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者集中申報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受理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是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執法機構,承擔受理和審查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具體執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者集中,系指《反壟斷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契約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四條 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
《規定》第三條所稱“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第五條 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為下述經營者的營業額總和:
(一)該單個經營者;
(二)第(一)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三)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一)項所指經營者的其他經營者;
(四)第(三)項所指經營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五)第(一)至(四)項所指經營者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
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項所列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和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
第六條 如果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則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的合計營業額不應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任何一個共同控制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或與後者有控制關係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
第七條 在一項經營者集中包括收購一個或多個經營者的一部分時:
(一)對於賣方而言,只計算集中涉及部分的營業額;
(二)相同經營者之間在兩年內多次實施的未達到《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應當視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發生時間從最後一次交易算起,該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應當將多次交易合併計算。經營者通過與其有控制關係的其他經營者實施的上述行為,依照本項規定處理。
前款第(二)項所稱“兩年內”是指從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集中交易簽訂協定之日止的期間。
第八條 在正式申報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就集中申報的相關問題向商務部申請商談。商談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九條 通過合併方式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由參與合併的各方經營者申報;其他方式的經營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權或能夠施加決定性影響的經營者申報,其他經營者予以配合。
申報義務人未進行集中申報的,其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申報。
申報義務人可以自行申報,也可以依法委託他人代理申報。
第十條 申報檔案、材料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申報書。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或註冊登記證明,境外申報人還須提交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檔案和相關的認證檔案。委託代理人申報的,應當提交經申報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具體包括:集中交易概況;相關市場界定;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主要競爭者及其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市場進入;行業發展現狀;集中對市場競爭結構、行業發展、技術進步、國民經濟發展、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影響;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影響的效果評估及依據。
(三)集中協定及相關檔案。具體包括:各種形式的集中協定檔案,如協定書、契約以及相應的補充檔案等。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商務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十條要求提供的檔案、資料外,申報人可以自願提供有助於商務部對該集中進行審查和做出決定的其他檔案、資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支持集中協定的各類報告等。
第十二條 申報人提交紙質申報檔案、資料的同時,應當提交內容相同的光碟電子文檔。申報檔案、資料應當合理編排以方便查閱。
申報人應當提交中文撰寫的檔案、資料。檔案、資料的原件是外文書寫的,應當提交中文翻譯件並附外文原件。檔案、資料為副本、複印件或傳真件的,應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出示原件供驗證。
申報人應當同時提交申報檔案、資料的公開版本和保密版本。申報人應當對申報檔案、資料中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進行標註。
第十三條 申報人應當提交完備的檔案、資料,商務部應對申報人提交的檔案、資料進行核查。商務部發現申報的檔案、資料不完備的,可以要求申報人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申報人逾期未補交的,視為未申報。
第十四條 商務部經核查認為申報檔案、資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自收到完備的申報檔案、資料之日予以立案並書面通知申報人。
第十五條 申報人故意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商務部不予立案。
第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未達到《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自願提出經營者集中申報,商務部收到申報檔案、資料後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立案的,應當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進行立案審查並作出決定。
在前款所述申報和立案審查期間,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暫停實施其集中交易,並承擔相應的後果。
第十七條 商務部和申報人對在經營者集中申報前商談和申報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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