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宣言》

《曼谷宣言》

《曼谷宣言》指出,經濟全球化為各國的發展提供了機會,同時也增加了風險和挑戰,增加了使一些國家特別是貧困國家邊緣化的危險。國際社會必須負起責任,通過在貿易、投資、競爭和金融以及穩定貨幣方面加強合作,建立起有利的全球環境,使經濟全球化更為有效和公平。

簡介

曼谷宣言曼谷宣言

曼谷宣言為籌備1993年世界人權會議,第四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6/116號決議,決定召開區域籌備會議。按照這項決議,亞洲各國的部長和代表於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在曼谷舉行會議。會議通過了本宣言。

前言

強調世界人權會議的重大意義,它提供了一個可貴的機會,審查人權的一切方面,並確保對其採取公正和均衡的辦法;
認識到亞洲國家以其多姿多采的文化與傳統能對世界會議做出的貢獻;

曼谷宣言首腦曼谷宣言首腦

歡迎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人權;
重申他們對於《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所載原則的承諾;
回顧《聯合國憲章》正確地將普遍遵守和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問題置於國際合作的範疇;
注意到在編纂人權文書和建立國際人權機制方面的進展,(但對這些機制主要限於一類人權表示關切)
強調應進一步鼓勵所有國家批准國際人權文書,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重申尊重國家主權、領士完整和不干涉他國內政等原則)
強調所有人權的普遍性、客觀性和不可選擇性,必須避免在實施人權時採用雙重標準,並避免其政治化;
認識到促進人權應通過合作和協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勵,而不是通過對抗和將不相容的價值觀強加於人;
重申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並重申發展、民主,普遍享有所有人權和社會正義之間固有的相互關係,對這種關係必須以綜合、均衡的方式來處理;
回顧《發展權利宣言》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普遍權利,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
強調從事建立國際人權統一規範的工作必須與建立公正和公平的世界經濟秩序的工作齊頭並進;
深信經濟和社會的進步助長邁向民主的趨勢和有助於人權的促進和保護;
強調必須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進行人權教育和培訓,並需要國際合作,糾正公眾對人權缺乏認識的情況,

