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鑑(全3冊)》

內容簡介北宋司馬光編纂的《資治通鑑》,“網羅繁富,體大思精,為前古之所未有。 《資治通鑑》所記,為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下迄後周世宗顯德六年(公元959年),計一千三百六十二年之史事,其後之史學家們遂紛紛進行續纂。 被前者有劉恕編纂的《通鑑外紀》十卷,起於包�祝�止於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公元前404年),下與《資治鑒》銜接;金人宋履祥編纂的《通鑑前編》八十卷,斷自唐堯,下接《資治通鑑》。

續資治通鑑(全3冊) 內容簡介

北宋司馬光編纂的《資治通鑑》,“網羅繁富,體大思精,為前古之所未有。”(《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其成就就達到古代編年體史書的高峰,為千古不朽的名學名著,在我國古代史學業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資治通鑑》所記,為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下迄後周世宗顯德六年(公元959年),計一千三百六十二年之史事,其後之史學家們遂紛紛進行續纂。續纂工作,可分補前和續後兩類。被前者有劉恕編纂的《通鑑外紀》十卷,起於包�祝�止於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公元前404年),下與《資治鑒》銜接;金人宋履祥編纂的《通鑑前編》八十卷,斷自唐堯,下接《資治通鑑》。後續者有南宋李燾編纂的《續資治通鑑長編》五百二十捲起於建隆,迄于靖康,凡北宋九朝一百六十八年之史事;明王宗沐編纂的《宋元資治通鑑》六十四卷,仿《資治通鑑》義例,記敘宋元兩朝史事;明薛應�緦磣端臥�資治通鑑》一百五十七卷,亦仿《資治通鑑》義例,記敘宋元兩朝史事;清徐乾學編纂的《通鑑後編》一百八十四卷,上起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下迄元順帝至正二十七年(公元1367年),亦系記敘宋元兩朝史事;清夏燮編纂的,明通鑑》一百卷,專記明史。而兼備補前續後者,則為明陳*纂的《通鑑續編》二十四卷,該書首卷述盤古至高辛氏,被《通鑑前編》所無;次卷述唐與五代契丹史事;另以二十二卷記敘兩宋史事,以續《資治通鑑》此外,清畢沅所編纂的《續資治通鑑》,亦屬下續《資治通鑑》之作。通過上述諸家之續纂,在我國浩如煙海的史部叢書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通鑑》體系列史籍
本書之內容安排,對宋、遼、金、元四朝史事,同樣重視,克服了過去史書詳於宋而略於遼、金、元之弊,是為本書一大特色。

續資治通鑑(全3冊) 本書目錄

續資治通鑑:第一冊
卷第一 宋紀一
卷第二 宋紀二
卷第三 宋紀三
卷第四 宋紀四
卷第五 宋紀五
卷第六 宋紀六
卷第七 宋紀七
卷第八 宋紀八
卷第九 宋紀九
卷第十 宋紀十
卷第十一 宋紀十
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
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
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
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
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
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
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
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
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
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
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
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
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
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
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
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
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
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
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
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
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
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
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
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
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
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
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
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
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
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
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
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
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
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
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
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
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
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
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
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
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
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
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
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
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
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
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
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
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
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
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
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
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
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
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
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
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
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
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
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
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
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
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
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
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
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
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
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
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
續資治通鑑:第二冊
續資治通鑑:第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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