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於此數值。它是在照明裝置必須進行維護的時刻,在規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這是為確保工作時視覺安全和視覺功效所需要的照度。
照度標準值分級
照度標準值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 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 、5000lx 分級。
lx(勒克斯)為照度單位。
照度標準值分級以在主觀效果上明顯感覺到照度的最小變化,照度差大約為1.5倍,該分級與CIE國際發光照明委員會標準《室內工作場所照明》S008/E--2001的分級大體一致。
一些生活工作場所的照度標準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04 規定了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 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的一般照度標準值。
房間(場所) 參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標準
居住建築起居室(一般活動) 0.75m水平面 100
居住建築起居室(書寫閱讀) 0.75m水平面 300宜用混合照明
居住建築餐廳 0.75m餐桌面 150
圖書館一般閱覽室 0.75m水平面 300
辦公建築普通辦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一般超市門市 0.75m水平面 300
醫院候診室、掛號廳 0.75m水平面 200
學校教室 課桌面 300
學校教室黑板 黑板面 500
公用場所普通走廊、流動區域 地面 50
公用場所自動扶梯 地面 150
工業建築機械加工粗加工 0.75m水平面 200
工業建築機械加工一般加工公差≥0.1mm 0.75m水平面 300應另加局部照明
工業建築機械加工精密加工公差<0.1mm 0.75m水平面 500應另加局部照明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提高一級。
1 視覺要求高的精細作業場所,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於5 ( X ) nun 時;
2 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3 識別移動對象,要求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4 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重要影響時;
5 識別對象亮度對比小於0.3時;
6 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7 視覺能力低於正常能力時;
8 建築等級和功能要求高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降低一級。
1 進行很短時間的作業時;
2 作業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3 建築等級和功能要求較低時。
在一般情況下,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較,可有—10%—+10%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