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訴婚姻登記官》(英文:WvRegistrarofMarriages),亦被傳媒稱為“變性人婚權案”,是香港性小眾權益的一個重大案件。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以四比一裁定變性人有權以變性後的性別結婚,而不是以其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