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工種)的理論知識或相應技能,具有較豐富的教育、教學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能擔任本專業(工種)教學任務,教學業績良好;具有一定的教學和專業研究能力,發表、出版與本專業相關的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培訓中心(含專門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中從事生產實習課教學工作的教師以及市以上技工教研室中從事教學研究等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報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後,受聘

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4年以上。

(二)獲得下列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任現職期間,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較全面、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工種)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理論知識;

(二)較全面、系統地掌握教育學、心理學、教學法的理論知識;

(三)了解國內外職業教育的現狀和發展動向。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掌握正確的教學方法,能獨立勝任本專業(工種)的生產實習教學工作和1門專業理論課的教學工作,學期平均工作量在10至12周以上,教學質量較高,教學效果好;

(二)有較強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並達到高級技術等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標準,有相應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擔任過3年以上班主任工作;

(四)任現職期間,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1.能正確地運用教育理論,協助專題教研活動。

2.具有一定的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能力,在教學工作中進行教改探索。

3.具有指導新教師入門,並幫助其提高承擔教學工作的能力。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任現職期間,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項:

(一)獨立承擔或直接參加完成實習設備的安裝、調試或大修、改造等工作。

(二)在實習教學管理和改革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獲得市以上單項先進或模範工作者稱號。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任現職期間,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撰寫過1篇以上本人直接參加研究的試驗報告或獨立發表的教學論文(學校領導可撰寫學校管理、教學管理類論文)。

(二)在市級以上刊物上獨立發表過1篇以上與本專業(工種)相關的論文。

(三)參加過教材、教參、講義等文字資料的編寫工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四)參與出版學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套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套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核),其套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取得中專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後,受聘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5年以上。

(二)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後,受聘二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3年以上。

(三)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任現職期間,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一)作為第一作者在市級以上刊物或學術會議上發表過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參編正式出版、使用的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同時必須有1篇本專業學術論文獨立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

(二)市級以上教學科研、教學改革課題的主要承擔者、組織者(限前三名),並通過市級以上的同行專家鑑定本人或指導學生參加市級以上競賽獲得獎勵名次(前三名)。

(三)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學科帶頭人。

(四)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等稱號。

(五)在技術發明、創新、改造、推廣、運用中取得較好經濟效益(每年10萬元以上)或社會效益,或取得專利。

(六)市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七)勝任一體化教學,在教學教研中成績顯著,上過市級以上教學示範課2節以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申報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提交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並按規定程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實習指導教師等級

一般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等級,但其中又有較細的劃分。

高級分為: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中級分為: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初級分為:助理講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和教員,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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