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三十一屆會議通過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大會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其它普遍認同的檔案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例如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有關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盟約。
背景
2001年11月2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第31屆大會在巴黎總部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松浦晃一郎發表講話說:“在目前的國際環境中,有人也許已經看到了文化間的衝突。當此之際,UNESCO成員國召開第31屆大會,今天在掌聲中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由此重申了這樣的信念:文化間的對話是和平的最佳保證,從而徹底否定了各文化和文明間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觀點。”
這段講話以“文化衝突”為框架大致勾勒了《宣言》出台的現實背景。我們知道,1993年,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塞繆爾·亨廷頓在《外交》季刊上發表了《文明的衝突?》(“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一文,之後又以此為基礎寫作了專著《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1996)。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作為對冷戰後新的國際局勢的判斷和概括,在世界範圍引起普遍關注和激烈反響:據《外交》季刊雜誌的編輯講,該文在刊出後三年內所引發的爭論超過了他們自1940年代以來發表的任何文章;而據作者自稱,他的著作也在出版後三四年內被翻譯成了22種不同的文字。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嚴重的恐怖攻擊事件,這被普遍認為是“文明衝突論”的現實案例。教科文組織召開第31屆大會並通過《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的時候,剛好就在9·11恐怖攻擊之後一個多月。可以說,松浦晃一郎的“文化衝突”(a clash of cultures)概念直接來自亨廷頓的理論,並與“9·11”的恐怖主義實踐有著深刻的關聯。
但實際上,在當今世界,“文化衝突”顯然只是問題的症候,而不是問題的癥結。人類社會的一切秘密無不潛藏在政治經濟結構的深層。所以,我們下面要做的與其說是一種文化理論的闡釋,勿寧說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分析,甚至是一種政治經濟學的分析。
在這之前,我們先看一看《宣言》的基本內容。
內容
前 言
重視充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和1966年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關於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兩項國際公約等其它普遍認同的法律檔案中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憶及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確認“……文化之廣泛傳播以及為爭取正義、自由與和平對人類進行之教育為維護人類尊嚴不可缺少的舉措,亦為一切國家關切互助之精神,必須履行之神聖義務”,還憶及《組織法》第一條特別規定教科文組織的宗旨之一是,建議“訂立必要之國際協定,以便於運用文字與圖象促進思想之自由交流”,參照教科文組織頒布的國際檔案中①涉及文化多樣性和行使文化權利的各項條款,重申應把文化視為某個社會或某個社會群體特有的精神與物質,智力與情感方面的不同特點之總和;除了文學和藝術外,文化還包括生活方式、共處的方式、價值觀體系,傳統和信仰②,注意到文化是當代就特性、社會凝聚力和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發展問題展開的辯論的焦點,確認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圍下,尊重文化多樣性、寬容、對話及合作是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認文化多樣性、認識到人類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和發展文化間交流的基礎上開展更廣泛的團結互助,認為儘管受到新的信息和傳播技術的迅速發展積極推動的全球化進程對文化多樣性是一種挑戰,但也為各種文化和文明之間進行新的對話創造了條件,認識到教科文組織在聯合國系統中擔負著保護和促進豐富多彩的文化多樣性的特殊職責,宣布下述原則並通過本宣言:
特性、多樣性和多元化
第1條--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共同遺產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這種多樣性的具體表現是構成人類的各群體和各社會的特性所具有的獨特性和多樣化。文化多樣性是交流、革新和創作的源泉,對人類來講就象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後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
