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哈宣言

多哈宣言

多哈宣言是指2001年11月在多哈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發表的《TRIPS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根據上述《宣言》,WTO就公共健康問題開始談判,計畫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就實施專利藥品強制實施許可制度、解決開發中國家成員方公共健康危機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5月12日,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出席在多哈舉行的中阿合作論壇第七屆部長級會議。中阿合作論壇第七屆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多哈宣言》。《宣言》強調,阿拉伯國家支持中國同相關國家根據雙邊協定和地區有關共識,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和平解決領土和海洋爭議問題;強調應尊重主權國家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享有的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的權利。

基本信息

背景

多哈宣言多哈宣言
2003年8月30日,經過20個月的艱苦談判,WTO總理事會終於打破僵局,成員方政府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藥品強制實施許可制度的最後檔案,令在藥物領域生產能力不足或沒有生產能力的較貧窮國家能更容易進口到較便宜的、在強制實施許可制度下生產的未註冊類藥品(國際上把未經專利授權的生產稱為“非註冊生產”,其產品售價大大低於專利保護下生產的同類藥品的售價)。

正式通過

2016年5月12日,中阿合作論壇第七屆部長級會議通過《多哈宣言》。阿盟秘書長阿拉比表示,阿中合作論壇圓滿成功,反映了阿中關係的深厚程度,以及阿中雙方實現共同發展的強烈願望。中國是阿拉伯國家真正的戰略夥伴和朋友。2016年1月習近平主席對阿拉伯國家和阿盟總部進行成功歷史性訪問,提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阿方予以積極回響並將積極支持和參與。中國取得巨大發展成就,有很多成功經驗及先進技術,可以幫助阿方發展。阿方願在共建“一帶一路”的過程中與中國加強各領域合作。阿拉伯國家支持中國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支持中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問題上的立場。論壇通過的《多哈宣言》對此作出明確表述。阿中將繼續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的問題上相互支持。

主要內容

多哈宣言多哈宣言
《TRIPS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確認了WTO成員使用強制實施許可和平行進口等措施的權利,並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增強了開發中國家獲得藥物的能力。在該《宣言》支持下,開發中國家現在有必要為促進公共健康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協定的靈活性,其中包括(1)締約方有實施“強制實施許可”的權利,並且有權決定實施“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2)締約方有權認定何種情況構成“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或其他極端緊急的情況”,諸如愛滋病瘧疾等傳染病造成的公眾健康危機,即構成這種“緊急狀態”;(3)締約方有權在遵守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的前提下,構建自己的“權利用盡”制度;(4)已開發國家應促進和鼓勵其企業向最不已開發國家轉讓技術。最不已開發國家對於藥品提供專利保護的時間可推遲到2016年。《多哈宣言》的誕生是國際智慧財產權領域發生的重大事件。

