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法審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四)審理不服三亞市兩級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五)依法審判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六)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執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而又需要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級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七)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辦理有關賠償案件。
(八)監督、指導本市基層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九)組織和指導全市法院的調查研究工作,解決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
(十)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市兩級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人員及司法行政人員。
(十二)指導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術工作,依照職權管理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三)結合業務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十四)負責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省高級人民法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行政編制76名,其中:院長1名,副院長3名;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6名。
政治部主任由院領導副職兼任或由同級人民法院副職幹部專任。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14個副處級內設機構。
機構設定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協調本院各部門工作,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的準備和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督辦院務會、院長辦公會決定事項和市委領導、院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辦理由辦公室批轉、批覆的有關檔案;負責秘書、文電、查辦督辦、機要、密碼、保密、統計、文書、檔案、訴訟檔案管理等工作。對基層法院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
指導全市法院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的武器、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計畫、管理及分配;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審判庭的建設並擬訂建設規劃、受理辦法;指導、監督訴訟費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擬訂本院基本建設規劃,計畫並籌措所需經費;管理使用本院業務經費等;負責本院機關的固定資產、行政事務、財務、基本建設和環境秩序的管理工作等。
政治部
負責黨組會議的會前準備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市兩級法院機關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協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搞好全市系統領導班子建設,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本院幹警和基層法院及法庭副科級以上幹部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計畫生育、人事檔案管理、法官等級評定與晉升、法官辭職、辭退、以及離、退休工作;辦理法官考評審員會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司法警察警銜呈報審批等工作;負責兩級法院隊伍的政治思想工作;負責本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以及法院工作人員的獎勵、表彰工作。
立案庭
對本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對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案件和下級法院複查、再審後當事人繼續申訴或再審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再審;審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的抗訴案件;指導、監督全市法院的申訴、複查工作,處理訴訟和非訴來信來訪;核算案件訴訟費,辦理緩、減、免訴訟費申請的審查;負責司法協助工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和證據保全措施;指導本市基層法院的立案工作;對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辦理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瀆職犯罪等刑事案件;審理本市基層人民法院一審的刑事抗訴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交辦的或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有期徒刑減刑、假釋案件;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一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婚姻家庭、繼承、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契約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約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侵權案件;審理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和申請撤消相關國內仲裁裁決的案件以及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審理訴訟中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指導人民法庭工作,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民事審判二庭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股票、金融債券、票據、公司案件;審判破產案件;審判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相關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理訴訟中提出的管轄異議案件;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其他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宜。
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非訴訟執行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行政審判工作;審批基層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辦理賠償委員會工作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有關要求賠償案件;指導基層法院的賠償案件工作。
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依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審判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各類再審案件;審判對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按第一審程式審理的再審案件不服而抗訴的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審批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執行庭
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統一協調;執行本院第一審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裁決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基層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和終結執行不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的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以及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案件;依法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全市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辦理基層人民法院相關請示案件和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審判督察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準備、記錄及辦理其他審判工作事項;負責對部分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負責對本院和基層法院可能被追究違法審判責任的審判人員的審判活動是否違法和所審結的案件是否屬於錯案進行審查,並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依照院長批示對本院或下級法院審判人員在審理個案中的審判活動是否違法進行督察;依照院長批示對本院及下級法院複查、再審處理後當事人繼續申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辦理院長交辦的其他督察事項。
研究室
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意見;圍繞法院工作重點,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審判工作經驗;協調本院審判庭和其他部門開展綜合性調查研究活動;負責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和有關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編輯本市法院系統的有關審判研究的刊物;負責編髮《法院工作簡報》、《法院信息》等工作;組織審判案例的編選;指導下級法院的政策、法律研究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本院司法警務工作,警衛法庭、押解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任務;配合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法院的法警工作。
技術室
負責全市法院系統法醫學鑑定、計算機網路、計算機通信、辦公現代化及其他專門性技術工作;根據審判機關的授權,委託法定鑑定機構對建築工程造價、建築工程質量、機電設備、房地產、國有資產、有價證券等進行鑑定和評估。
監察室
負責全市兩級法院監察工作。監督、監察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負責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調查處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開展對全市法院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