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職責
(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2、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訴或者不予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提出抗訴;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7、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8、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檢察工作。
1、控告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受理公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人士檢舉、控告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及結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申訴。
2、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辦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辦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責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工作。
3、反貪污賄賂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反瀆職侵權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行為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5偵查監督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負責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6、公訴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7、監所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看守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監督等工作。
8、民事行政檢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1)對符合抗訴條件的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符合抗訴條件的同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決、裁定,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3)對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調解存在錯誤且依法不能抗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對有關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或其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檢察建議。
(4)在辦理民事行政審判、執行活動中發現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初查或偵查。
9、檢察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承辦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現場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時涉及的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承辦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套用和管理等工作。
10、紀檢監察部門的主要職責: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對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受理對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法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並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查處;受理檢察人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制定全省檢察機關廉政建設制度,組織開展廉政紀律教育和執法執紀大檢查活動。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為副處級,行政編制58名。檢察長一正三副;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8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撥款事業編制5名。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並做好協調、檢查、督辦工作;負責處理公文、組織會議,起草機關檔案、會議材料,管理秘書事務和檢委會秘書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檢察信息、檢察宣傳工作,編髮情況反映、工作簡報;負責處理機要文電、保密、檔案和檢察統計以及打字、文印、攝像、照相等項工作;負責計畫財務、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訊設施以及武器彈藥、制服的購置、管理工作;負責外事、接待、機關保衛和固定資產、基本建設、幹警生活福利以及環境衛生、秩序管理等項工作。
政工科
負責本院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基層院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院隊伍的學習教育和培訓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院幹警的管理、考核、調配、獎勵和勞動工資、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檢察人事制度改革和對本院檢察官的檢察官等級的評定、呈批工作;負責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隊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對本院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警銜晉升的呈批工作以及對本院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民眾組織及統戰、民族工作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對《檢察官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政工科內設司法警察大隊。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犯罪行為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負責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公訴科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等偵查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科
(1)對符合抗訴條件的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對符合抗訴條件的同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決、裁定,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3)對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調解存在錯誤且依法不能抗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對有關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或其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檢察建議。
(4)在辦理民事行政審判、執行活動中發現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初查或偵查。
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員及其親屬直接提出的控告和舉報;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司法人員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立案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看守所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監督等工作。
控告申訴檢察科
負責受理公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人士檢舉、控告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行為,並向舉報人反饋查處情況及結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申訴。
負責辦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辦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責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工作
黨群情況
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為副處級編制,行政編制72人。檢察長1正3副;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2名;檢察長為正處級,內設機構為正科級,設有10個部門、2個鄉鎮檢察室,科級領導職數18名,非領導職數10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撥款事業編制4名。現有幹警65人(正處級1人,副處級1人,正科級15人,副科級12人):院領導4人,1正3副;專職委員2人。60名幹部中,檢察官43人(助檢員6人),書記員5人,行政幹部6人,法警6人。工勤人員5人。
地域分布:海南本地幹警47人,占72%,外省有廣東、廣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等地。平均年齡41.6歲。其中,51歲以上8人,占12%;45-50歲16人,占25%;40-44歲18人,占28%;35-39歲12人,占18%;30-34歲3人,占5%;29歲以下8人,占12%。黨員:44人,約占68%。43名檢察官中,黨員30人,占70%。本科文化程度39人,占60.6%,其中法學專業35人,占53%;大專文化程度16人,占24.2 %;檢察官43人中,本科文化程度32人,占76%,其中全日制本科14人(法學本科10人),正在攻讀在職研究生1人,通過司法考試幹警有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