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必須要在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前提下穩步推進。根據國務院領導關於嚴格控制以糧食為原料生產燃料乙醇的批示精神,今後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要轉入非糧原料為主的發展軌道。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實施非糧替代予以引導與獎勵,支持打通非糧技術路徑,進一步最佳化生產工藝。發展非糧替代要既積極又穩妥。相關企業、單位要在充分考慮市場風險、技術成熟度、原料保障等因素基礎上,穩步推進非糧替代。國家財政將僅對達到標準的少數優勢企業予以支持。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支持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檔案,我部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見附屬檔案),現予印發,具體組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附屬檔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暫行辦法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的有關規定,為推進以非糧作物為原料的技術路徑套用,引導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轉入非糧原料發展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以非糧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產,最佳化生產工藝,促進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產業健康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秸稈類木質纖維制乙醇放大生產示範;
(二)甜高粱制乙醇放大生產示範;
(三)薯類制乙醇進一步技術創新,最佳化生產工藝示範;
(四)以林木果實等為原料的生物柴油放大生產示範;
(五)延伸加工鏈條,提高產業附加值的生物化工與生物能源聯產放大生產示範;
(六)財政部批准的其他以非糧為原料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最佳化工藝或放大生產示範。
第三條 申請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的條件。
非糧示範實行門檻準入制,嚴格資質限制。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必須具備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具有中試或工業生產裝置,並且有能力放大生產、進一步最佳化生產工藝,達到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具體量化標準見附1~附5)。
(一)已完成中試或已有工業生產裝置運行,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1.中試或工業生產達到一定規模要求,能夠連續生產;
2.採用國內外同類產品先進技術,以自主創新為主,生產工藝路線合理,生產效率高於同行業水平;
3.生產物耗、能耗、水耗處於國內先進水平;
4.生產過程清潔環保,污染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有關要求;
5.生產成本低於同行業水平,具有良好的經濟競爭性;
6.生產做到資源綜合利用,同時生產其他高附加值產品;
7.產品達到國家質量標準。
(二)企業具備放大生產或進一步技術創新的條件。
1.具備放大生產或最佳化生產工藝的詳細方案;
2.企業所在地能夠保證企業擴大生產所需原料,且原料供應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不得與糧爭地;
3.項目資本金不低於擴大生產或最佳化生產工藝需要投資額的40%;
4.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
5.項目審批符合規定程式。
第四條 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的補助方式。符合上述條件的項目,可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非糧引導獎勵資金,具體包括:
(一)建設期貼息。經審核達到標準的示範項目,對其放大生產或技術創新項目的貸款,在建設周期內給予全額財政貼息。
(二)竣工投產後獎勵。在示範項目投產後,經驗收評估,放大生產後各項指標達到或優於“標準”規定的中試水平,打通工業化生產流程;或在最佳化生產工藝方面實現突破,達到“標準”規定者,財政將給予獎勵。獎勵額度原則上控制在企業因放大生產或最佳化工藝所增加投入的20%~40%。
(三)貼息和獎勵的項目評審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的撥付。
