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七糧液”原名為“瓊漿御液”,源於宋代,是宋朝宮廷御宴專供酒。宋朝監察御史高錫(現七糧液老酒坊總經理高繼鵬先輩)曾奉諭旨負責通過運糧河(現惠濟河)從宋都汴梁城(現開封)將釀酒所用的七種糧食(高梁、大麥、小麥、碗豆、穀子、大米、糯米)以及御醫呈給皇帝的13種珍貴解酒毒中藥(人參、枸杞、鹿鞭、冬蟲夏草、蜂王漿、淫羊霍等)運到杞國(現杞縣),用杞國城內扳倒井的水,由高氏家族保密釀造“瓊漿御液”,專供御宴飲用,黎民不曉。後因戰亂,此酒失釀,釀造密方流落高氏家族後人。現經高氏家族十八代傳人同意,由高氏後代傳人高繼鵬負責重新研製開發此酒種,並將“瓊漿御液”改名為“七糧液”。
“七糧液”生產商2009年從河南遷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區銷售,處於白酒市場中低端,價格在200元/瓶內。目前工廠位於北京市平谷區樂政務鄉東杏園村西。廠址占地面積170畝,預計年生產150噸,項目投資500萬元人民幣。最初原工廠為河南鄭州七糧液老酒坊,2009年正式遷到北京。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將白酒“七糧液”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一併告上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權。
聲譽
“七糧液”營養型系列白酒在全國白酒市場獨樹一幟!在2006年全國第三屆中國財富精英論壇上,鄭州七糧液老酒坊董事長兼總經理高繼鵬的講演,結束了中華民族釀酒史上兩千多年白酒中有甲醇的歷史。
發展
目前七糧液已經火爆上市銷售。共分為48°、50°、53°、56°等規格。工廠目前在新建2-3層的廠房。預計將在2011年進行大規模推廣,七糧液將會鋪向全國各地市場。
商標權之爭
源起
2011年4月,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將白酒“七糧液”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一併告上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受理此案。
五糧液公司稱,自己擁有“五糧液”註冊商標,是“五糧液”商標的獨占被許可使用人,出產的“五糧液”系列酒很暢銷。後來發現,被告高某曾經向商標局申請註冊過“中原七糧液”商標,在被駁回的情況下依然投資設立被告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白酒。因為“七糧液”酒名與註冊商標“五糧液”近似,這種行為會誤導消費者,嚴重侵害“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給五糧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害,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五糧液股份公司訴稱,其發現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寅午寶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多款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白酒,股東高某曾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中原七糧液”商標被駁回後,仍投資設立寅午寶公司,並在生產的白酒產品上使用“中原七糧液”商標。北京眾緣果蔬產銷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眾緣合作社)在市場上銷售涉案白酒。
同時,五糧液公司認為,被告寅午寶公司將“七糧液”作為商品名稱且將“中原七糧液”作為商標在同種類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種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意在讓人聯想到“五糧液”知名度以助推銷售,誤導了消費者,侵害了“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據此,五糧液公司訴求法院判令被告寅午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及銷售涉案酒類產品,無條件收回市場流通的涉案產品,拆除並銷毀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產品包裝;判令被告眾緣合作社立即停止銷售涉案酒類產品並退貨;判令上述被告方公開刊登聲明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針對上述控告,被告方認為其產品之所以叫七糧液是因為酒是由七種糧食釀造而成的,這是商品名稱而不是商標,七糧液和五糧液的商標在音、形、意上都有較大的差別,並且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上突出標明了生產廠商,價格也相差懸殊,因此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此外被告方還表示,自己對七糧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圖,而且七糧液也具有非常高的市場知名度,商品包裝獨特,並且已經申請並獲得了國家專家專利,認為原告是想通過商標問題來排擠打壓競爭對手。
過程
2011年4月19日,“五糧液訴七糧液侵犯商標權”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持續了3個多小時。由於原告不同意調解,法庭將擇日宣判此案。
庭審焦點
七糧液是否“傍名牌”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 “七糧液”商品名稱是否侵犯“五糧液”商標專用權展開激烈辯論,辯論的焦點是七糧液是否有“傍名牌”之嫌。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5組證據,證明原告生產、經營了五糧液酒,五糧液集團擁有的“五糧液”註冊商標,系我國首屆十大馳名商標之一,其品牌價值評估已達526億元,位居我國食品工業品牌價值第一位、民族品牌價值第四位。原告認為,被告生產並銷售了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白酒,易讓消費者誤認為其來源與“五糧液”酒有特定的聯繫,因而侵犯了五糧液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的行為是典型的“傍名牌”的行為。
被告則出具3組證據表明自己的立場:一是由北京市順義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寅午寶公司生產的系列產品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產品質量好,沒有必要去“傍名牌”;二是寅午寶公司企業標準,證明寅午寶公司生產管理規範,目標是做成國內一流酒類商品生產企業;三是商標使用許可人高繼朋與被許可人寅午寶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定,證明寅午寶公司使用的商標是經過合法註冊的商標。
原告認為,七糧液作為白酒商品的名稱,與五糧液商標在字義、字形上非常近似,極易讓消費者產生錯覺,誤認為七糧液與五糧液存在某種聯繫。
被告認為,七糧液與五糧液不論在字形上還是在讀音上都有很大差異,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讀;五糧液作為高檔白酒,而七糧液是中低端白酒,二者在價格上相差很大,因此不會誤導消費者的消費行為。
結果
“五糧液”訴“七糧液”侵犯商標權案件7月22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決“五糧液”勝訴。法院宣判稱,北京市寅午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七糧液”系列酒侵犯了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要求北京寅午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五糧液公司損失。
法院判決書顯示,“七糧液”與“五糧液”構成近似,被告生產、銷售七糧液酒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五糧液”商標專用權。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北京市寅午寶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原告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損失五萬元。五糧液的代理律師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劉一宏稱“他們對此判決滿意。”
據了解,“七糧液”生產商2009年從河南遷至北京,主要在北方地區銷售,處於白酒市場中低端,價格在200元/瓶內。
由於白酒市場的火熱,四川白酒侵權案例近期屢見不鮮。
五糧液代理律師劉一宏表示,“七糧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可能作為以後案件的參考標準。據了解,目前市場還有 “三糧液”、“九糧液”等白酒。
背景連結
五糧液的商標戰——“五糧液”VS“五羊液”
2004年,廣東省廣州市天源實業有限公司先後註冊了“五羊仙”、“五羊醇”等6個以“五羊”命名的商標,並在國家商標局2004年商標公告中公示;在第47期商標公告中該公司又註冊了4個類似商標。2005年,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對“五羊液酒WUYANGYEJIU及圖”商標提出異議,認為該商標與先已註冊的“五糧液”商標近似。
2009年9月,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異議裁定,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五羊液酒”商標予以核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