第2條--從文化多樣性到文化多元化在日益走向多樣化的當今社會中,必須確保屬於多元的、不同的和發展的文化特性的個人和群體的和睦關係和共處。主張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參與的政策是增強社會凝聚力、民間社會活力及維護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這種文化多元化是與文化多樣性這一客觀現實相應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與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於文化交流和能夠充實公眾生活的創作能力的發揮。
第3條--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因素文化多樣性增加了每個人的選擇機會;它是發展的源泉之一,它不僅是促進經濟成長的因素,而且還是享有令人滿意的智力、情感、道德精神生活的手段。
文化多樣性與人權
第4條--人權--文化多樣性的保障
捍衛文化多樣性是倫理方面的迫切需要,與尊重人的尊嚴是密不可分的。它要求人們必須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是尊重少數人群體和土著人民的各種權利。任何人不得以文化多樣性為由,損害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或限制其範圍。
第5條-- 文化權利-- 文化多樣性的有利條件
文化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富有創造力的多樣性的發展,要求充分地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和第15條所規定的文化權利。因此,每個人都應當能夠用其選擇的語言,特別是用自己的母語來表達自己的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自己的作品;每個人都有權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優質教育和培訓;每個人都應當能夠參加其選擇的文化重大計畫生活和從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動,但必須在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範圍內。
第6條--促進面向所有人的文化多樣性
在保障思想通過文字和圖象的自由交流的同時,務必使所有的文化都能表現自己和宣傳自己。言論自由,傳媒的多元化,語言多元化,平等享有各種藝術表現形式,科學和技術知識--包括數碼知識--以及所有文化都有利用表達和傳播手段的機會等,均是文化多樣性的可靠保證。
文化多樣性與創作
第7條--文化遺產--創作的源泉
每項創作都來源於有關的文化傳統,但也在同其他文化傳統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發展。因此,各種形式的文化遺產都應當作為人類的經歷和期望的見證得到保護、開發利用和代代相傳,以支持各種創作和建立各種文化之間的真正對話。
第8條-- 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 不同一般的商品
面對目前為創作和革新開闢了廣闊前景的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變化,應當特別注意創作意願的多樣性,公正地考慮作者和藝術家的權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特殊性,因為它們體現的是特性、價值觀和觀念,不應被視為一般的商品或消費品。
第9條-- 文化政策-- 推動創作的積極因素
文化政策應當在確保思想和作品的自由交流的情況下,利用那些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一級發揮其作用的文化產業,創造有利於生產和傳播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的條件。每個國家都應在遵守其國際義務的前提下,制訂本國的文化政策,並採取其認為最為合適的行動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動上給予支持還是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實施這一政策。
文化多樣性與國際團結
第10條-- 增強世界範圍的創作和傳播能力
面對目前世界上文化物品的流通和交換所存在的失衡現象,必須加強國際合作和國際團結,使所有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能夠開辦一些有活力、在本國和國際上都具有競爭力的文化產業。
第11條-- 建立政府、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之間的合作夥伴關係
單靠市場的作用是作不到保護和促進文化多樣性這一可持續發展之保證的。為此,必須重申政府在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的合作下推行有關政策所具有的首要作用。
第12條--教科文組織的作用
教科文組織根據其職責和職能,應當:
(a) 促進各政府間機構在制訂發展方面的戰略時考慮本宣言中陳述的原則;
(b) 充任各國、各政府和非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社會及私營部門之間為共同確定文化多樣性的概念、目標和政策所需要的聯繫和協商機構;
(c) 繼續在其與本宣言有關的各主管領域中開展制定準則的行動、提高認識和培養能力的行動;
(d) 為實施其要點附於本宣言之後的行動計畫提供便利。