財政部分年度將財政貼息資金撥付至示範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獎勵資金,在示範工程結束並驗收評估後,由財政部一次性撥付至示範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財政貼息資金與獎勵資金轉撥至示範企業。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貼息資金與獎勵資金支付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1.纖維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2.甜高粱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3.薯類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4.生物柴油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5.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聯產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附1:纖維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引導獎勵資金的補助對象,特制定本標準。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要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具備相應的中試裝置;而且具備能力擴大產業化,有詳細的放大生產的實施方案。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一)原料資源要求指標:具有先進的秸稈收集與儲存技術。
(二)中試生產規模指標:>500噸(燃料乙醇)/年。
(三)中試生產連續性指標:生產時間>300天/年。
(四)中試生產消耗指標:按秸稈纖維素含量36%計,生產1噸99.5%無水乙醇消耗:
1.秸稈≤6.6噸;
2.裝置新鮮水耗≤12噸;3.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750公斤。
(五)中試生產效率指標:
1.秸稈糖化、發酵生產乙醇的時間<72小時;
2.纖維素降解為可發酵糖的轉化率≥90%;
3.以葡萄糖為代表的己糖發酵乙醇轉化率>90%(相對於理論轉化率);
4.發酵液中乙醇濃度>10%(v/v);
5.發酵後殘糖:總糖≤0.2%。
(六)中試生產綜合利用指標:
1.秸稈生產燃料乙醇的主要副產物是木質素,可以作為鍋爐燃料,或其他用途如生產表面活性劑、土壤改良劑;
2.乙醇發酵過程副產CO2,需要進行收集、分離與純化(物理或化學吸收、變壓吸附等)以作為食品或化工利用。
(七)中試生產成本指標:99.5%乙醇製造成本<5500元/噸(按秸稈200元/噸計算)。
(八)中試生產環保指標:
1.廢水排放:廢水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COD<100ppm);
2.廢氣排放:廢氣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回收利用乙醇發酵過程產生的CO2;
3.固體廢棄物排放:廢固排放為“零”,生產纖維素乙醇後的木質素作為鍋爐燃料,或其他利用如生產表面活性劑、土壤改良劑等,必須循環利用。
(九)具備獨立自主智慧財產權者優先。
二、企業具備放大產業化的條件
1.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生產規模指標:示範工廠生產規模不低於1萬噸/年;
2.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原料資源保障指標:具有7萬噸以上秸稈/年原料保障;
3.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資金指標: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產業化擴大投資額的40%;
4.企業具備相關行業3年以上生產經驗;
5.企業產業化後,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
附2:甜高粱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引導獎勵資金的補助對象,特制定本標準。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要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具備相應的中試裝置;而且具備能力擴大產業化,有詳細的擴大產業化實施方案。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一)原料資源要求指標:具備甜高粱優良品種和成熟的栽培技術。錘度在19%以上。在正常年景,一般土地的莖稈畝產5噸以上,籽實畝產200公斤以上;低質土地莖稈畝產3噸以上,籽實畝產120公斤以上。可以在鹽鹼度4‰以上的土地種植。
(二)中試生產規模指標:>500噸乙醇/年。
(三)中試生產連續性指標:生產時間>4000小時/年。
(四)中試生產消耗指標:以甜高粱稈可發酵糖含量14%計,生產1噸99.5%無水乙醇消耗:
1.高粱稈≤18噸;
2.水耗:固態發酵法水耗≤5噸,液態發酵法水耗≤15噸;
3.綜合能耗(折合標準煤):固態發酵≤600kg,液態發酵≤700kg。
(五)中試生產效率指標:
1.可發酵糖轉化率應>90%;
2.實際乙醇收率≥90%(相對於理論轉化率);
3.發酵時間<46小時;
4.發酵後殘糖:總糖≤0.8%。
(六)中試生產綜合利用指標:甜高粱生產燃料乙醇的主要副產物是糟渣,可以作為飼料,或其他用途,如造紙、生產成型燃料等。
(七)中試生產成本指標:99.5%乙醇製造成本<4000元/噸(按原料甜高粱稈每噸200元計)。
