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郝學余,男,苗族。法學碩士,全國百名金融證券律師,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師,世界法律專家聯合會金融證券委員會專家委員,多年來,致力於金融、證券、公司法律事務的研究,傾心打造法律文化傳播,並有兩項國家專利。目錄
第一編金融法律實務主體風險控制第一章金融法律關係訴訟主體風險控制預防實務
一、借款人
二、擔保人
第二章國有獨資公司信貸風險防控
一、貸前審查
二、貸款方式的確定
三、關於項目政策風險防範的法律問題
四、實踐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第三章從律師角度看集團客戶關聯性的風險管理
一、對集團客戶關聯性的理論定位
二、實踐中集團客戶風險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手段
第四章借款人與貸款實際使用人不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一、契約相對性概述
二、貸款契約中的相對性與實踐情況
三、風險防範的具體策略
第五章政府隱性舉債之貸款風險
一、個案的參照比對
二、案件風險分析及防範措施
三、經驗總結和實踐啟示
第六章夫妻貸款金融風險防範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及夫妻債務的承擔問題
二、夫妻代理問題
三、風險防範
第七章金融機構表見代理風險之
——如何防範行為人表見代理行為的風險
一、表見代理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二、案例分析
三、表見代理風險防範
第八章金融機構表見代理風險之二
——如何防範內部員工表見代理行為的風險
一、案例分析
二、表見代理的表現形式
三、表見代理風險形成的原因
四、表見代理風險應對之策
第二編 金融機構貸款契約中常見失誤、風險與法律救濟
第九章契約相對性原則
一、契約相對性原則的含義
二、契約相對性原則的內容
三、案例分析
第十章委託貸款問題
一、概念及分類
二、法律關係
三、業務流程
四、風險及對策
第十一章借款人超越經營範圍
第十二章撤銷權的行使
一、撤銷權的概念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三、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
五、立法建議
六、風險規避
第十三章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一、概念及法律規定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務件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
四、案例分析
第十四章印章的法律意義
一、印章的作用
二、印章的刻制
三、印章的種類及其效力
四、印章與簽字、摁手印的效力等級
五、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章代位權的行使
一、代位權的概念
二、案例
三、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四、代位權的效力
五、風險防範
第三編 金融法律實務抵押風險控制
第十六章銀行信貸業務中的共同抵押問題
一、共同抵押的含義、特徵及分類
二、共同抵押的設立
三、共同抵押的效力
四、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十七章最高額抵押在金融實務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設立在先的債權能否成為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二、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能否轉讓
三、最高額抵押契約的決算期是否越長越好
四、最高額抵押契約中最高限額與抵押期間的變更
五、最高額抵押權應進行登記
六、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七、最高額抵押權應及時行使
第十八章最高額抵押擔保下契約變更風險
一、借款契約變更的幾種情形
二、抵押契約變更的情形
第十九章浮動抵押在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的風險分析及對策
一、我國的動產浮動抵押制度架構
二、金融機構設立浮動抵押貸款的風險分析
三、浮動抵押風險防範對策
第二十章如何預防因抵押登記瑕疵導致的金融風險
一、我國現行不動產抵押登記狀況
二、抵押手續瑕疵導致抵押未生效的責任承擔問題
三、抵押手續瑕疵導致抵押未生效的預防
四、抵押手續瑕疵導致抵押未生效的救濟手段
第二十一章銀行信貸業務中的重複抵押問題
一、重複抵押的概念、分類及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二、我國法律關於重複抵押的規定
三、重複抵押權的效力分析
四、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金融機構抵押權實現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一、抵押權的設立
二、抵押物、抵押人變更
三、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第四編金融法律實務質押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章應收賬款質押風險防控
第二十四章存款單質押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五章壽險保單質押應注意的問題
第二十六章收費權質押應注意的問題
一、收費權質押的法律依據
二、實踐操作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
三、詳解收費權質押
第二十七章股權質押貸款風險分析
一、需要區分的幾個術語
前言
2009年8月中旬赴蓉參加全國律師論壇,順道參訪,看到家鄉的變化,滄海桑田,令人驚嘆,令人振奮!歷史的發展證明,沒有共產黨、沒有毛主席的領導就沒有新中國;沒有小平同志的卓越思想和偉大魄力,沒有黨中央的正確領導也就沒有今天昌盛的中國。在共產黨領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改革開放、以人為本致力於經濟、文化的建設,富民強國、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必定指日可待!巴山蜀水也會更加光彩奪目,在神州在世界引人人勝!一方水土養二方人。我深愛哺育了我的巴蜀人文。在川參訪時得知惠誠律師事務所是我曾工作多年的中國政法大學在川的一實習基地,在郝學余主任和諸位律師的熱情邀請下,我專程往訪座談。當我邁進惠誠古樸典雅、莊重和諧、窗明几淨的辦公室,被這一批年輕學者的情結感染了。惠誠人執法律為利器,“言人所不願”為己任,“言人所不能”為永恆追求目標,以哲學家之頭腦去追求真諦,以傳教士之熱忱去傳播真理,以經濟學家之眼光去建立事業,以學者之姿態去審視社會,以文藝家之心靈去感受生活。斯為惠誠之人,為了現代文明與法治,非以律師業為謀生之手段,乃將其視為共同之事業,銳意進取、團結協作、披荊斬棘。孔子《論語·述而》言“志於道,據於德,依於仁,游於藝”,《周易》有雲“厚德載物”,我理解並欣賞惠誠人之發展觀。
“惠則暢,誠為心,事惠誠也!業惠誠也!蔚為大觀!”惠誠人誠為心聲,推赤心而置腹,將真心示人,真心待人,惠澤四方。因惠誠人深深明白如西諺所云“人須日日不停開拓生活和自由,爾後方配有生活與自由之享受”。惠誠人有開國鼻祖潤之先生的“吃得菜根,百事可為”之精神,誠如斯!有為青年應該不畏艱辛開拓奮進!
精彩書摘
二、貸款方式的確定銀行進行該項貸款應選擇適當的貸款方式,以確保資金回籠,防範法律風險。銀行向企業貸出的資金大都存在貸款期限較長的特點,為提高簽約效率、降低契約成本、方便信貸管理,筆者建議對此種期限較長的貸款實行最高額擔保授信。最高額擔保契約是借款契約的從契約,因此,應同時簽訂最高額授信契約和最高額擔保契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也就是說,擔保物因財產保全或執行程式被查封、扣押後,以及債務人、抵押人破產或被撤銷後發生的債權等情形下,債權人不能對新發生的債權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27條也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因此,銀行發放貸款後,在借款人因其他經濟糾紛導致抵押物被財產保全,而銀行又對抵押物現狀缺乏了解的情況下,依債務人申請再次發放貸款,據此而形成的債權依上述規定已不屬於擔保範圍,也就喪失了優先受償權。所以,銀行發放最高額抵押和最高額質押擔保貸款時,必須加強對擔保物、債務人以及擔保人狀況的監管,一旦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任何一方出現破產、撤銷或擔保物被查封的情況,應立即停止後續款項的發放,並書面通知主債務人、擔保人,同時將書面通知的回執固定,作證據使用。
但是,從第8l條中還可看出,最高額抵押契約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踐中,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往往優先在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中扣除,因此,不宜將這部分費用納入最高限額範圍內,擠占擔保額度。因為如果將此費用算人最高限額,就會增加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餘額,而一旦這一債權餘額超過最高限額時,就會導致抵押權人的部分債權演變成普通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