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以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名義發布《懲處戰爭罪犯命令》。內容
宣布凡國民黨軍官及國民黨黨部、政府各級官吏命令其部屬進行下列各種罪惡行為中的任一種活動,則皆以戰犯論罪;一、屠殺人民,搶掠人民財物或拆毀焚燒人民房屋者;
二、施放毒氣者;
三、殺害俘虜者;
四、破壞武器彈藥者 ;
五、破壞通訊器材,燒毀一切文電案卷者;
六、毀壞糧食、被服倉庫及其它軍用器材者;
七、毀壞市政水電設備、工廠建築及各種機器者;
八、毀壞海陸軍交通工具及其設備者;
九、毀壞銀行金庫者;
十、毀壞文化古蹟者;
十一、毀壞一切公共資財及建築者;
十二、空襲轟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