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通知
建標[2002]80號
(建設部2002年4月1日頒發,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各有關協會:
根據我部“關於印發《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畫》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經過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310-2001,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4.2.3、4.5.2、4.5.4、4.8.1、4.8.2、4.9.1、4.10.1、4.11.3、6.2.2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電梯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GBJ310-8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梯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82-93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機械化研究分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建設部
二00二年四月一日
內容簡介
1當底坑底面下有人員能到達的空間存在,且對重(或平衡重)上未設有安全鉗裝置時,對重緩衝器必須能安裝在(或平衡重運行區域盼下邊必須)一直延伸到堅固地面上的實心樁墩上;
2電梯安裝之前,所有層門預留孔必須設有高度不小於1.2m的安全保護圍封,並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
3當相鄰兩層門地坎間的距離大於11m時,其問必須設定井道安全門,井道安全門嚴禁向井道內開啟,且必須裝有安全門處於關閉時電梯才能運行的電氣安全裝置。當相鄰轎廂間有相互救援用轎廂安全門時,可不執行本條款。
4.5.2層門強迫關門裝置必須動作正常。
4.5.4層門鎖鉤必須動作靈活,在證實鎖緊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之前,鎖緊元件的最小嚙合長度為7mm。
4.8.1限速器動作速度整定封記必須完好,且元拆動痕跡。
4.8.2當安全鉗可調節時,整定封記應完好,且無拆動痕跡。
4.9.1繩頭組合必須安全可靠,且每個繩頭組合必須安裝防螺母鬆動和脫落的裝置。
4.10.1電氣設備接地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電氣設備及導管,線槽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均必須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線應分別直接接至接地幹線接線柱上,不得互相連線後再接地。
4.11.3層門與轎門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每層層門必須能夠用三角鑰匙正常開啟;
2當一個層門或轎門(在多扇門中任何一扇門)非正常打開時,電梯嚴禁啟動或繼續運行。6.2.2在安裝之前,井道周圍必須設有保證安全的欄桿或屏障,其高度嚴禁小於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