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實施而頒布的條例。該條例從2009年11月11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作用

開展《統計法實施條例》意見稿的徵求工作開展《統計法實施條例》意見稿的徵求工作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2、《統計法實施條例》從防止行政干預、強化統計責任、加大處罰力度,明確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權力,同時對統計人員提出了更提高的要求。

徵求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11月11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公布,或者由國家統計局授權公布。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統計數據,應當在公布前將擬公布的統計數據抄送國家統計局。其中,與國家統計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徵求意見稿規定,統計數據依法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通過統計調查獲得的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泄露,不得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考核評比和排序。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涉外統計調查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實行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資格認定製度。任何個人和未取得涉外統計調查許可證的機構,不得開展涉外統計調查活動。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機構,頒發涉外統計調查許可證:(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二)經營範圍或者業務範圍中含有市場調查或者社會調查內容;(三)具備與所從事涉外統計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四)有健全的資料保密和保管制度。
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擬先進行試點
徵求意見稿對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項目擬訂機關在擬訂調查項目時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重要統計調查項目還應進行試點。
徵求意見稿規定,設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儘量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凡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需要的,不應組織開展全面調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