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科普條例》已於2010年9月29日經甘肅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簡介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科科普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推進創新型甘肅建設的一件大事,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全面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是我省科普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規;《科普條例》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高度重視,標誌著我省科普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軌道。

宗旨

《科普條例》的制定和施行,是為了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內容

《科普條例》是我省科普工作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共六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

背景

國家《科普法》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目前已經有23個省、市、自治區出台了科普工作地方性法規,我省從科普投入、科普場館建設、科普工作保障措施等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制約了全省科普事業的發展,以地方性法規進一步規範科普工作,對社會各界賦予法定社會責任,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科普條例》作為我省科普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是我省科普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意義

省委、省政府確立的“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跨越”“建設創新型甘肅”奮鬥目標,需要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來實現,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實現省委、省政府奮鬥目標的重要戰略途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是實施這兩大戰略的重大的基礎性工作,科普地方性立法則是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甘肅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之一。

作用

根據有關調查,我省公民科學素質水平與已開發國家相比差距甚大,與國內發達地區相比也存在較大差距,公民科學素質的城鄉差距十分明顯,勞動適齡人口科學素質不?,大多數公民對於基本科學知識了解程度較低,在科學精神、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等方面比較欠缺,一些偽科學的觀念和行為普遍存在,不注重科學分析而偏信媒體宣傳的現象不在少數。公民科學素質水平低下,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瓶頸之一。科普地方性立法正是為了提高我省公民的科學素質,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發展

:《甘肅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十一五”期間,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應當看到,我省經濟發展資源依賴程度高、產業結構單一、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弱、資金投入渠道窄,特別是企業核心競爭力比較弱的問題十分突出。隨著我省”十二五“戰略目標的確立,要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就必須以依靠科技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前提,而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是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必要條件,科學技術普及正是滋生創新的基礎土壤和創新發展的外部環境,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普地方性立法,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營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為推進我省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支撐和保障。

內涵

《科普條例》所界定的科學技術普及,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其含義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科普的內容,不僅包括自然科學與技術,也包括社會科學;不僅包括科學知識的普及,也包括科學方法、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的普及。二是科普工作面向廣大公眾,要使公眾“易於理解”“易於接受”易“於參與”。三是科普活動具有雙向性,即公眾對科普不僅是“接受”,更要積極地“參與”。

原則

科普條例》第三條規定“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參與科普活動。”這是對科普性質和原則的表述。

保障

省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需要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的原則。一方面,科普不能由政府包辦,更不能由一個部門獨辦,必須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另一方面,政府和社會力量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是不能互為代替的,要堅持政府主導,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調動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才能真正體現全民參與的基本原則。這就需要建立科普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實踐證明,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於統籌協調科普工作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科普條例》第七條對此進行了規範,為統籌協調科普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行政職責

《科普條例》第六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第七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同時確定了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職責。

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宣傳貫徹有關科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方式

根據科協的性質和承擔的科普任務,《科普條例》將科協組織從其他科普主體中突出出來,在第九條中規定:“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發揮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的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和科普推廣;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分類

《科普條例》普及的科學知識,不僅包括自然科學,也包括社會科學以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互交叉的科學知識等。

社會責任

科普工作涉及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其行為主體不同,工作對象各異,必須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科普活動,才能真正體現全民參與。為體現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科普條例》設立“社會責任”一章。如《科普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有開展科普工作的責任。”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就縣級以上教育、農牧、文化、衛生等政府部門和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普場館、企業、城鎮基層組織等單位以及自然保護區、公園、體育場館等經營管理單位在科普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責任做了規定。

重點

為加強農村科普工作,《科普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支持農村科普組織、科普隊伍和科普活動基地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路;組織經常性的科技下鄉、進村入戶活動,開展面向農牧民的科技知識和技能培訓,為農牧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加強農村科普隊伍、科普活動站和科普宣傳欄的建設。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科普示範基地應當利用自身優勢,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縣、鄉兩級和相關基層組織科普責任的設立,確定了農村科普工作的地位,加大了農村科普工作的力度,突出了農村科普工作這一重點。

