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七站八所”,是指縣、市、區及上級部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這裡的“七”和“八”都是概指,並非確數。這樣的機構,通常在20個以上,有的高達30多個。 從歷史上看,“七站八所”的設立及“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是對鄉村社會事務實行專業化、計畫化和集權化管理的產物。“七站八所”的存在及“條塊結合”的體制在實踐中帶來的危害,是持久的“條塊分割”的矛盾,也是造成鄉村“食之者眾”的重要根源。眾多的“條條”不僅使鄉鎮政府不堪重負,最終也使農民民眾不堪重負。改革“七站八所”,已勢在必行。
分類
主要有的:
一是鄉鎮直屬事業站(所):包括房管所、農機站、農技站、水利站、城建站、計生站、文化站、廣播站、經管站、客運站等;
二是縣直部門與鄉鎮雙層管理的站(所),包括司法所、土管所、財政所、派出所、林業站、法庭、衛生院等;
三是“條條管理”的機構:包括國稅分局(所)、郵政(電信)所、供電所、工商所、信用社等。
七站八所現已根據職能分別合併為鄉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和鄉鎮社會發展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