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般問責原則是指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後果或者影響較小的問責。
基礎來源
有權必有責,是現代行政的一個基本原則。權力有大小,責任也就有大小。權力大而責任小,或權力小而責任大,都不是合理的配置,由此又可以導出權責明晰與權責平衡的原則。倘若責任自覺意識還不夠普遍,則通過創建問責制度以貫徹權責統一精神就十分必要。
問責的目的不外乎兩個,一是對失其職守之人予以處置,二是對其他官員予以教育。目的其實只有一個,前者不過是實現後者的前提。倘若這個目的達不到,則問責就需要反思。比如山西的一個地級市,由於事故頻發,三年中市長換了四任,問責力度不可謂不大。但結果是,沒有人願意再到這個地方當官,市里主要領導職位空缺達半年之久。當然,這只是一個極端事例。
不能說那些因被問責而紛紛“下課”的官員,都是無能之輩。一個有非凡意志品質和卓越才幹的人,到了那樣一個地方,恐怕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扭轉局面。因為事故土壤的形成,猶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也即是說,在基本面沒有變化的情形中,事故並不因個人的強烈意志而發生逆轉。而扭轉長期形成的困難局面,肯定牽涉到系統性改造,這無疑需要充分的時間和紮實的實踐。但人們對事故與死亡雖然深惡痛絕,卻似乎缺乏應有的耐心,給人以時間去構築攔截事故與死亡的堤壩。他們問責心切,甚至對問責開始有些迷戀,以為只要有了問責的利器,就能遠離事故或死亡的威脅。這就人為地造成了一種可預見的“宿命”,而理性清醒的人都不會主動地承擔這種“宿命”。這種逃避,與理想境界和道德情操無關。
問責沒有激發人的責任自覺,反而導致無人願意去挑責任的重擔,這顯然是問責的尷尬。事實上,此類尷尬,在人們習見的瞞報中也經常呈現。數百人上訪,上報材料卻說只有幾十人。死亡人數明明已構成特大事故,做一下手腳,便變成了重大事故,被剔除的亡者,都屬於“搶救無效死亡”。瞞報是實行問責的一般性反應,不能因為瞞報的存在,就否定問責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因此,瞞報是應當反對的,但瞞報頻繁而大量地發生,或許不只是起源於規避問責這樣簡單。
事故與事件一般發生在基層,這不過是一個社會學常識。從這個角度看,基層官員的責任異常重大,但他們恰恰沒有與之匹配的手段與資源。他們的一切都決定於上級,而他們又身處矛盾衝突的第一線,他們“犯錯”的機率永遠高於他們的上級,這就使他們的責任趨於無限。此種失衡的權責結構,往往使基層官員凝固為問責的對象,但他們只是口服而不可能心服。事實上,事故或事件的深層原因,不一定是基層官員舉措失當,而可以追溯到他們的上級或上級的上級。當問責後果的嚴重性遠遠高於他們的心理預期時,他們就很可能尋求“對策”,且並不因此而有道德的愧疚感。在極端的年代,人因飢餓而死,醫生卻不能如實報告,否則,他就是“右派或右傾機會主義者”。這不是要為基層官員辯護,不過是試圖指出以瞞報等手法來消解問責力量的一個客觀依據。
實行問責有一個基本假定,即人人都有或應當有或可以學會有責任心。在這個意義上,不會有人反對問責,而問題在於怎樣問責。是誰的責任就由誰承擔責任,該負多大的責任就負多大的責任,這應是問責的理想狀態,卻非現實狀態。從現實狀態走向理想狀態的過程,也就是問責從粗放形態趨於精準形態的過程。而達致問責的理想狀態,主要不取決於制度設計在技術上的精巧性,而取決於問責制度矗立於何種原則之上。權責不明晰,問責便無從談起;權責不平衡,問責便可能偏離其目的。要而言之,科學性是精準性的來源,問責實踐應當自覺服從科學性原則的指導。
說到底,問責是要通過營造一種壓力系統,使系統中人各負其責。既然現行的問責採取的是自上而下機制,那么,壓力的分配就須與實際狀況相適應。尤其要防止一味向下施壓的偏向,因為這樣一來,很容易導致壓力系統從下撕裂,或是導致外部壓力向上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