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指在較小地域範圍內(如地市縣級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標。它只是在我國較常出現的對某些商標的一種褒稱,只是多出現在我國以地、市、縣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並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現。
2.我國中央立法中並沒有知名商標一詞的明確界定,但有相當一部分國家採用這一概念,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分類,其“知名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低於“馳名商標”。
3、現行的分類是:市一級工商局認定知名商標,省一級工商局認定著名商標,國家工商局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中級人民法院以上可以以判決形式認定馳名商標)。
4、知名商標申報時間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至後45天。
意義
知名商標一般是指在本地(市)範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註冊商標。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對知名商標的認定,各地標準不一,但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該商標是本地(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國內有效註冊商標;二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覆蓋面和市場占有率在當地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三是企業綜合效益好,使用該商標商品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等),在當地同行業中領先;四是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消費者投訴率低;六是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行為。
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企業字號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其他經營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知名商標認定
對知名商標的認定,各地標準不一,但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二)依法實際使用三年以上;
(三)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兩年內的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七)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商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處罰記錄。
(八)知名商標每兩年複審一次。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利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在認定時優先考慮。
撤銷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列舉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滿未申請重新認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知名商標被撤銷的,該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認定為知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