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

第二十三條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高速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設定明顯的標誌、標線。 第五十五條高速公路綠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檔案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9號)
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1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條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質量、安全、暢通和正常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的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並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質量第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保障安全暢通、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在投資主體進入、招標投標、征地拆遷和施工等方面創造良好的環境,支持、促進高速公路建設。
第六條 高速公路建設的投資形式包括政府投資、社會投資和社會捐資
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利用貸款建設高速公路。
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以特許經營的方式,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營等形式,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經營權的取得和經營期限,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執行。
政府還貸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和高速公路經營企業(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屬道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檢查車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協調發展。
高速公路規劃應當依據國家路網規劃,按照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編制,並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 國家重點高速公路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其他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畫、土地等有關部門並商沿線省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當年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的選擇和確定,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對建設項目的質量、投資和工期負責。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投資建設經營性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投入項目的資本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數額。
投資建設經營性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開工建設和建成投入運營,非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開工的,批准機關可以收回高速公路的建設經營權;不能如期完工的,依照契約處理。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在批准建設前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護環境,防止水土流失,保護文物古蹟。
高速公路項目建設確需壓覆礦產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承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工程契約,承擔契約中明確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接受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規、規章實行招標。招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責任制度,保證高速公路建設工程的質量。
第十八條 高速公路勘察設計、施工工期的契約約定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契約約定的工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 高速公路的設計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計、安裝報警電話、可變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設施。
交通行政執法和交通安全執法所必需的場所、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設計建設。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高速公路時,應當踏勘現場,聽取當地水利等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的意見,按照保持水流通暢,便利生產、生活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設計橋涵、排水、隔音牆等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設計施工。
已經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積水等原因無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保證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條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對高速公路建設依法徵收、徵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建設高速公路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由征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向農民公示。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支付給農民的費用,項目法人應當在土地丈量後及時繳納給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高速公路開始施工前支付給農民。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國務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
第二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損壞鄉村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撤離前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建設高速公路取土,應當利用荒丘、荒坡、荒廢地和高崗薄地,並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相結合。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復墾責任。
第二十三條 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維護高速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完善高速公路服務設施,保障高速公路完好、暢通。
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高速公路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公正廉潔、熱情服務、秉公執法。
第二十六條 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訊設施、水利工程及其他建設工程等,確需占用高速公路用地、挖掘高速公路的,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樑、架(埋)設管線及修建地下構築物,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埋設管線、電纜及修建地下構築物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報經有管轄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須徵得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公路的工程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經濟補償。所修建、架(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造成高速公路損壞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橋、匝道、連線線、服務區停車場內及通道上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定障礙、挖溝引水、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和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家重點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兩側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橋、匝道、收費站外側各一百米範圍內為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控制區內原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需要拆遷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特大型橋樑周圍三百米,大中型橋樑周圍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範圍內,不得挖沙、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進行爆破、地下開採作業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規定的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高速公路。
第三十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外廓尺寸及軸載質量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在高速公路入口處設立超載運輸監控室或者監控裝置,實施超載運輸檢查。超載的車輛必須卸載後方可通行,卸載所需費用由運輸人支付。
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的車輛確需行駛高速公路的,應當經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速度行駛,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運輸人不能按規定採取措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設定明顯的標誌、標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標誌、標線、標樁、界樁以及其他附屬設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邊溝、開設平面交叉道口。
第三十二條 除高速公路收費站區、立交區、服務區和過路天橋區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設定廣告設施。
