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AgreementonTextilesandClothing縮寫ATC)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它由序言和9條及1個附屬檔案(《本協定適用的產品清單》)組成。主要條款包括適用產品範圍、分階段取消配額限制、過渡性保障措施,非法轉口處理、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等。

背景

國際間有關紡織品貿易,多數受“多種纖維協定”(MFA)所規範。根據統計1985年,全球紡織品及成衣貿易額為1050億美元,主要包括三部分: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1.發達國家間的相互貿易約為445億美元。其中歐共體內部間的貿易占216億美元,歐共體(EC)與歐協(EFTA)間之貿易則有87億美元,此一部分並無配額或關稅的限制,惟日本外銷紡織品到美國仍有12.5億美元則受配額限制,其他已開發國家間紡織品的貿易則僅受關稅限制。

2.自開發中國家及我國外銷到已開發國家的紡織品貿易,約有295億美元,大都受MFA或其他配額制度規範。至於日本紡織品的進口則由產業對產業所締結的VERS措施,而非依MFA配額處理。由於設定有配額,而使紡織品貿易,在進口方面抑制快速成長。

3.至於開發中國家亞洲貿易國家間的紡織品貿易則約有304億美元,此一數字不包括香港在1985年約進口40億美元紡織品。

根據一項較保守之估計,如將紡織品的關稅及非關稅障礙解除,開發中國家外銷OECD市場,紡織品貿易可增加82%,成長可增加93%,而UNCTAD在1986年的預估,紡織品自由化以後,開發中國家成衣出口將增加135%,而紡織品則增加78%。按多種纖維協定(MFA)為獨立於GATT外的協定與組織。MFA雖為一多邊協定,惟由該一多邊協定授權紡織品進口國與出口國進行雙邊談判,經由雙邊所達成的協定,以維持紡織品貿易秩序。而所使用的方法,則以經由數量限制的手段,取代關稅減讓。

內容

1.基本原則:依該協定前言揭示,首度列入談判議題,並達成協定的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其基本原則為:(1)回歸經強化的GATT規範;(2)以漸進方式解除配額限制;(3)最不已開發國家享有特殊待遇

《紡織品與服裝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
2.過渡期間:自世界貿易組織(WTO)生效之日起十年,在此期間內紡織品設限仍依MFA模式,配額由出口國管理,120個月(即10年)以後,所有紡織品貿易全部回歸適用GATT規範,且此10年期間,並不得延長。按美國曾建議過渡期間為15年,為多數開發中國家所反對,而未能成為事實,可見10年之過渡期間乃國際間妥協下的產物。

3.漸進方式:為給予紡織品進口國與出口國均有一調適期,新協定乃採取逐步漸進方式,分三個階段將紡織品貿易回歸GATT規範,以達紡織品貿易自由化之目標。

(1)第一階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計3年,其解除比率以1990年的總進口數量(以下同)16%;

(2)第二階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計4年,其解除比率為17%;

(3)第三階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計3年,其解除比率為18%;

自2005年1月1日當轉型期(transitionperiod)終止,即自WTO生效日起第121個月首日起,全部回歸GATT。

4.成長率:在各階段過渡期間內,尚未回歸GATT,且仍受雙邊配額管制的設限項目並將借分階段提高成長率(growthrates),逐步調度限額數的方式,以放寬設限效果;即

(1)第一階段:本協定生效日前12個月的MFA設限額數年成長率應較先前MFA限制,每年至少增加16%;

(2)第二階段;年成長率較第一階段增加25%;

(3)第三階段:年成長率較第二階段增加27%;

5.解除方式:以進口國1990年進口量乘以解除比度,其所得即等於該階段免受配額管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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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產品範圍:每一階段紡織品配額的解除,皆須包括毛條及紗(Topsandyarns)、布(Fabrics)、成衣(Clothes)及製成品(Made-uptextileproducts)四種製程產品。至其適用,則以協定附錄所列H.S碼產品為解除對象。

7.彈性條款:適用本條款之彈性條款(FlexibilityProvisions),應與本協定生效日前12個月之MFA雙邊協定內容一致。合併使用換類(swing)、移用(carryover)及預借(carryforward)時,應無數量限制。

8.防衛條款:尚未回歸GATT之未設限項目部分,為避免在過渡期間內大量輸入使進口國防織業遭受不利影響,設有臨時性防衛條款,在必要時,仍得將該等產品改列為設限。不過,該協定仍強調在過渡時期,防衛措施應儘量少用,且須符合本協定回歸GATT程式。

當一締約國決定採取防衛措施時,須因該特定產品進口大量增加,致對國內製造相同或直接競爭的產品造成嚴重損害或實質威脅,嚴重損害或實質威脅的因素為總進口激增,而非技術之改變或消費者喜好的改變,並應檢視相關的經濟變數,包括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市場占有率、出口量、工資、就業率、國內價格、利潤與投資,且不得僅以少數指標逕予認定。採取防衛措施,應經由協商締立雙邊協定。如單方採取此一措施,應接受紡織品監視機構(TMB)的審查。又採取此一措施,期間最長為三年,不得延期,或直到該項產品已因自由化而刪除,以何者先到為準。

9.防止違規轉運:為防止以轉運(transhipment)、迂迴轉口(rerouting)、申報不實(falsedeclaration)的原產地,偽造官方檔案(Falsificationofofficiald-ocument)、申報不實的成份、數量、品名或分類規避管制,各國應依其國內法令採取防制措施,且應相互充分合作,包括調查、交換資料及以個案要求方式,協助參訪工廠,如經查明有違規情事,並得經協商後採行擋關(denialofentryofgoods),改計扣正確原產地配額,對運轉國採取設限措施。又如證據顯示有第三國涉及違規轉運行為,則得對第三國實施配額限制。對於偽報貨物成份、數量、品外及類別者,經查明屬實,相關國家應採取適當法律措施,懲處涉案廠商。

10.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由GATT理事會設立紡織品監督機構(TextilesMonitori-ngBody簡稱為TMB),以監督協定的執行,並在每一階段結束之前,進行總檢討(majorreview)。

11.GATT條款:為進行整合程式,並遵守東岬宣言,各締約國同意遵守GATT1994,以達下列目的:

(1)經由關稅減讓、減低限制、消除非關稅障礙、簡化海關、行政及發證程式,促進紡織品市場開放。

(2)對紡織品成衣的傾銷、反傾銷規定及程式、補貼及平衡稅措施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應立法執行,以確保公平的貿易環境。

(3)訂定一般貿易政策時,應避免對紡織品及成衣的進口具有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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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優惠條款:締約國實施防衛措施,應考慮出口國的利益,包括:

(1)最不已開發國家應較其他國家享有優惠待遇

(2)出口國紡織品出口總數占進口國紡織品進口數較小比率,應考慮給予較優惠的待遇。對該等供應國應考慮其未來貿易發展能力及其市場占有率。

(3)產羊毛的開發中國家,如其經濟及紡織品成衣貿易主要依賴羊毛工具,以羊毛出口為主力外銷產品,且其紡織品或成衣貿易量於進口國占較小之比重,在核計配額數量,成長率及彈性條款時,應給予特殊待遇。

(4)于海外加工後再進口的產品,應給予優惠待遇,其加工程式得以進口國的法律慣例規定為準,如加工產品占總出口紡織品極大比率,則應訂有發證程式及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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