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

適齡兒童、少年上不上學,並不是其家長說了算。如果不按時報到入學,其監護人須向當地政府請示。

請示政府

根據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從2009年3月份起,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需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政府或者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除後,按規定繼續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浙江省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不得開除

浙江省即將實施的一項地方性法規指出,學校對違反校規的“壞學生”,要積極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是簡單、不負責任地推給社會。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規定,從2010年3月1日起,學校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要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不得決定退學或者開除,而且不能逼迫其轉校。 此外,學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一旦發現未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或者輟學學生,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與縣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採取措施,共同做好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和輟學學生復學工作。 有專家指出,冷漠無情地開除,會斷送學生的前程,不開除“壞學生”是教育本質的回歸。但僅僅做到不開除還不夠,還應該不放棄,不歧視。 浙江省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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