分析

在開發中國家的努力下,公共健康與智慧財產權問題成為了多哈會議的議題。於2001年11月在卡達多哈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圍繞著專利權與公共健康問題上的爭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力爭下,與會代表就TRIPS協定與公共健康問題進行了三天的談判,通過了《關於智慧財產權協定與公眾健康問題的宣言》。在多哈會議上,以南非為代表的開發中國家關於尊重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維護公共利益的呼籲,得到已開發國家在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善意回應。《多哈宣言》確認困擾許多開發中國家和最不已開發國家遭受痛苦的公共健康問題的嚴重性;強調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於新藥品開發的重要意義,也承認這種保護對價格的影響所產生的狀態;同意TRIPS不應成為締約方採取行動保護公眾健康的障礙。就TRIPS協定和公共健康領域的以下相關問題進行了澄清:
承認國家權力
1.承認了國家採取措施以維護公共健康是不可減損的權利。《宣言》第4條規定:“我們同意TRIPS協定不能夠也不應該妨礙各成員採取措施以維護公共健康。因此,在重申對TRIPS協定承諾的同時,我們確認該協定能夠也應該在解釋和執行方面支持WTO成員維護公共健康的權利,特別是促進獲得藥品的權利。由此,我們再次確認WTO成員充分使用TRIPS協定中為此目的提供靈活性的條款的權利。”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智慧財產權規則對國家的上述權利造成阻礙,例如專利藥品維持高價,國家可採取與TRIPS協定規定相一致的措施中止權利持有人對其獨占權利的行使。
明確權利條款
2.明確了TRIPS協定中可以用於保護公共健康、對抗智慧財產權專有權利的彈性條款。包括:(1)對TRIPS協定應按在其目標和原則中所表述的宗旨和目的來解釋;(2)每個成員有權頒布強制實施許可,也有權自由決定頒布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每個成員有權不經權利持有人的同意頒布強制實施許可,並有權自由決定頒布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這些理由包括引起公共健康危機的國家緊急情勢或其他極端緊急情勢——包括愛滋病、結核病、瘧疾和其他傳染病,從而可以儘早和儘快地實施強制實施許可措施;(3)明確了成員平行進口的權利,規定TRIPS協定中與“智慧財產權權利用盡”有關的條款的效力允許每一個成員自由地確立自己的權利用盡制度,只要不違背TRIPS協定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
認識到現狀
3.認識到最不已開發國家因醫藥產業生產能力不足或無生產能力的原因而無法有效使用強制實施許可措施的現狀,並責成TRIPS理事會探求該問題的解決辦法,在2002年年底之前向總理事會報告。
履行義務
4.將最不已開發國家在醫藥產品方面履行TRIPS協定有關義務的過渡期延長至2016年。有關的義務是指根據TRIPS協定的第二部分第5節(專利)和第7節(未披露信息的保護)所規定的義務。這一規定為最不已開發國家重新考慮其與藥品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以及進口和生產通用藥品提供了機會,但其限制性亦很明顯,那就是最不已開發國家仍有義務對醫藥方法專利提供保護,而且在除醫藥產品外的其他方面最不已開發國家履行TRIPS義務的過渡期仍止於2006年1月1日。
重申條款
5.重申了根據TRIPS協定第66條第2款,已開發國家成員應鼓勵其企業和機構促進和鼓勵向最不已開發國家轉讓技術的承諾。
《宣言》的意義是積極的,它確認了公共健康應優先於私人財產權,並且明確WTO成員充分利用TRIPS協定中的彈性條款的權利。但除了澄清TRIPS協定已有的相關規定、延長最不已開發國家實施TRIPS協定的過渡期、允許政府自由決定公共健康緊急情勢並可頒布強制實施許可外,《宣言》並未解決TRIPS協定與保護公共健康之間的根本衝突。

意義

1.承認公共健康問題嚴重影響許多開發中國家和最不已開發國家,特別是影響那些遭受愛滋病、結核病、瘧疾和其它傳染病的國家。
2.強調需要將WTO協定下的TRIPS協定作為國家的和國際社會的廣泛舉措中的一部分來解決這些問題。
3.承認智慧財產權保護對於發展新藥的重要性,同時也承認對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價格所產生影響的關注。
4.同意TRIPS協定沒有也不應當妨礙成員國為維護公共健康而採取措施。因此,在重申承擔TRIPS協定所規定義務的同時,確認該協定能夠也應當以一種有助於成員國維護公共健康的權利,特別是促進所有的人獲得藥品的權利的方式進行解釋和實施。
在這一方面,重申WTO成員有權充分運用TRIPS協定中為此而給予靈活性的條款。
5.根據上述第4款,在維護TRIPS協定所規定的義務的同時,承認上述靈活措施包括:
a)套用國際法的習慣解釋規則,TRIPS協定的每一條均應當根據協定所表達的目標和意圖進行理解,特別是根據該協定規定的目標和原則來進行理解。
b)各成員國有權批准強制許可,並且可以自由決定批准強制許可的理由。
c)各成員國有權決定構成國家緊急狀況或其它緊急情況的條件,可以理解公共健康危機,包括與愛滋病、結核病、瘧疾以及其他傳染病有關的危機,構成上述國家緊急狀況或其它緊急情況。
d)在TRIPS協定第3條、第4條有關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前提下,TRIPS協定中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用盡的規定應當使各成員國能夠自由地、不受干擾地建立其權利用盡體系。
6.承認其製藥企業沒有製造能力或製造能力不足的WTO成員國按照TRIPS協定的規定有效利用強制許可有可能會遇到困難。責成TRIPS理事會在2002年底前提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案並向WTO總理事會報告。
7.重申依照TRIPS協定66條2款的規定,已開發國家成員有義務鼓勵其企業和公共機構,促進向最不發達成員國家轉讓技術。關於藥品,同意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不強迫最不已開發國家成員國家實施或適用TRIPS協定第二部分第5節和第7節的規定,同時不排除最不發達成員國尋求延長TRIPS協定第66條1款規定的過渡期。責成TRIPS委理事會採取必要措施,使之與TRIPS協定的第66條1款相容。

