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4]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制訂的《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133-90為國家標準,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編制說明

本標準是根據國家計委[1984]〕計綜305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主編,並會同有關設計、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本標準的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我國民用建築照明設計的實踐經驗,參考了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針對主要技術問題開展了科學研究與試驗驗證工作,並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建設部會同各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鑒於本標準系初次編制,在執行過程中,希望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物理研究所《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國標管理組(北京車公莊大街19號,郵政編碼100044),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使民用建築照明設計符合建築功能和保護人們視力健康的要求,做到節約能源、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使用安全和維修方便,特制定本標準。
第1.0.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共建築和住宅的照明設計。
第1.0.3條 民用建築照明設計,除應遵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規定。

照度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民用建築照明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
第2.1.2條 照度標準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場所參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2.1.3條 根據各類建築的不同活動或作業類別將照度標準值規定高、中、低三個值。設計人員應根據建築等級、功能要求和使用條件,從中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應取中間值。
第2.1.4條 在照明設計時,應根據光源的光通衰減、燈具積塵和房間表面污染引起照度值降低的程度,除以表2.1.4中的維護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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