①這些國際檔案主要有:1950年的《佛羅倫斯協定》和1976年的《奈洛比議定書》,1952年的《世界著作權公約》,1966年的《國際文化合作宣言》,1970年的《關於採取措施禁止並防止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和所有權非法轉讓公約》,1972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0年的《關於藝術家地位的建議》及1989年的《關於保護傳統文化和民間文化的建議》。
②這是根據世界文化政策會議(MONDIACULT,墨西哥,1982年)世界文化和發展委員會(報告《我們具有創造力的多樣性》,1995年)及政府間文化政策促進發展會議(斯德哥爾摩,1998年)的結論所下的定義。
實施行動計畫要點
會員國承諾採取適當措施,廣泛宣傳《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並促進宣言的有效實施,其中包括為實現下列目標而展開合作:
1. 深入開展與文化多樣性問題,尤其是文化多樣性與發展的關係問題和文化多樣性對制定國家或國際政策的影響問題有關的國際辯論,尤其要推動對制定一份關於文化多樣性的國際法律檔案是否可行進行思考;
2. 促進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制定最有利於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原則、規範和實踐活動以及提高認識的方法和合作方式;
3. 促進文化多元化方面的知識與良策的交流,為多元化社會中來自四面八方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和群體的融入和參與提供便利。
4. 進一步認識和闡明作為人權之組成部分的文化權利所包含的內容。
5. 保護人類的語言遺產,鼓勵用儘可能多的語言來表達思想、進行創作和傳播。
6. 提倡在尊重母語的情況下,在所有可能的地方實現各級教育中的語言多樣化,鼓勵自幼學習多種語言。
7. 通過教育,培養對文化多樣性的積極意義的意識,並為此改進教學計畫的制訂和師資隊伍的培訓。
8. 在必要時,將傳統的教學方法納入到教學工作中,以保存和充分利用有關文化所特有的交流和傳授知識的方法。
9. 促進“數字掃盲”,將信息與傳播新技術作為教學計畫中的學科和可提高教學工作效率的教學手段,提高掌握這些新技術的能力。
10. 促進數字空間的語言多樣化,鼓勵通過全球網路普遍地利用所有的公有信息。
11. 與聯合國系統各有關機構密切合作,向數字鴻溝宣戰,促進開發中國家利用新技術,幫助這些國家掌握信息技術,並為當地文化產品的數位化傳播和這些國家利用世界範圍的具有教育、文化和科學性質的數位化資源提供方便。
12. 鼓勵世界傳媒和全球信息網路製作、保護和傳播多樣化的內容,並為此加強公共廣播和電視機構在開發高質量視聽產品方面的作用,其中要支持建立一些有利於更好地傳播這些產品的合作機制。
13. 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特別是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政策和戰略,反對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務方面的非法買賣。
14. 尊重和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是土著人民的傳統知識;承認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傳統知識的作用;發揮現代科學與民間傳統知識的協同作用。
15. 支持創作人員、藝術家、研究人員、科學家和知識分子的流動和國際研究計畫及合作夥伴關係的制定和發展,同時努力做到保護和提高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的創造力。
16. 為了當代創作工作的發展並使創作工作得到合理的酬報,保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得到保護,同時捍衛《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所規定的公眾享受文化的權利。
17. 幫助開發中國家和轉型期國家建立或加強文化產業,並為此合作建立必要的基礎結構和培養必要的人才,促進建立有活力的當地市場,並為這些國家的文化產品進入世界市場和國際發行網提供方便。
18. 在尊重各國的國際義務的情況下,制定能夠通過一些必要的活動輔助機制及/或相應的規章制度來推行本宣言所制定之原則的文化政策。
19. 使民間社會的各個方面密切參與制定保護和提倡文化多樣性的公共政策。
20. 承認並鼓勵私營部門在提倡文化多樣性上的貢獻,並為此建立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對話空間。
會員國建議總幹事在實施教科文組織的計畫時考慮到本行動計畫中確定的各項目標,並將這些目標通知聯合國系統各機構,以及其它有關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便加強協調行動,促進文化多樣性。
文化多樣性的意識形態含義
長期以來,在世界範圍,政治經濟領域常常缺少健康的力量,或者表現為軟弱乏力、消極無為。正是在這樣的歷史困境中,“文化多樣性”充當了一種臨時的替代性的話語。提倡和保護文化多樣性,就意味著保存這些文化所凝結的人類經驗和智慧,意味著保存某種記憶,即保存人類關於前資本主義或者非資本主義的生產-生活方式的記憶,從而使人類始終保持一種超越資本主義生產-生活方式的可能性。這就是《文化多樣性宣言》所孕藏的深刻的意識形態含義。
2003年10月,法國總統席哈克出席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第32屆大會,他呼籲儘快制定有關文化多樣性的國際公約。因為,《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只表明了國際社會的一種共同意向,而有關文化多樣性的國際公約則將具有更廣泛的法律約束力。席哈克說,有了這樣一個公約,人類將可以更好地面對那些將人們同化的企圖,這種企圖忽視不同民族的傳統,力圖達到奴役和同化不同民族的目的。他進而把世界多極化與文化多樣性相提並論,明確地表達了潛藏在“文化多樣性”話語背後的政治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