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白城市政府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服務於自主品牌創新,在十一五期間大力推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培育和認定工作,先後制定了,白城市十一五期間培育認定馳名著名、知名商標工作推進方案,白城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營造商標興企、商標興農、商標興市興縣的濃厚氛圍,促進和提高我市品牌經濟的市場競爭力,加快實現白城經濟的振興,加大了政策的扶持力度。
條款
(一)各級政府採購中心應按照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和使用我市擁有“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和“白城知名商標”的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二)申報並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白城知名商標”的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種技術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發生的上述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10%)以上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白城知名商標”支出的產品質量檢測費用,經稅務部門認定後,可以全額稅前列支。
(四)以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白城知名商標”作價出資的,其出資可占到企業註冊資本的35%,並進一步放寬企業集團登記條件。
(五)優先賦予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白城知名商標”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六)金融機構要創新商標質押貸款力法,為企業融資開創新渠道。
(七)市內各主要新聞媒體要以各種方式宣傳我市的“中國馳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白城知名商標”企業及其產品;縣市報社、電視台、電台對其發布廣告給予收費20%優惠。
(八)在省政府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基礎上,按屬地管理,市政府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企業一次性獎勵不少於20萬元。對被認定為“吉林省著名商標”企業一次性獎勵不少於5萬元。對被認定為“白城知名商標”企業一次性獎勵不少於2萬元。對有功人員適當獎勵。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此方案獎勵。
20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