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7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7號《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根據這一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同時,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提交相關法規規定的檔案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辦法還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變更、註銷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夥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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