原文翻譯

1、我們同意有必要推進ACD框架下的合作,確信其在合理期限內,最有可能取得實質性成果和效益。這與具體領域合作牽頭國磋商會報告提出的建議是一致的。我們鼓勵所有成員國據此推進有關合作,致力於為其他論壇增加價值,而非重複,特別是在以下相關領域開展合作:
1.1能源:我們同意將ACD能源論壇作為ACD框架下開展能源合作的唯一平台,對2005年9月26日至28日在印尼巴厘島召開的首次ACD能源論壇及其成果表示歡迎。我們歡迎印尼和菲律賓提出願就起草ACD能源行動計畫加強協調,該計畫的重點將放在促進能源安全、能源研究和評估以及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鼓勵ACD成員國探索將彼此間能源貿易所得進行再投資的可能性,以確保亞洲地區的全面和可持續發展。我們還支持之後於2006年11月在巴基斯坦舉行第二次ACD能源論壇,同年10月在哈薩克斯坦舉辦能源安全研討會。我們歡迎哈薩克斯坦提出於2007年主辦第三次ACD能源論壇及菲律賓提出於2007年年中舉辦可再生能源和替代燃料研討會;
1.2金融:我們重申亞洲有必要更有效地利用包括能源貿易所得在內的豐富儲蓄,通過向ACD成員國投資,使本地區獲益。我們認識到這可以通過發展亞洲債券市場予以實現,發展亞洲債券市場有利於促進金融穩定,實現長時間的可持續增長,並為經濟和金融一體化提供便利。為此,我們注意到2006年3月24日至25日在泰國曼谷成功召開的“通過發展亞洲債券市場加強金融合作”高級研討會所取得的成果,這為泰國主辦首次ACD財長會提供了有益的實質性建議。我們鼓勵ACD成員國財長們出席2006年7月在泰國舉行的首次ACD財長會,探討在ACD框架下發展亞洲債券市場的可能性;
1.3農業:我們同意合作的重點領域包括農業政策交流、農業技術轉讓、農業可持續發展和開展農村教育。為此,我們歡迎該領域在中國領導下所取得的進展,同意中方起草的“ACD農業領域合作進展情況及相關合作建議”;
1.4旅遊:我們注意到2006年4月24日至25日在高棉舉行的第三次ACD旅遊商務論壇所取得的成果。該論壇討論了泰方起草的“ACD旅遊合作路線圖”,我們同意將此路線圖作為成員國進一步就此加強合作的基礎;
1.5電子教育:我們支持建立亞洲電子大學。作為加強個人能力建設、縮小數字鴻溝、增加接受高等教育機會和嘗試開展電子教育的一種手段,它將使ACD所有成員國受益;
1.6環境教育:我們重申ACD成員國將採取分享最佳做法和經驗等措施,加強環境教育合作,推動落實“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教育十年”計畫。為此,我們歡迎2006年6月14日至15日在日本仙台召開第三次ACD環境教育對話,鼓勵各方積極參與此次對話;
1.7信息技術合作:我們支持韓國及其他ACD成員國根據各國具體需要,繼續在信息技術領域舉辦富有成效的中長期項目,盡最大努力使其他各類國際論壇(如東協與中日韓合作、亞歐會議、亞太經合組織等)與ACD框架下開展的信息技術項目實現互補,縮小ACD成員國之間的數字鴻溝;
1.8自然災害:我們強調ACD成員國在開展有效的早期預警和緊急救援措施方面具有潛力,原則認可由俄羅斯為推進此領域合作而起草的“ACD早期預警和緊急救援合作”概念檔案。我們鼓勵所有成員國共同努力落實此份檔案;
1.9扶貧:我們鼓勵ACD成員國推進該領域合作,將重點放在農村發展、提供社會基礎服務及扶助弱勢群體(婦女和兒童等)方面。為此,我們鼓勵成員國考慮建立由兩個ACD開發中國家和一個國際組織或一個ACD已開發國家組成的三方合作模式,建立共享信息、匯集來自ACD框架內外的最佳做法並實現資金自由流動的網路;
