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其監督。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本市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五)對在三亞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及市公安機關直接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本院直接偵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決定批捕、提起公訴。
(六)負責全市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
(七)對本市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對本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三亞市看守所、海南省三亞監獄、海南省三亞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市城郊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報請省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九)開展民事審判、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對市城郊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及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十)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開展物證檢驗、法醫鑑定、司法會計鑑定等檢察技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檢察機關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人員編制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核定行政編制109名,其中:檢察長1名,副檢察長4名;紀檢組長1名;專職檢察委員會委員3名;副處級內設機構領導職務33名;科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3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9名。政治部主要領導、反貪污賄賂局局長可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副職兼任或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副職幹部專任。
主要領導
褚以海: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
地圖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內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機關檔案、會議材料的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負責工作協調、催辦督辦;編髮情況反映、工作簡報;處理機要文電;負責檢察統計、檢察信息、檢察宣傳、檔案管理以及保密、文印、攝像、照相等工作,並對本院各部門及市城郊檢察院相關的業務進行指導;負責與市人大代表及人民監督員的聯繫、聯絡工作。負責本院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作、通訊設施及全市機關機關武器彈藥、制服的購置、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計畫財務、基本建設、房地產、固定資產、環境衛生、機關保衛、愛國衛生、交通安全、接待、綠化等工作。
檢察技術處
主要工作職責: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辦公室自動化、通信工作、檢察技術信息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現場勘查、文字檢驗、痕跡檢驗、法醫檢驗、司法會計鑑定、刑事照相和錄像等檢察技術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移送審查批捕、起訴案件中有異議的鑑定結論進行審查;參與全市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對監管改造場所被監管改造人員的非正常死亡進行屍體檢驗。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工作。
司法警察支隊
司法警察支隊主要工作職責:組織落實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制定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協調轄區內司法警務活動;管理司法警察的警用裝備;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工作的副處級以上幹部或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等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工作;負責對市城郊檢察院反貪部門請示的疑難問題的答覆,並對其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全市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情況和對策。
對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一科、偵查二科、綜合指導科、職務犯罪預防科(與三亞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在我市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外國人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及市公安機關偵查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及本院直接偵查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工作;負責對本市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刑事偵查活動及本院自偵案件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市城郊檢察院的批捕案件備案審查。負責與檢察業務相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市城郊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請示的疑難問題的審查答覆,並對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公訴一處
公訴一處主要工作職責:研究制定本轄區審查起訴工作業務計畫、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本轄區內由本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審查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工作;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
公訴二處
公訴二處主要工作職責:研究制定本轄區審判監督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本轄區內同級人民法院依二審程式開庭審理的刑事抗訴案件的審查、出庭和審判監督工作;對轄區基層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對本轄區基層、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提請上級院抗訴;負責本轄區基層檢察院業務指導、檢查、考評;辦理本轄區基層檢察院對業務疑難問題的請示;承辦不起訴案件備案審查和審批工作;辦理同級公安機關不服轄區基層檢察院不決定提請覆核的案件。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立案偵查;負責對市城郊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請示的疑難問題的審查答覆,並對其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反瀆職侵權局內設偵查科、綜合科。
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三亞市看守所、海南省三亞監獄、海南省三亞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承辦監管改造場所工作人員中發生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對勞改人員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及其親屬的控告、申訴;負責對市城郊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請示的疑難問題的答覆,並對其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受理公民及法人不服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的申訴;對市城郊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依法提出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報請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負責對市城郊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請示的疑難問題的答覆,並對其業務進行指導。
控告申訴檢察處
掛三亞市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受理公民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依法處理全市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的查辦工作;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工作情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承辦市公安機關和市檢察機關內部不立案、不捕、不訴案件的複議、覆核及刑事賠償事項,並對市城郊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與三亞市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
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全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等。與三亞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
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全市檢察工作中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承辦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準備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業務、檢察理論和法律建設的調研工作;負責檢察官協會的有關工作。
監察處
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受理全市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檢察工作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我市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廉政教育和黨紀政紀教育。
政治部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檢察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本院幹警和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副科級以上幹部的管理、考核、調配、任免、獎勵、培訓、考核及警銜的呈批等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官的檢察官等級評定、呈批等工作;協同市委組織部做好乾部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工、青、婦及統戰、民族工作;負責《檢察官法》的具體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