判工作。
(六)負責本院調查研究工作,對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七)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八)負責本級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員。
(九)負責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依照職權管理本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一)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大和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城郊人民法院內設11個副科級機構。下設崖城、天涯、海棠灣三個人民法庭,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協助院長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等會議事務,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督辦院務會、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機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秘書、文電、印章、收發、機要、密碼、保密、財務、裝備、統計、文書、檔案、訴訟檔案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本院的調研工作。
負責全院(含法庭)的辦公、審判法庭規劃和建設;負責本院(包括法庭)的固定資產、行政事務、財務、基本建設和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等。
(二)立案庭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再審;受理訴訟和非訴訟來信來訪綜合分析告訴申訴信訪情況並反映信息;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和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核算案件訴訟費,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申請的審查;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指導本院基層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三)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等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指令本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四)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家庭案件、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涉僑、涉港澳台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以及按特別程式審理的相關民事案件;審理由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審證券、股票、金融債券;審理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理上級法院交辦的或指令本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指導本院人民法庭的相關民事審判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六)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稅務、衛生文化、環保等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非訴執行案件;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七)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判基層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各類再審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八)執行局
在中院執行局的統一領導下,執行本院第一審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裁決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九)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準備、記錄及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負責對部分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對本院可能被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審判人員的審判活動是否違法和所審結的案件是否屬於錯案進行審查,並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依照院長批示對本院審判人員在審理個案中的審判活動是否違法進行督察;依照院長批示對本院複查、再審處理後當事人繼續申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辦理院長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十)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配合有關審判庭和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維護本院機關秩序和安全保衛工作。
(十一)監察室
負責本院監察工作。監督、監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開展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
派出法庭
根據最高法院和省高級法院關於人民法庭設定的要求,下設海棠灣、天涯和崖城三個人民法庭,作為城郊人民法院派出的審判機構,負責審理鎮的民事案件和執行本院審判生效的裁判文書;負責法庭轄區調解會的業務指導,開展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人員編制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機關行政編制99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為28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拔款事業編制8名。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有18個內設機構和四個人民法庭,現有幹警125人,本科以上學歷42人,研究生3人,法官66人。[
地理位置
地址:金雞嶺街3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