內容

第一條
重申他們堅決支持《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所載的各項原則,支持在全世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
第二條
強調必須創造有利條件以便在國家和國際各級切實享有人權;
第三條
強調迫切需要根據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使聯合國系統民主化,消除選擇性和改善程式和機制,以便加強國際合作,並在解決及實現人權的所有方面確保採用積極、均衡和非對抗性的辦法;
第四條
不贊成任何人利用人權作為提供發展援助的條件;
第五條
強調尊重國家主權和領士完整、不干涉他國內政、以及不利用人權作為施加政治壓力的手段等原則;
第六條
重申(國家不論大小,都有權決定它們的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資源,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第七條
強調所有人權的普遍性、客觀性和不可選擇性,必須避免在實施人權時採取雙重標準,避免其政治化,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權;
第八條
認為(儘管人權具有普遍性,但應銘記各國和各區域的情況各有特點,並有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應根據國際準則不斷重訂的過程來看待人權);
第九條
又認為國家負有主要責任,通過適當基礎設施和機制來促進和保護人權,並認為必須主要通過這種機制和程式來尋求和給予補救;
第十條
重申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並必須對所有類別的人權給予同等重視;
第十一條
強調必須保障諸如族群、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方面的少數人、移徙工人、殘疾人、士著人民、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等易受損害群體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十二條
重申在外國統治、殖民統治或外國占領下的人民自決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也是一項聯合國承認的普遍權利,基於這項權利,他們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謀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而不許自決則構成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第十三條
強調自決權利適用於在外國統治、殖民統治或外國占領下的人民,而不套用來破壞各國的領士完整、國家主權和政治獨立;
第十四條
對一切侵犯人權的形式表示關切,包括種族歧視、種族主義、種族隔離、殖民主義、外國侵略和占領及在被占領土建立非法居民點等現象,以及最近捲土重來的新納粹主義、排外心態和種族清洗;
第十五條
強調有必要採取有效的國際措施,以便保證和監督人權標準的執行以及對外國占領下的人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強烈申明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為恢復其民族不可剝奪的自決權利和獨立而進行的合法鬥爭,並要求立即終止在巴勒斯坦敘利亞戈蘭和其它被占領阿拉伯領土、包括在耶路撒冷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
第十七條
重申《發展權利宣言》中確立的發展權利是一項普遍、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必須通過國際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權、設立監測機制和為實現此種權利創造必要的國際條件等途徑,促其實現;
第十八條
確認鑒於南北之間與貧富之間的差距日益擴大,實現發展權利的主要障礙存在於國際巨觀經濟層次;
第十九條
申明貧困是妨礙充分享有人權的一個主要障礙;
第廿條
又申明有必要發展人類享有乾淨、安全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
第廿一條
注意到各種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不同於在殖民統治、外國統治和外國占領下的人民的合法鬥爭,已成為對享有人權和民主最危險的一種威脅,威脅到各國的領士完整和國家安全,破壞合法成立的政府的穩定,國際社會必須毫不含糊地加以譴責;
第廿二條
重申保障平等參與一個社會的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活動,消除一切形式的岐視,以及消除基於性別差異對婦女使用暴力,從而堅決致力於促進和保護婦女權利;
第廿三條
確認兒童有權享受特別保護,並獲得機會與設施,以健康正常的方式,在自由而尊嚴的條件下,在身體、心理、道德、精神和社會各方面發育成長;
第廿四條
歡迎國家機構對真正地、建設性地促進人權發揮了重要作用,並認為最好由有關國家自行決定這種機構的構想和建立;
第廿五條
承認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基於共同價值及相互尊重和暸解在促進人權方面進行合作與對話的重要性,並鼓勵在經社理事會具有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按照經社理事會第1296(XLIV)號決議對這一進程積極作出貢獻;
第廿六條
重申有必要探討是否可能在亞洲設立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區域安排;
第廿七條
又重申有必要研究如何取得國際合作和財政資源,支持國家一級在人權領域的教育和培訓,並在國家提出要求時支持設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基礎設施;
第廿八條
強調必須使聯合國人權機制合理化,以便加強其效能和效力,必須避免各條約機關、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和人權委員會之間的工作發生重複,並必須避免平行機制迭床架屋
第廿九條
強調必須加強人權中心,給予它必要的資源,使它能夠及時而有效地在促進人權方面向提出請求的國家提供廣泛諮詢服務和技術援助方案,並使它能夠在有關機構核准的人權領域為其它活動提供充足資金;
第卅條
呼籲開發中國家增加在聯合國人權中心的代表性。

彰顯全球華僑華人拳拳愛國心

據中新網報導,三日上午落幕的全球華僑華人“反獨促統”大會,以響徹會堂的陣陣熱烈掌聲通過了《曼谷宣言》。大會名譽主席、泰國潮洲會館主席胡玉麟博士致閉幕辭時稱,會議通過的《曼谷宣言》是海內外中華兒女促進中國統一大業堅強意志的集中體現。這份長約二千字的“大會宣言”指出,中國大陸成功的改革與開放,國際地位的日益提高,港澳的相繼回歸,小康社會的全面締建,綜合國力的一再攀升……到處呈現一派欣欣向榮的景象,讓每一個炎黃子孫備感驕傲。

但是,“台灣當局赤裸裸地、瘋狂地‘去中國化’,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獨’分裂勢力依賴、依靠外國勢力的支持進行分裂中國的活動”,令與會的全球華僑華人代表們“為之心痛”和“義憤填膺”。

胡玉麟稱,每一個生活在海外的華僑華人,無論身處何方,無論遠離故土多久,都深知自己的根在中國。早日實現中國的和平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所有炎黃子孫夢寐以求的共同心愿。與會代表為此在“宣言”中呼籲,外國勢力立即停止干涉中國內政,放棄阻撓中國人民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兩岸和平統一的立場;各國政府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反對“台獨”等各種分裂中國的活動,反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製造兩岸對立、破壞台海地區和平穩定的公投。

“宣言”強調,中國的和平統一一定有助於亞太地區的穩定,一定是世界和平與發展的機遇與資產,而非威脅。台灣的前途繫於國家的統一,兩岸關係的前途取決於反“台獨”的鬥爭,因此反“獨”與促“統”應兩手抓、堅定不移、奮鬥不懈。
與會人士一致表示,願心手相連、風雨同舟,共同為中國的和平統一大業竭智盡忠、努力奮進。

意義

《曼谷宣言》是一項重要的區域性國際人權文書,它集中地、全面地反映了亞洲國家關於人權和人權的國際合作問題的立場和觀點,對在維也納召開的世界人權會議及其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產生了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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