(八)中試生產環保指標:
1.廢水排放:廢水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COD<100ppm);
2.廢氣排放:廢氣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回收利用乙醇發酵過程產生的CO2;
3.固體廢棄物排放:廢固排放為“零”,高粱糟渣作為飼料,或其他利用如生產成型燃料或造紙等,必須循環利用。
二、企業具備放大產業化的條件
1.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生產規模指標:示範工廠生產規模不低於3萬噸/年。
2.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原料資源保障指標:甜高粱種植基地主要設定於鹽鹼地、沙荒地等低質土地,年產3萬噸甜高粱乙醇應具有不少於12萬畝未利用土地,甜高粱種植基地不得擠占良田,不得與糧食爭地。開發未利用土地應得到土地部門與農業部門的認可。
3.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資金指標: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產業化擴大投資額的40%。
4.企業具備相關行業2年以上生產經驗。
5.企業產業化後,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
附3:薯類乙醇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引導獎勵資金補助對象,特制定本標準。薯類乙醇示範目的,在於進一步促進技術創新、最佳化工藝。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要已有工業生產裝置運行,具備了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而且有詳細的最佳化工藝、技術創新的示範實施方案。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有工業生產裝置運行,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一)原料資源要求指標:具備優良薯類品種和成熟的栽培技術。鮮薯澱粉含量在28%以上,在正常年景一般土地的鮮木薯畝產3噸以上;低質土地鮮木薯畝產2噸以上。
(二)生產規模指標:>80000噸(燃料乙醇)/年。
(三)生產連續性指標:生產時間>300天/年。
(四)生產消耗指標:以木薯乾澱粉含量68%、紅薯乾澱粉含量63%計算,生產1噸99.5%無水乙醇消耗:
1.木薯乾≤2.85噸,紅薯乾≤3.2噸;
2.水耗:木薯水耗≤5噸,紅薯水耗≤8噸;
3.綜合能耗≤230公斤標煤。
(五)中試生產效率指標:
1.可發酵糖轉化率應>95%;
2.實際乙醇收率>92%(相對於理論轉化率);
3.發酵時間<52小時;
4.發酵罐內乙醇濃度≥11.5%(v/v);
5.發酵後殘糖:總糖≤0.5%。
(六)生產綜合利用指標:薯類生產乙醇副產物糟渣,可用作燃料或作為飼料、肥料,做到綜合利用。
(七)生產成本指標:99.5%乙醇製造成本<4700元/噸(按原料鮮薯每噸400元計)。
(八)生產環保指標:1.廢水排放:廢水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COD<100ppm),廢水實現循環利用者優先;
2.廢氣排放:廢氣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回收利用乙醇發酵過程產生的CO2;
3.固體廢棄物排放:廢固排放為“零”,薯渣處理後回收沼氣,固體廢渣作為有機肥。
(九)具備長期乙醇生產經驗,具有較強的技術集成能力與引進消化吸收能力。
二、具備進一步最佳化工藝、技術創新的條件
1.示範工廠生產規模指標:不低於10萬噸/年。
2.示範工廠原料資源保障指標:薯類種植基地主要設定於鹽鹼地、沙荒地等未利用低質土地,年產10萬噸乙醇應具有不少於40萬畝未利用土地,種植基地不得擠占良田,不得與糧爭地。開發未利用土地應得到土地、農業部門的認可。
3.示範工廠資金指標: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最佳化工藝、技術創新所需增加投資的40%。
4.為改善薯類乙醇技術經濟性,示範企業應在發酵、纖維素利用、廢水處理三方面具有創新技術:
①發酵罐內乙醇濃度≥15%,發酵時間≤52小時,發酵後殘糖≤0.5%;
②能夠利用薯類中的纖維素生產飼料、沼氣或乙醇;
③廢水達到國家規定一級排放標準,採用全渣厭氧消化生產沼氣者優先。
5.企業具備薯類乙醇5年以上生產經驗。
6.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
附4:生物柴油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引導獎勵資金的補助對象,特制定本標準。申請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要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而且具備能力擴大產業化,有詳細的擴大產業化實施方案。具體標準如下:
一、已完成中試,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一)原料資源要求指標:具有可利用的原料油資源。以林木果實等為原料生產,要求具備優質高產新品種,成熟的栽培技術,畝產油100公斤以上,具備相應的未利用土地(沙荒地、山坡地、鹽鹼地等)資源,已建成良苗培育基地和原料基地;以油脂加工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具備穩定的收集渠道,具備充足的可控原料資源。
