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語委《關於廢止和糾正社會用字混亂現象的請示》,從此,“二簡字”被停止使用。為便利人們正確使用簡化字,同年10月,國家語委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布了《簡化字總表》,並作了個別調整。
調整後的《總表》,實收簡化字2235個,不僅精簡了漢字系統的字數和許多字的筆畫,而且為人們確立了一個明確的字型規範,大大方便了民眾的學習和使用,對於消除社會用字的混亂現象發揮了重大作用。使用簡體字,應當以此表為主要標準。
關於簡化字的檔案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簡化字的檔案共有四個,其中以《簡化字總表》最重要,另外三個是對《簡化字總表》的一些說明。茲將另三個檔案同時列於下,以供參考。
簡化字總表(1986年新版)
《簡化字總表》說明
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
關於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的說明
簡化字總表
(1986年新版)
第一表
不作簡作偏旁用的簡化字
本表共收簡化字350個,按讀音的拼音字母順序排列。本表的簡化字都不得作簡化偏旁使用。
A
礙[礙]
骯[骯]
襖[襖]
B
壩[壩]
板[闆]
辦[辦]
幫[幫]
寶[寶]
報[報]
幣[幣]
斃[斃]
標[標]
表[錶]
別[彆]
卜[蔔]
補[補]
C
才[纔]
蠶[蠶]N1
燦[燦]
層[層]
攙[攙]
讒[讒]
饞[饞]
纏[纏]N2
懺[懺]
償[償]
廠[廠]
徹[徹]
塵[塵]
襯[襯]
稱[稱]
懲[懲]
遲[遲]
沖[遲]
醜[醜]
出[齣]
礎[礎]
處[處]
觸[觸]
辭[辭]
聰[聰]
叢[叢]
D
擔[擔]
膽[膽]
導[導] 燈[燈]
鄧[鄧]
敵[敵]
糴[糴]
遞[遞]
點[點]
淀[澱]
電[電]
冬[鼕]
斗[鬥]
獨[獨]
噸[噸]
奪[奪]
墮[墮]
E
兒[兒]
F
礬[礬]
范[範]
飛[飛]
墳[墳]
奮[奮]
糞[糞]
鳳[鳳]
膚[膚]
婦[婦]
復[復]
[複]
G
蓋[蓋]
乾[乾]N3
[幹]
趕[趕]
個[個]
鞏[鞏]
溝[溝]
構[構]
購[購]
谷[穀]
顧[顧]
刮[颳]
關[關]
觀[觀]
櫃[櫃]
H
漢[漢]
號[號]
合[閤]
轟[轟] 後[後]
胡[鬍]
壺[壺]
滬[滬]
護[護]
劃[劃]
懷[懷]
壞[壞]N4
歡[歡]
環[環]
還[還]
回[迴]
伙[夥]N5
獲[獲]
[穫]
J
擊[擊]
雞[鷄]
積[積]
極[極]
際[際]
繼[繼]
家[傢]
價[價]
艱[艱]
殲[殲]
繭[繭]
揀[揀]
鹼[鹼]
艦[艦]
姜[薑]
漿[漿]N6
槳[槳]
獎[奬]
講[講]
醬[醬]
膠[膠]
階[階]
癤[癤]
潔[潔]
借[藉]N7
僅[僅]
驚[驚]
競[競]
舊[舊]
劇[劇]
據[據]
懼[懼]
卷[捲] K
開[開]
克[剋]
墾[墾]
懇[懇]
夸[誇]
塊[塊]
虧[虧]
困[睏]
L
臘[臘]
蠟[蠟]
蘭[蘭]
攔[攔]
欄[欄]
爛[爛]
累[纍]
壘[壘]
類[類]N8
里[裏]
禮[禮]
隸[隸]
簾[簾]
聯[聯]
憐[憐]
煉[煉]
練[練]
糧[糧]
療[療]
遼[遼]
了[瞭]N9
獵[獵]
臨[臨]N10
鄰[鄰]
嶺[嶺]N11
廬[廬]
蘆[蘆]
爐[爐]
陸[陸]
驢[驢]
亂[亂]
M
么[麽]N12
霉[黴]
蒙[矇]
[濛]
[懞]
夢[夢]
面[麵] 廟[廟]
滅[滅]
蔑[衊]
畝[畝]
N
惱[惱]