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區、立交區、服務區和過路天橋區設定廣告設施的,應當經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第三十三條 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壞的,相關責任人應當立即報告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接受調查處理,並承擔賠償責任。
因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保護現場,報告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在處理案件時,應當及時通知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相關責任人應當向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完善通訊、監控、收費、路政、交通安全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收費站入口處及高速公路上設定電子信息牌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運行信息。
第三十六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輛通行費。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和年限依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收費標準和年限應當向社會公布。
高速公路應當實行計算機聯網收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收費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車輛繳費滯留等待時間;其收費設施、開啟的車輛通道和上崗收費人員的配備應當滿足車輛快速安全通過的需要,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按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免收通行費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時,駕駛員應當主動向收費人員出示有效證件。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服務區規範化管理,為司乘人員餐飲、休息、住宿、加油、修理等提供符合衛生和有關質量技術標準的服務。收費服務應當做到質價相當。
第三十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法享有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對拒交、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費的車輛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補交應交納的通行費,並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加收費款。拒不補交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責令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收費權益的轉讓依照國務院《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並經營的高速公路,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的,依法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建立並執行嚴格的巡查制度和快速反應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第四十二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輛警告標誌牌和滅火器
第四十三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履帶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機車、三輪機動車、懸掛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泄漏的物品,必須封蓋嚴密。
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員和乘車人必須系好安全帶。
第四十五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準倒車、逆行,不準穿越中央隔離帶掉頭或者轉彎。
同方向只有兩條車道的,左側第一條車道為超車道。不超車時嚴禁占用超車道。占用超車道後,應當及時駛回原車道。
同方向有三條或者三條以上車道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各車道的最低車速要求行駛。
第四十六條 車輛因遇障礙、發生故障、事故等停車後,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行駛方向後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設定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夜間、雨、雪、霧天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寬燈、尾燈後霧燈
第四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因前方發生事故、堵塞等情況必須停車時,應當依次停在行車道內,除事故救援車輛外,禁止占用應急車道停車、行車。
第四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確需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速度行駛,懸掛明顯的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因雨、雪、霧、路面結冰、道路施工作業、交通事故、突發事件以及其他情況,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等交通管制措施。當出現能見度低於五十米或者路面大面積結冰等情況,採取其他交通管制措施仍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確需關閉高速公路時,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發布公告實施,並通過媒體、收費站入口及沿線信息板等發布信息。
關閉高速公路的情況消除後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並發布開通信息。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發現高速公路養護維修作業施工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六章 養護管理
第五十一條 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或者高速公路養護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對高速公路進行養護和維修,使其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五十二條 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和專項工程養護業務應當採用招標方式選定養護企業。
對高速公路進行大修、中修和實施專項工程改造,應當科學安排、周密計畫,充分考慮工程實施對交通的影響。確需封閉一側車道時,應當採取措施,避免發生阻塞,保證安全通行。
對高速公路的日常養護作業,應當避開車流尖峰時段。
第五十三條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實施養護作業,應當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養護作業的車輛、機械必須設定明顯的標誌和示警燈。
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規範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和安全防範設施。通過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減速並按設定標誌行駛,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
高速公路養護專用車輛和專用機械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高速公路標誌、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高速公路養護車輛應當注意相互避讓。
第五十四條 因塌方、山體滑坡、水毀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局部中斷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臨時變更車道,設定明顯的標誌,並迅速報告省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搶修,難以及時修復的,沿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助搶修。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綠化和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違反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發生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由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標準從重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的罰款。
高速公路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和本條例,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省、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罰款;對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除分別給予上述處罰外,並限制其進入河南省公路建設市場,由此造成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並由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營運證。
第六十條 高速公路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者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養護義務,致使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修復,嚴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暫停收取車輛通行費,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一條 圍堵收費站、服務區,聚眾鬧事,拒不交費,闖卡通行,打罵、侮辱收費、服務人員,妨礙正常工作、經營秩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侵占、挪用、拖欠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征地補償費用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或者支付。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交通主管部門、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二)違反規定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車輛;
(三)收繳的罰款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四)違法扣留車輛及其他有效證件;
(五)非法收取他人財物;
(六)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高速公路交通責任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為保護、養護高速公路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養護、管理、交通安全、通訊、收費、監控、服務等設施、設備,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等。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河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實施日期:2005年03月01日 (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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