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規劃、計畫。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綜合規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含地質環境保護)的各項專項規劃可行性論證;負責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報審批。
(三)負責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監督和管理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工作;聯合農業部門驗收確認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工作。
(四)負責城鄉地籍、地政及房地產權證、房地產檔案的統一管理;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負責土地徵用的指導工作,主管農用地轉用、未利用土地轉用和劃撥、出讓、租賃、承包工作;負責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出資等流轉管理,以及出租、抵押的監督管理;承擔由市政府和省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測評和成果評審驗收,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批准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具體辦理閒置土地處置。
(七)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對採礦權的出讓、變更、註銷、轉讓、出租和抵押進行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土地復墾保證金的徵收和使用;按職責範圍開展取土管理工作。
(八)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資料匯交。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環境監測工作,發布環境質量通報。
(十)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等危險廢物管理工作;負責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的計畫管理和使用監督。
(十一)組織開展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負責入海排污口位置審批。
(十二)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
(十三)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申報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對依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的各種“適度開發、有效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組織和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項目建設期間的環境監督和管理,審核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開發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工作;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產業建設。
(十五)依法查處國土環境資源違法行為,按規定徵收排污費。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國土環境資源局行政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領導職數)。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管理事業編制4名。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起草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承擔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及政務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信訪案件的登記匯總、督辦落實工作;負責全局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辦公現代化建設和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局機關人事、行政後勤管理;負責制訂本系統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用地管理科
負責徵收土地的業務指導及征地報批;負責未利用地轉用報批、農用地轉用報批和用地報批;負責編制我市年度用地、供地計畫,組織實施土地“招拍掛”;建立用地審批台帳,登記整理用地信息,定期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及市有關部門報送土地供應(季度)情況,定期向土地市場網上傳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信息。
地籍與測繪管理科
負責城鄉地籍、地政的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地籍調查、土地權屬調查,開展土地統計及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負責土地確權登記、變更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城鎮土地使用權轉讓、作價入股、出租、抵押等流轉管理;負責城鎮劃撥土地補辦出讓、出讓土地改變用途、延長土地使用年限、增加容積率的管理;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測評和成果評審驗收,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測繪管理工作。
政策法規科
負責國土環境資源管理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國土環境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的起草送審工作;負責換地權益書核發登記及變更(含遺失補發、收回註銷)登記工作;協調做好國土環境資源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負責市、鎮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上報審批工作;負責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管理,參與相關規劃的審核;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對非農建設項目進行用地預審,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和有關資金使用計畫,監督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負責土地利用現狀數據的管理、統計及變更工作。
礦產與地質科
負責採礦權的登記發證,依法對採礦權的變更、註銷、轉讓、出租、抵押進行管理;負責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統計年報;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核算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採礦權“招拍掛”出讓,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土地復墾保證金;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組織編制礦山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查處礦產違法案件;編制地質防災預案,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防治工作。
污染防治科
依法監督和管理全市污染防治工作;監督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污染源限期治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等環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的審批、輻射環境、危險廢物管理工作;指導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制定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調處環境污染事故與糾紛,組織查處機動車污染防治、放射源監管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並負責考核;負責督促全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及年度考核工作
生態保護科
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工作,提出新建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和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推薦意見;負責生態市建設工作,監督生態市建設規劃的實施;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推廣生態文化,指導、協調生態產業建設,促進生態產業化發展;參與項目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件。
環境監督科
負責組織審查城鎮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及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中環境保護的內容;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業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核、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監督管理;負責環境標誌認證工作和環保產業企業的資質審查。
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受理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按照授權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送達行政審批決定;協同有關部門完成聯審、聯辦事項;組織或參與相關會審、評審和勘查論證工作;負責政務視窗的接待、諮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