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憂守制

清代規定,匿喪不報者,革職。 ”《宋史.禮志二八》:“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 ”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丁憂事例。

原指遇到父母喪事。後多專指官員居喪。古代,父母死後,子女按禮須持喪三年,其間不得行婚嫁之事,不預吉慶之典,任官者並須離職,稱“丁憂”。源於漢代。宋代,由太常禮院掌其事,凡官員有父母喪,須報請解官,承重孫如父已先亡,也須解官,服滿後起復。奪情則另有規定。後世大體相同。清代規定,匿喪不報者,革職。《漢書.薛宣傳》:“宣有兩弟明、修,後母常從修居官......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宋史.禮志二八》:“鹹平元年,詔任三司、館閣職事者丁憂,並令持服。又詔:‘川陝、廣南、福建路官,丁憂不得離任,既受代而喪制未畢者,許其終制。”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丁憂事例。《會典》:內外官員例合地制者,在內(在朝)由該部具題關給執照,在外(在地方)由該撫照例題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鄉官印結,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結......開明呈報,俱以聞喪月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個月,服滿起復。”又“督撫丁憂,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內文卷,擇司道一人代行,聽候諭旨方準離任。”
武將丁憂不解除官職,而是給假100天,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給假日。
法律規定,丁憂人不能租賃私人房屋居住。
丁憂守制:舊時守喪的規矩。父母去世,兒子需辭官回家守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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