腦[腦]
擬[擬]
釀[釀]
瘧[瘧]
P
盤[盤]
辟[闢]
苹[蘋]
憑[憑]
撲[撲]
仆[僕]N13
朴[樸]
Q
啟[啓]
簽[籤]
千[韆]
牽[牽]
纖[縴]
[纖]N14
竅[竅]
竊[竊]
寢[寢]
慶[慶]N15
瓊[瓊]
秋[鞦]
曲[麯]
權[權]
勸[勸]
確[確]
R
讓[讓]
擾[擾]
熱[熱]
認[認]
S
灑[灑]
傘[傘]
喪[喪]
掃[掃]
澀[澀]
曬[曬]
傷[傷]
舍[捨] 沈[瀋]
聲[聲]
勝[勝]
濕[濕]
實[實]
適[適]N16
勢[勢]
獸[獸]
書[書]
術[術]N17
樹[樹]
帥[帥]
松[鬆]
蘇[蘇]
[囌]
雖[雖]
隨[隨]
T
台[臺]
[檯]
[颱]
態[態]
壇[壇]
[罎]
嘆[嘆]
謄[謄]
體[體]
糶[糶]
鐵[鐵]
聽[聽]
廳[廳]N18
頭[頭]
圖[圖]
塗[塗]
團[團]
[糰]
橢[橢]
W
窪[窪]
襪[襪]N19
網[網]
衛[衛]
穩[穩]
務[務]
霧[霧]
X
犧[犧]
習[習]
系[係] [繫]N20
戲[戲]
蝦[蝦]
嚇[嚇]N21
鹹[鹹]
顯[顯]
憲[憲]
縣[縣]N22
響[響]
向[嚮]
協[協]
脅[脅]
褻[褻]
釁[釁]
興[興]
須[鬚]
懸[懸]
選[選]
鏇[鏇]
Y
壓[壓]N23
鹽[鹽]
陽[陽]
養[養]
癢[癢]
樣[樣]
鑰[鑰]
藥[藥]
爺[爺]
葉[葉]N24
醫[醫]
億[億]
憶[憶]
應[應]
癰[癰]
擁[擁]
傭[傭]
踴[踴]
憂[憂]
優[優]
郵[郵]
余[餘]N25
御[禦]
吁[籲]N26
郁[鬱]
譽[譽]
淵[淵]
園[園]
遠[遠] 願[願]
躍[躍]
運[運]
醞[醖]
Z
雜[雜]
贓[贜]
髒[臟]
[髒]
鑿[鑿]
棗[棘]
灶[竈]
齋[齋]
氈[氈]
戰[戰]
趙[趙]
折[摺]N27
這[這]
征[徵]N28
症[癥]
證[證]
只[隻]
[衹]
致[緻]
制[製]
鍾[鐘]
[鍾]
腫[腫]
種[種]
眾[衆]
晝[晝]
朱[硃]
燭[燭]
築[築]
莊[莊]N29
樁[樁]
妝[妝]
裝[裝]
壯[壯]
狀[狀]
準[準]
濁[濁]
總[總]
鑽[鑽]
第二表
可作簡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
本表共收簡化字132個和簡化偏旁14個。簡化字按讀音的拼音字母順序排列,簡化偏旁按筆數排列。
A
愛[愛]
B
罷[罷]
備[備]
貝[貝]
筆[筆]
畢[畢]
邊[邊]
賓[賓]
C
參[參]
倉[倉]
產[産]
長[長]N1
嘗[嘗]N2
車[車]
齒[齒]
蟲[蟲]
芻[芻]
從[從]
竄[竄]
D
達[達]
帶[帶]
單[單]
當[當]
[噹]
黨[黨]
東[東]
動[動]
斷[斷]
對[對]
隊[隊]
E
爾[爾]
F
發[發]
[髮]
豐[豐]N3
風[風]
G
岡[岡]
廣[廣] 歸[歸]
龜[龜]
國[國]
過[過]
H
華[華]
畫[畫]
匯[匯]
[彙]
會[會]
J
幾[幾]
夾[夾]
戔[戔]
監[監]
見[見]
薦[薦]
將[將]N4
節[節]
盡[盡]
[儘]
進[進] 舉[舉]
K
殼[殼]N5
L
來[來]
樂[樂]
離[離]
歷[歷]
[曆]
麗[麗]N6
兩[兩]
靈[靈]
劉[劉]
龍[龍]
婁[婁]
盧[盧]
虜[虜]
鹵[鹵]
[滷]
錄[録]
慮[慮]
侖[侖] 羅[羅]
M
馬[馬]N7
買[買]
賣[賣]N8
麥[麥]
門[門]
黽[黽]N9
N
難[難]
鳥[鳥]N10
聶[聶]
寧[寧]N11
農[農]
Q
齊[齊]
豈[豈]
氣[氣]
遷[遷]
僉[僉]
喬[喬]
親[親] 窮[窮]
區[區]N12
S
嗇[嗇]
殺[殺]
審[審]
聖[聖]
師[師]
時[時]
壽[壽]
屬[屬]
