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生物武器素有“瘟神”之稱,是利用細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以及各種毒素和其它生物活性物質來殺傷人、畜和毀壞農作物,以達成戰爭目的的一類武器。它傳染性強,傳播途徑多,殺傷範圍大,作用持續時間長,且難防難治。因此,制止生物武器在全球的擴散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草案於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大聯合提出,經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願的基礎上遵守該公約。截止2002年11月,已有146個國家批准了公約。由於缺乏必要的核查機制,加上有一些措辭不嚴謹之處,公約的執行與監督困難重重。為此,公約簽字國曾於1980年、1986年、1991年、1996年和2001年就該公約舉行過五次審議會議。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不生產、不儲存、不取得除和平用途外的微生物製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他國取得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銷毀一切這類製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合國安理會控訴其他國家違反該公約的行為。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成員國在1994年的特別會議上決定成立特別工作組,制定一份對於成員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草案。但是在2001年12月的第五次審議會議因美國要求會議“明確終止”特殊工作組的使命,反對就進一步加強《公約》的措施進行談判而被迫休會。2002年11月11日,《禁止生物武器公約》第五次審議會議在日內瓦復會。
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中國加入該公約。台灣當局曾於1972年4月以中國名義在華盛頓簽署了公約,並於1973年2月9日批准。中國在加入公約時聲明台灣當局的簽署和批准是非法的、無效的。1984年11月15日,中國政府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該公約於同日對中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