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3年,南陽檢察官丁東芳以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當地檢察院批捕,羈押132天后釋放。丁後來恢復了公職,並獲得了1.3萬餘元國家賠償款。許多人以為此案就此了結。
2010年5月,丁東芳再次因為當年的案子,以涉嫌相同罪名被林州警方逮捕。司法界人士稱,此案十分罕見。9月15日、16日,此案在林州法院開庭審理。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控方稱再提訴訟是因為找到了新證據,但辯護律師稱,案中兩名關鍵證人數年來反覆變更證詞,其中一人總計作證20次,其中11次與另9次內容截然相反。
指控
在法庭上,林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說,被告人丁東芳(曾用名丁東方),公訴人指控丁東芳2000年6月任批捕處處長時,在辦理審查批捕白玉崗等14人涉嫌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犯罪時,因事前、事中、事後總計收受白玉崗、付建麗(白玉崗之妻)現金2.5萬元及菸酒、車庫門等財物,且白玉崗系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在承辦人吳靜(另案處理)認為應當批捕白玉崗等人的情況下,丁東芳口述了白玉崗等14人均不構成犯罪的意見作為承辦人意見,指示承辦人吳靜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作虛假匯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致不批捕白玉崗等14人的錯誤決定,放縱了犯罪,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
2001年12月17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同樣的犯罪事實及證據對白玉崗等8人批准逮捕。
2003年1月20日,白玉崗等6人被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判刑,其中白玉崗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原判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2003年7月15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白玉崗揭發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以白玉崗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原判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000元。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丁東芳在擔任批捕處處長期間,在審查批捕白玉崗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前後,先後收受白玉崗、付建麗財物,為徇私情、私利,指示吳靜作虛假匯報,致白玉崗等人被錯誤不批准逮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9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首次被捕曾獲國家賠償
丁東芳的辯護律師金博大律師事務所陸詠歌、孫保山在林州市法院法庭上舉證,這份證據為《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豫檢賠復字(2008)1號文中對丁東芳的案件及其國家賠償進行了說明。該文說,經審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據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幹警的舉報,南陽市紀委將丁東芳“雙規”。
2002年5月31日,南陽市紀委解除對其“雙規”,案件移交南陽市檢察院辦理,並在當年12月31日,對其立案偵查。
2003年8月14日,南陽市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處以丁東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請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網上通緝。當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東華門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東芳被執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廳聯合調查組結論:丁東芳徇私枉法不能認定。2004年4月26日,丁東芳被取保候審。
2004年11月25日,南陽市臥龍區檢察院審查認為,丁東芳的行為不構成徇私枉法罪,建議南陽市檢察院撤銷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2006年7月27日,南陽市檢察院對案件作出撤案處理。丁東芳被羈押了總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據丁東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對其國家賠償13108元的決定。
據丁東芳的家人說,丁東芳的問題落實後,雖然沒有再回到批捕處當處長,但很快重新回到檢察官的崗位上,後來南陽市檢察院開展競聘時,出任該院辦公室副主任職位。此事已過去數年,今年4月底,丁東芳突然失蹤了,後來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後,被批捕提起公訴了。對此,司法界有人稱,像丁東芳這樣,在獲得國家賠償對案件有了定性後,再次對同一事實、以同一罪名進行起訴審判的,在我國司法界還沒有聽說過,更有人稱其為共和國司法第一案。
證人證言中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樓開庭,開庭前進行了嚴格的安檢。上午9時20分,書記員公布開庭紀律後,審判人員入庭。其後,審判長宣布開庭,帶被告入庭。隨後,林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代表公訴方開始出示對案件的調查證據。這些證據跨度極長,從2000年直到今年5月。證據內容主要以書面證言材料為主,主要有核心證人吳靜承認受丁東芳指使,對案件進行虛假匯報,最終導致會議作出不捕決定的證言,白玉崗、付建麗夫婦證明兩次在車裡、一次在辦公室送錢的證言,批捕處會議記錄及其他兩位副處長證言,分管檢察長證言材料等,同時還有控方對這些材料取證時的錄像資料等。被告及辯護律師進行了質證,除了吃飯、休庭占了2個小時外,僅公訴方出示的19組證據就進行到當晚10時20分,法庭在進行了13個小時後暫時休庭。舉證期間,一個值得一提的細節引起了不少旁聽人的注意,那就是證人證言中有人稱丁東芳為“南陽十三縣市區總捕頭——東芳哥”。
證人出庭
該案最為重要的證人吳靜出庭作證。她是丁東芳的部下,也是白玉崗等14人均沒有被批捕案件的承辦人,同時也是丁東芳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最為重要的人證。據辯方律師孫保山在法庭上統計,在跨度長達10年的案件中,吳靜先後19次作出證言,其中10次說當初沒有做虛假匯報,而是全面客觀地對案件進行了匯報;有9次則稱,是丁東芳指使她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做虛假匯報,導致處長辦公會對白玉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錯誤意見,並最終導致不批捕白玉崗等人吳靜此次第20次出庭作證,她說,儘管丁東芳對她說要對白玉崗案件“招呼”一下,但她沒有受到此影響,沒有採取隱瞞證據、歪曲事實的方法做虛假匯報,相反,她做的都是如實、全面的案件匯報。丁東芳對打招呼的說法予以否認。而另一個核心證人雖然沒有到庭,但其證言也進行了翻供。這就是案件中說的送錢人——白玉崗。白玉崗在此次開庭證言中證實,確實給丁東芳送了2.5萬元錢和一個車庫門等。在此之前,他對給丁東芳送錢、送禮一事,時而說有時而說無。孫保山稱,據他統計,白玉崗先後8次作證,其中3次說沒有給丁東芳送錢,5次說給丁東芳送了錢。
公訴方表示
在吳靜出庭作證後,辯方律師向法庭出示了證明丁東芳無罪的6組書證材料,控辯雙方圍繞丁東芳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展開了三個方面的爭論。爭論焦點一,是案子何以在撤訴後再次立案,二是被告人是否徇私,也就是是否存在受賄2.5萬元的犯罪事實,三是是否枉法,也即是否該對白玉崗等人批准逮捕而沒有進行批准逮捕,控辯雙方在證據上展開激烈辯論。對第一個焦點,控方認為,因此案出現了新的證據,重新立案調查後,形成了新的證據鏈。對哪些是新的證據,林州市檢察院的相關領導表示,比如核心證人此次又有新的說法,並且對以前說法不一給出了合理的解釋,此次證言應該是真實意思的表達。對吳靜此次的翻供,檢察機關認為,只是為個人開脫而已。而辯方則認為,此案並沒有新的證據,起訴書也是“舶來品”;律師則認為,立案並沒有新的證據,3個核心證人證言多次反覆,哪一次是真實意思表達沒法判斷,對此,法庭不能作為採信證據。
庭審中吟曹植七步詩
本案富有戲劇性的是,被告是檢察院批捕處原處長,而控方公訴人也是檢察官。庭審剛開始不久,被告人丁東芳就引用南陽市檢察院一位領導的話說,抓捕他是“自己人整自己人”。在庭審結束後,丁東芳以自己來到安陽——曹操墓發現地為由,在法庭的最後陳述中,借用曹植著名的七步詩詞“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進行結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