雙[雙]
肅[肅]N13
歲[歲]
孫[孫]
T
條[條]N14
W
萬[萬]
為[爲]
韋[韋]
烏[烏]N15 無[無]N16
X
獻[獻]
鄉[鄉]
寫[寫]N17
尋[尋]
Y
亞[亞]
嚴[嚴]
厭[厭]
堯[堯]N18
業[業]
頁[頁]
義[義]N19
藝[藝]
陰[陰]
隱[隱]
猶[猶]
魚[魚]
與[與]
雲[雲]
Z 鄭[鄭]
執[執]
質[質]
專[專]
簡化偏旁
訁[訁]N20
飠[飠]N21
[昜]N22
糹[糹]
[臤]
[]
[]
只[戠]
釒[釒]N23
[]
[睪]N24
[巠]
亦[]
咼[咼]
第三表
套用第二表所列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
本表共收簡化字1753個(不包含重見的字。例如“纜”分見“糹、、見”三部,只算一字),以第二表中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部首,按第二表的順序排列。同一部首中的簡化字,按筆數排列。
(表暫略)
附 錄
以下39個字是從《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摘錄出來的。這些字習慣被看作簡化字,附此以便檢查。括弧里的字是停止使用的異體字。
呆[獃騃]
布[佈]
痴[癡]
床[牀]
唇[脣] 雇[僱]
掛[掛]
哄[閧鬨]
跡[跡蹟]
秸[稭] 傑[傑]N1
巨[鉅]
昆[崑崐]
捆[綑]
淚[淚] 厘[釐]
麻[蔴]
脈[脈]
貓[貓]
棲[棲] 棄[棄]
升[陞昇]
筍[筍]
它[牠]
席[蓆] 凶[兇]
繡[繡]
銹[鏽]
岩[巖]
異[異] 涌[湧]
岳[嶽]
韻[韻]
災[災]
札[剳劄] 扎[紥紮]
占[佔]
周[週]
注[註]
腳註:N1 傑:從木,不從術。
下列地名用字,因為生僻難認,已經國務院批准更改,錄後以備檢查。
黑龍江 鐵驪縣改鐵力縣
瑗琿縣改愛輝縣
青 海 亹源回族自治縣改門源回族自
治縣
新 疆 和闐專區改和田專區
和闐縣改和田縣
于闐縣改于田縣
婼羌縣改若羌縣
江 西 雩都縣改于都縣
大庾縣改大余縣
虔南縣改全南縣
新淦縣改新幹縣
新喻縣改新余縣
鄱陽縣改波陽縣
尋鄔縣改尋烏縣
廣 西 鬰林縣改玉林縣
四 川 酆都縣改豐都縣
石砫縣改石柱縣 越嶲縣改越西縣
呷洛縣改甘洛縣
貴 州 婺川縣改務川縣
鰼水縣改習水縣
陝 西 商雒專區改商洛專區
盩厔縣改周至縣
郿縣改眉縣
醴泉縣改禮泉縣
郃陽縣改合陽縣
鄠縣改戶縣
雒南縣改洛南縣
邠縣改彬縣
鄜縣改富縣
葭縣改佳縣
沔縣改勉縣
栒邑縣改旬邑縣
洵陽縣改旬陽縣
汧陽縣改千陽縣
此外,還有以下兩種更改地名用字的情況:(1)由於漢字簡化,例如遼寧省瀋陽市改為瀋陽市;(2)由於異體字整理,例如河南省濬縣改為濬縣。
《簡化字總表》說明
本表收錄1956年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全部簡化字。關於簡化偏旁的套用範圍,本表遵照1956年方案中的規定以及1964年3月7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文化部、教育部《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的規定,用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也收錄本表內(本表所說的偏旁,不限於左旁和右旁,也包括字的上部下部內部外部,總之指一個字的可以分出來的組成部分而言。這個組成部分在一個字里可以是筆畫較少的,也可以是筆畫較多的。例如“擺”字,“扌”固然是偏旁,但是“罷”也作偏旁)。