經費投入

《科普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年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科普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它的受益者是全體公民和整個國家、整個社會。“十一五”以來,我省各級政府投入科普事業的經費有了明顯的增加,省、市、縣三級政府科普經費投入由2006年的780萬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0萬元。但是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科普意識等因素的制約,政府對科普經費的投入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省科普?業的發展。為此,今年剛剛新修訂的《甘肅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明確規定各級財政要將科普專項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其中,省級科普經費不得低於人均0.4元的標準,市縣兩級均不得低於人均0.3元,並要建立科普經費隨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長的機制。由於科協條例規定了科普經費人均標準,本條例僅對全省各級政府對科普經費的投入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科普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科普經費應當向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體現了我省《科普條例》的地方特色。我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特別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科普事業發展更為緩慢,因此,《科普條例》設專款規定了科普經費的傾斜對象,為加快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科普事業發展提供了必要的經費保障。

要求

由於我省科普設施和條件落後,距離科普工作的實際需要差距較大,《科普條例》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了加強科普場館、設施建設、使用和運行補貼規定。如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對符合城鄉建設規劃的新建、擴建科普場館用地優先給予安排;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其中,“城鄉建設規劃”指的是地方人民政府應在制定五年城鄉建設規劃中列入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內容並予以優先安排用地,這是政府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指的是要充分發揮科普場館、設施的功能和作用,對廣大公眾開放,供公眾參觀和使用,專門用於科學知識的普及,要保證科普場館、設施的正常使用,加強維護和修理,當科普場館和設施不能適應需要時,要進行必要的改建,增添新的設施、設備和功能。為保證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充分發揮科普功能,第二十七條確立了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應當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常年向公眾開放,運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必要的補貼”的規定,其中“運轉困難的”原因不包括內部管理等主觀因素造成的結果。具體補貼的辦法由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制定。
由於我省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不均衡,區域經濟發展存在著差異,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應當建立科技館。”所謂“有條件的縣(市、區)”指的是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技館的縣(市、區),應當建立青少年科技活動場所,利用現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條例保證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域開展科普活動的基本場所。

目標

充分發揮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科普功能,共享科普資源,是挖掘科普資源,促進科普發展的重要舉措。為此,《科普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應當將其適宜向大眾開放的研究實驗基地、科研基礎設施,非涉密的科研儀器設施、實驗和觀測場所,科技類博物館、標本館、陳列館等,定期向社會開放。”第二款規定,“中國小校組織學生到科研基地和實驗室參觀,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科普場所定期向社會開放制度的設定,體現了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的科普義務和責任。

科普化

政府財政支持的科技計畫項目及其成果,有普及科學技術的責任和義務,《科普條例》第三十條對科技項目及其成果科普化作了如下規定:“承擔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科學技術研究?目的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在項目完成後,提供面向公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資料、模型和展板。”這項規定將在省級科技計畫管理辦法中等到具體落實。

管理

《科普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本省登記註冊的社會組織均可申報省科普基地。省科普基地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目前,我省有國家級、省級科普基地達30多個,由於科普基地管理部門隸屬不同單位和部門,為規範科普基地認定管理工作,國家正在制定相關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為規範我省科普基地認定管理工作,目前,省政府相關部門也在研究制定省級科普基地認定管理辦法,這是落實《科普條例》,完善政策措施的一項具體工作任務。

優惠政策

科普事業是一項公益性事業,《科普條例》第三十二條對科普公益活動等的有關稅費優惠做出了原則規定:“鼓勵和支持科普創作和科普研究,實行科普創作補助政策。科普場館門票收入,科普作品的製作、出版、發行、放映,科普設備的生產、銷售與進口,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科普法》實施以來,國家有關部委已經出台了一些優惠政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財政部《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4號)等。為激發科普工作者科普創作,實行科普創作補助政策,也是落實《科普條例》,完善政策措施的一項任務。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可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指的是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省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應當指出的是,科普事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內容、實施期限及具體操作程式,尚待國家有關部門協調和共同研究後,才能作出具體規定。

科普獎勵

科技創新和科學技術的普及,是科技發展的兩個重要方面,共同推動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2004年12月27日科技部令第9號《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實施細則的決定》已將科學技術普及納入了國家科技進步獎勵範圍。據此,為了更有效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從事科普研究和科普創作的積極性,使科普工作者的勞動成果得到社會認可,《科普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成果納入省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因此,科普成果也可成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之一。《科普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所從事的科普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是動員社會力量投身科普事業的重要激勵制度。通過表彰和獎勵,一方面是激發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的熱情,有利於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科普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也是對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工作成績的充分肯定,有助於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科普、熱愛科普的良好氛圍

法律責任

《科普條例》設立了以科普為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利用科普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和騙取財物的行為的處罰規定。對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及捐贈款物的行為,違反科普場館、設施使用規定行為及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也設立了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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