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是建立在1998年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的基礎上,由美國眾議院德州眾議院、共和黨黨員蘭默·史密斯於2011年10月26日提出,得到了眾議院兩黨共12名眾議員的連署支持。該法案擴大了美國執法部門及著作權擁有者在應對網路上販售盜版產品及冒牌貨時的權力。
通過該法案,美國法務部及其他著作權持有人將可以更便捷地申請法院禁令以對付盜版及販售冒牌貨的網站。而向法院申請的禁令包括:禁止網路廣告公司向涉嫌網站投放廣告、禁止支付網站向涉嫌網站提供支付服務、禁止搜尋引擎出現涉嫌網站的網址,甚至可以禁止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拒絕用戶訪問涉嫌網站。在該法案下,有了法庭的允許,美國法務部長能夠要求搜尋引擎,ISP公司以及線上廣告以及支付公司停止與那些國外的侵犯著作權的網站合作,包括從網站連結以及該網站的IP位址來封鎖該網站的名字。
法案要點
該法案擴大了政法部門及著作權人的權力(利),以便於他們同網路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作鬥爭。該法案還引入了對美國本土外侵權網站的追責及懲罰,一旦這些網站非法發布侵犯美國籍主體智慧財產權的內容的話,美國法務部將有權向法院申請針對這些侵權網站的禁令。根據法院禁令申請者的不同,第三方應禁令要求配合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例如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及網際網路廣告商會應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申請被法院要求停止與侵權網站的業務往來(但申請人在此之前應當先直接向第三方提出該要求,在第三方不予配合時方可申請法院下達禁令)。而應美國法務部向法院申請的禁令,網際網路搜尋引擎將被禁止向用戶提供導向侵權網站的連結;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則會被要求通過技術手段阻止美國網民對該侵權網站的訪問。 如:《禁止網路盜版法案》第102條規定,第三方應法院禁令要求而停止與被指控侵權網站業務往來的,享有針對停止業務這一行為免於被訴的權利。
該法案提高了對網際網路用戶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分享著作權內容的刑罰,如:六個月內分享10份音樂或電影類的著作權作品將面臨最高五年的監禁。該法案將給予那些自願採取措施打擊網路盜版和侵權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以司法豁免權,同時也允許著作權持有人向任何一個明知卻謊稱不知進而提供侵權內容或盜版產品的網站索要連帶賠償。
該法案同時規定了第三方在主動採取針對侵權網站的措施時將獲免責。同時,著作權人在明知相關網站沒有侵權行為仍然謊報時將被追責;被申請人在明知相關網站有侵權行為而瞞報時也將被追責(以上兩方面的追責包括賠償法庭的花費及對方的律師費等)。
該法案還獨闢蹊徑規定了自身的修訂。第106條如此規定:
著作權登記官應當在諮詢相關機構後研究本法案的適用及效力情況並決定是否需要修訂本法案以適應科技的發展。 |
此外,《禁止網路盜版法案》還加強了對販賣假藥,假冒軍事產品及其他偽劣消費產品的刑罰力度。
爭議條款
該法案引起較大爭議是因為它顛覆了實行了十餘年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中根本性原則——“避風港原則”。
該原則簡單說就是當著作權方發現網站上有侵犯著作權的內容,網站管理者接到通知後有義務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以及網站上所有相似內容。“避風港原則”雖然是美國法律中確定的,但其精神已經被各國法律所接受。《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希望進一步強化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力度,將“避風港原則”改為當著作權方發現侵犯著作權內容時,可以要求網站(包括搜尋引擎、支付平台、廣告平台等)禁止所有內容,甚至可以要求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商(ISP)停止向網站提供服務,隨後再進行司法程式。
反對意見
反對者認為,該法案破壞網際網路完整性,威脅公民言論自由。持反對意見者,包括谷歌、雅虎、推特、美國線上在內的多家網路公司。
社交新聞網站reddit在一篇名為《美國審查日》的自我聲明中認為該法案的通過雖然保護了智慧財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但代價卻是對網際網路自由度和完整性的巨大傷害;法案的一部分規定將顛覆《數字千年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移除條款”。據分析人士稱,該法案的通過將給社交分享網站如Youtube、推特、Flickr等帶來毀滅性的打擊。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人權組織如無國界記者組織及人權觀察等也持反對意見。這些組織均認為該法案所帶來的網際網路審查有侵犯公民言論自由之嫌,並由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在2011年9月11日,歐盟議會以絕大多數贊成票通過關於“為保護國際網際網路的完整性及溝通自由,禁止一切形式的強制撤銷網路地址和域名”的決議,間接表達了對該法案的反對。
一些反對者還稱該法案所規定的對美國境外網站的審查意味著除美國之外的國家也將依葫蘆畫瓢,以此為藉口審查美國境內的網站。
反對這一法案的政要包括眾議員反對黨領袖NancyPELOSI、參議員DarrellIssa及2012美國總統候選人羅恩·保羅。後二者在聯合其他九位民主黨員寫給參議院議員的信中稱該法案將帶來大量“毀滅自由創新的無益起訴和庭審。Issa先生甚至認為該法案沒有修改的餘地而只能被重寫。
支持意見
支持者認為,該法案可以完善智慧財產權的海外保護,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該法案得到了美國娛樂行業及其他依靠智慧財產權維持運營的機構的熱烈歡迎,包括美國電影協會、美國唱片業協會及麥克米倫出版公司等。另外,美國勞工聯合會及美國商會也對該法案表示支持;此外美國NBC電視台及職業籃球協會、福特汽車公司等超過350家機構還聯名寫信給美國國會兩院支持該法案於今年通過。他們在信中聲稱智慧財產權產業養活了1,900萬的美國人並占據到美國出口額的60%,消滅侵權行為勢在必行。
據稱源自外國的對美國智慧財產權的剽竊造成每年至少1000億美元的損失並使上千人失業。支持者認為《禁止網路盜版法案》的通過將帶來更多寫作、發明等智慧財產權的新創造,而智慧財產權長久以來都是美國創造就業和稱霸全球市場的主要因素之一;智慧財產權業的繁榮顯然將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並推動經濟發展。他們還稱法案的通過將保護美國消費者免於受到假冒偽劣產品帶來的困擾,例如假藥,偽劣汽車部件及劣質嬰兒奶粉。
值得一提的是《禁止網路盜版法案》關於假藥的規定頗具爭議,該法案禁止進口(包括網路售賣)非來自於美國的“假冒”的以及“貼錯標籤”的藥物,很多人認為《禁止網路盜版法案》
關於“假冒”和“貼錯標籤”兩個概念的定義太過模糊,很可能將導致大量合法且安全的藥物無法流入到美國。據稱美國有超過一百萬公民由於支付不起本土藥物而不得不依賴進廉價藥物,若法案獲得通過,則意味著這些人將“無藥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