總表分成三個表。表內所有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後面,都在括弧里列入原來的繁體。
第一表所收的是352個不作偏旁用的簡作字。這些字的繁體一般都不用作別的字的偏旁。個別能作別的字的偏旁,也不依簡化字簡化。如“習”簡化作“習”,但“褶”不簡化作“”。
第二表所收的是:一、132個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二、14個簡化偏旁。
第一項所列繁體字,無論單獨用或者作別的字的偏旁用,同樣簡化。第二項的簡化偏旁,不論在一個字的任何部位,都可以使用,其中“訁、飠、糹、釒”一般只能用於左偏旁。這些簡化偏旁一般都不能單獨使用。
在《漢字簡化方案》中已另行簡化的繁體字,不能再適用上述原則簡化。例如“戰”、“過”、“誇”,按《漢字簡化方案》已簡化作“戰”、“過”、“夸”,因此不能按“單”、“咼”、“訁”作為偏旁簡化作“”、“”、“”。
除本表所列的146個簡化字和簡化偏旁外,不得任意將某一簡化字的部分結構當作簡化偏旁使用。例如“陽”按《漢字簡化方案》作“陽”,但不得任意將“日”當作“昜”的簡化偏旁。如“楊”應按簡化偏旁“(昜)”簡化作“楊”,不得簡化作“”。第三表所收的是套用第二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作為偏旁得出來的簡化字。漢字總數很多,這個表不必盡列。例如有“車”旁的字,如果儘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個,其中有許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現在為了適應一般的需要,第三表所列的簡化字的範圍,基本上以《新華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漢字八千個左右)為標準。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簡化字或簡化偏旁作為偏旁的,一般應該同樣簡化。
此外,在1955年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有些被淘汰的異體字和被選用的正體字繁簡不同,一般人習慣把這些筆畫少的正體字看作簡化字。為了便於檢查,本表把這些字列為一表,作為附錄。
一部分簡化字,有特殊情形,需要加適當的註解。例如“乾”是“乾”(gān)的簡作字,但是“乾坤”的“乾”(qián)並不簡化;又如“吁”是“籲”(yù)的簡化字,但是“長吁短嘆”的“吁”仍舊讀xū;這種一字兩讀的情形,在漢字里本來常有,如果不注出來,就容易引起誤會。又如以“余”代“餘”,以“復”代“覆”,雖然民眾已經習慣了,而在某些情況下卻不適宜,需要區別。又如“么”和“麼”有什麼不同,“馬”字究竟幾筆,等等。諸如此類可能發生疑難的地方,都在頁末加了腳註。
1964年5月
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關於簡化字的聯合通知
(1964年3月7日)
根據國務院1964年2月4日關於簡化字問題給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的批示:“同意你會在報告中提出的意見:《漢字簡化方案》中所列的簡化字,用作偏旁時,應同樣簡化;《漢字簡化方案》的偏旁簡化表中所列的偏旁,除了四個偏旁(訁、飠、糹、釒)外,其餘偏旁獨立成字時,也應同樣簡化。你會應將上述可以用作偏旁的簡化字和可以獨立成字的偏旁,分別作成字表,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執行”,現特將這兩類字分別列表通知如下。