1.10人力資源開發:我們認識到人力資本在亞洲各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鼓勵ACD成員國開展人力資源開發合作。我們歡迎各方就此交換意見、分享經驗及最佳做法,並將重點放在人力資源開發和減貧之間的聯繫上。為此,我們注意到越南起草的“致力於人力資源開發和減貧的社區職業培訓中心”這一概念檔案,認為這可作為此領域合作的一個起點;
1.11中小企業合作:我們支持斯里蘭卡提出的有關合作建議及新加坡在此領域作出的努力,鼓勵ACD成員國共享經驗和最佳做法,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加強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能力建設,從而使他們能夠制定政策和戰略,提高本地區人民的生活水平。我們還支持新加坡和斯里蘭卡分別於2007年和2008年主辦中小企業論壇;
1.12會議主席提議就ACD範圍內的投資、能源和勞動力流動之間的聯繫進行研究;
2、意識到亞洲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一直以來,我們都在就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並從中獲益。為此,我們重申這樣一種信念,即亞洲在世界事務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將有力地增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多邊主義。因此,我們同意下屆聯合國秘書長來自亞洲;
3、我們注意到泰國願為ACD成員國及其他同樣面對禽流感問題的國家提供下列三項合作與援助:人員培訓並提供必要設備;信息共享;為預防全國範圍內的流感大流行提供支持;
4、我們同意ACD會議有必要取得實質性成果,相信為實現這一目標,私營部門亦有必要參與ACD的各項活動。為此,新加坡將通過舉辦在前文中提及的中小企業論壇,加強私營部門對ACD的參與力度;
5、我們討論了“ACD論壇-未來發展方向”概念檔案和“ACD成員加入標準指導原則”,同意為此建立一個由上屆、本屆和下屆外長會議主辦國以及ACD協調國――泰國組成的小組,就上述問題開展進一步研究,向2007年在韓國舉行的ACD第六次外長會議提出具體建議,供外長們考慮;
6、我們認為在泰國召開首次ACD領導人會議的合適時間應是2008年或2009年。屆時,各國領導人可就外長們針對ACD成員加入標準指導原則以及ACD未來發展方向等問題提出的建議進行商討;
7、我們歡迎俄羅斯外長和沙特財政部次大臣首次出席ACD外長會議。我們相信新成員的加入將會為ACD作出有益貢獻;
8、我們同意吸收並歡迎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分別成為ACD第29和第30個新成員;
9、我們讚賞韓國此前提出、此次又重申於2007年主辦ACD第六次外長會議;
10、我們同意哈薩克斯坦提出於2008年主辦ACD第七次外長會議;
11、我們感謝卡達作為ACD第五次外長會議的主辦方,為會議提供的熱情服務和周到安排。
二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於卡達多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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