(二)中試生產規模指標:>1000噸(生物柴油)/年。
(三)中試生產連續性指標:生產時間>300天/年。
(四)中試生產消耗指標:生產1噸生物柴油消耗:
1.未精煉粗油≤997公斤,甲醇≤105公斤;
2.水耗≤0.35噸;
3.綜合能耗≤350公斤標煤。
(五)中試生產效率指標:生物柴油收率≥96%(相對於理論轉化率)。
(六)中試生產綜合利用指標:
1.含油籽實經取油後,副產物可轉化作為飼料或其他用途,做到資源綜合利用;
2.生產過程副產品甘油,需要進行收集、分離與純化以作為醫用級或化工原料利用。
(七)中試生產成本指標:加工生產生物柴油,製造成本(不含原料成本)<700元/噸。
(八)中試生產環保指標:
1.廢水排放:廢水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排放標準;
2.廢氣排放:廢氣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排放標準;
3.固體廢棄物排放:廢固循環利用,果殼、籽殼可由協作廠生產生物油,粕製備飼料等。
(九)中試生產產品質量指標:產品質量符合國家BD100標準。
二、企業具備放大產業化的條件
1.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生產規模指標:林木油示範工廠生產規模為不低於3萬噸/年;廢棄油脂示範工廠生產規模不低於1萬噸/年。
2.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原料資源保障指標。以林木油為原料的生物柴油示範企業,必須具備原料種植基地,種植基地主要設定於鹽鹼地、沙荒地、山坡地等未利用土地。年產3萬噸生物柴油應不少於30萬畝的未利用土地,而且具備不少於500畝的種苗繁育基地。開發未利用土地與冬閒田應得到林業部門、農業部門、土地部門的認可。
3.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資金指標:企業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產業化擴大投資額的40%。
4.企業具備相關行業3年以上生產經驗。
5.企業產業化後,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
附5
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聯產引導獎勵資金申請標準
為公開、公平、公正地選擇引導獎勵資金的補助對象,特制定本標準。申請生物能源與生物化工聯產引導獎勵資金的企業需要有中試或已成熟的工業裝置,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而且具備能力擴大產業化,有詳細的擴大產業化實施方案。示範內容包括秸稈生產糠醛、木糖等化工產品聯產乙醇;或乙醇聯產乙酸、乙烯等產品;其他生物化工技術放大產業化示範。具體標準如下(其他生物化工具體指標另行制定):
一、已完成中試或已有成熟的工業裝置及生產經驗,具有先進的技術與裝備基礎
(一)原料資源要求指標:具有先進的秸稈、薯類等非糧原材料收集、儲存技術,具備充足的原料供應保障。
(二)技術要求指標:具備成熟的生產技術,可以秸稈制糠醛、木糖等化工產品聯產乙醇;或以薯類等非糧原料生產乙醇,進一步延伸生產乙酸、乙烯等化工產品。
(三)試驗或生產連續性指標:生產時間>300天/年。
(四)生產消耗指標:秸稈制糠醛、木糖等化工產品聯產乙醇示範企業,按秸稈纖維素含量36%計:
1.生產1噸99.5%無水乙醇消耗:
①秸稈≤6.6噸;
②水耗≤8噸;
③電耗≤240Kwh;
④煤耗(折合標準煤)≤400kg。
2.乙醇聯產乙酸、乙烯等化工產品示範企業,生產1噸乙酸的消耗:
①乙醇(95%)≤850kg;
②水耗≤15噸;
③電耗≤350Kwh;
④煤耗(折合標準煤)≤370kg。
3.生產1噸乙烯的消耗:
①乙醇(95%)≤1.8噸;
②水耗≤30噸;
③電耗≤1000Kwh;
④煤耗(折合標準煤)≤355kg。
(五)綜合利用指標:秸稈制糠醛等化工產品聯產乙醇的示範企業:
1.以秸稈為原料,每噸糠醛聯產2噸乙醇;
2.乙醇發酵過程副產CO2,需要進行收集、分離與純化(物理或化學吸收、變壓吸附等)以作為食品或化工利用。
(六)生產成本指標:
1.秸稈制糠醛等化工產品聯產乙醇的示範企業:聯產99.5%乙醇製造成本<4000元/噸(按秸稈200元/噸計算)。
2.乙醇聯產乙酸、乙烯化工產品示範企業:
①乙酸製造成本<4200元/噸;
②乙烯製造成本<9000元/噸。
(七)生產環保指標:
1.廢水排放:廢水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COD<100ppm);
2.廢氣排放:廢氣排放符合國家一級標準,回收利用乙醇發酵過程產生的CO2;
3.固體廢棄物排放:廢固排放為“零”,已有成熟的利用生物質廢渣發電和利用灰燼生產有機肥技術與裝置。
二、企業具備放大產業化的條件
1.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生產規模指標:聯產纖維素乙醇示範工廠生產規模不低於1萬噸/年;乙醇聯產乙酸產量不低於5萬噸/年;乙醇制乙烯示範工廠生產規模不低於1萬噸/年。
2.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原料資源保障指標:企業具有7萬噸/年秸稈原料供應;乙醇制乙酸或乙烯廠應具有100萬噸/年以上薯類原料供應,具備相應的原料種植基地。種植基地不得擠占糧田,不得與糧爭地,開發未利用土地應得到土地、農業部門的認可。
3.擬擴大產業化示範工廠資金指標:項目資本金不得低於產業化擴大投資額的40%。
4.企業具備相關行業5年以上生產經驗。
5.企業產業化後,具有產品銷售渠道,具備一定規模的市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