一、下列92個字已經簡化,作偏旁時應該同樣簡化。例如,“爲”已簡化作“為”,“僞嬀”同樣簡化作“偽媯”。
愛愛 罷罷 備備 筆筆 畢畢 邊邊 參參 倉倉
嘗嘗 蟲蟲 從從 竄竄 達達 帶帶 黨黨 動動
斷斷 對對 隊隊 爾爾 豐豐 廣廣 歸歸 龜龜
國國 過過 華華 畫畫 匯匯 夾夾 薦薦 將將
節節 盡盡 進進 舉舉 殻殼 來來 樂樂 離離
歷歷 麗麗 兩兩 靈靈 劉劉 盧盧 虜虜 鹵鹵
録錄 慮慮 買買 麥麥 黽黽 難難 聶聶 寧寧
豈豈 氣氣 遷遷 親親 窮窮 嗇嗇 殺殺 審審
聖聖 時時 屬屬 雙雙 嵗歲 孫孫 條條 萬萬
爲為 烏烏 無無 獻獻 鄉鄉 寫寫 尋尋 亞亞
嚴嚴 厭厭 業業 藝藝 陰陰 隱隱 猶猶 與與
雲雲 鄭鄭 埶執 質質
二、下列40個偏旁已經簡化,獨立成字時應該同樣簡化(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時簡化,獨立成字時不簡化)。例如,“魚”作偏旁已簡化作“魚”旁,獨立成字時同樣簡化作“魚”。
貝貝 賓賓 産產 長長 車車 齒齒 芻芻 單單
當當 東東 發發 風風 岡岡 會會 幾幾 戔戔
監監 見見 龍龍 婁婁 侖侖 羅羅 馬馬 賣賣
門門 鳥鳥 農農 齊齊 僉僉 喬喬 區區 師師
壽壽 肅肅 韋韋 堯堯 頁頁 義義 魚魚 專專
三、在一般通用字範圍內,根據上述一、二兩項規定類推出來的簡化字,將收入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編印的《簡化字總表》中。
關於重新發表《簡化字總表》的說明
為糾正社會用字混亂,便於民眾使用規範的簡化字,經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1964年編印的《簡化字總表》。
原《簡化字總表》中的個別字,作了調整。“疊”、“覆”、“像”、“囉”不再作“迭”、“復”、“象”、“羅”的繁體字處理。因此,在第一表中刪去了“迭[疊]”、“象[像]”,“復”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覆]。在第二表“羅”字字頭下刪去繁體字[囉],“囉”依簡化偏旁“羅”類推簡化為“囉”。“瞭”字讀“liǎo”(了解)時,仍簡作“了”,讀“liào”(瞭望)時作“瞭”,不簡作“了”。此外,對第一表“余[餘]”的腳註內容作了補充,第三表“訁”下偏旁類推字“讎”字加了腳註。
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應當保持穩定,以利套用。《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已經國務院批准廢止。我們要求社會用字以《簡化字總表》為標準:凡是在《簡化字總表》中已經被簡化了的繁體字,應該用簡化字而不用繁體字;凡是不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簡化字,包括《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簡化字和社會上流行的各種簡體字,都是不規範的簡他字,應當停止使用。希望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文化、教育、新聞等部門多作宣傳,採取各種措施,引導大家逐漸用好規範的簡化字。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198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