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目的
《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經深圳市法制辦初步研究論證並提出,旨在鼓勵和保護助人行為,以免除助人者後顧之憂,弘揚助人為樂的美德。在擬制定的主要制度中,助人行為社會鼓勵制度、助人者受幫助制度、助人行為免責制度和助人行為免予起訴制度將是主要內容。草案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弘揚助人為樂美德,保護救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助人行為,是指沒有法定義務、出於善意的自然人,為在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遭遇人身傷害或者人身傷害危險(下稱險情)的人(下稱遇險人),無償提供幫助脫險的行為。提供救助行為的人為救助人,接受救助行為的遇險人為被救助人。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深圳經濟特區範圍內的助人行為保護。
第四條
鼓勵積極主動為遇險人提供救助,救助行為應當受到社會的讚揚和支持。
第五條
被救助人主張其遇到的險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救助人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救助人對被救助的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未盡到通常注意義務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第七條
因救助行為被投訴或者被起訴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為發生地的區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條
《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對救助行為另有其他獎勵和保護的,按照該有關規定提供獎勵和保護。
鼓勵救助人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其救助人提供獎勵和保護。
第九條
鼓勵為救助行為作證。被救助人投訴或起訴救助人,主動為救助行為作證的證人提供的證據為處理爭議的機關查證採信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可對證人予以一定的獎勵。
第十條
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
第十一條
被救助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投訴或者起訴救助人,救助人為應對投訴或者起訴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擔。
第十二條
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向有關機關投訴的,有關機關可以依照職權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構成詐欺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救助脫險科學普及知識讀本,向公眾免費發放。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中國小提倡開設救助脫險知識課程或者在有關課程中含有救助脫險知識內容的教育。鼓勵宣傳媒體利用多種方式宣傳普及救助脫險常識。
第十四條
市政府或其授權市綜治部門可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深圳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綜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綜治部門應當將救助行為保護工作納入綜合治理考核,對積極支持並保護救助行為的部門,予以表彰;對救助行為保護不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追究綜合治理責任。
市、區司法機關和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救助行為保護的相關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救助行為先進事跡,及時報導保護救助人的有關活動。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