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概念: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優勢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優勢:
(一)首次允許中國自然人直接參與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合伙人全部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二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此外,實踐中還可能有這樣一種情形,就是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入伙或者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方式成為合伙人。
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將中方合作者嚴格限制為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規定不同,《管理辦法》首次允許中國自然人直接與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這是一個顯著的突破。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來說,在選擇中方合作者時,除了中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合夥企業,又多了一種選擇——中國自然人。
(二)設立簡便快速
1.無需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按照我國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三資”企業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會牽涉到發改委、外經貿局、省商務廳、環保部門等多個部門,等到審批登記結束至少要兩三個月。考慮到合夥企業的性質和特點,為了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利用外資,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制度,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歸口審批。就是說,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2.無需驗資,無法定最低額限制。
“三資”企業,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的規定,且在投資者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才能辦理工商登記。而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既無需驗資,又無最低限額限制,只需要全體合伙人簽署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因此,與“三資”企業相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等無需商務部門歸口審批,無需驗資,由企業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這減少了審批環節、簡化了辦事程式,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設立合夥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目前國家尚未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國家工商總局對這類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問題作了兩條特別規定:一是這類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二是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境內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辦理,涉及項目核准的,應當依據國家有關項目核准的規定辦理。目前,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4年第22號)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做了專門規定。
(三)管理機構簡單靈活
對於“三資”企業來說,所有重大事項必須往往實行“一致決議”或者“多數決”,有時甚至會出現公司僵局,公司決策效率較為低下,嚴重製約企業發展。
而對於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來說,合伙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夥協定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管理機構簡單靈活,決策效率較高。
(四)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已廢止)曾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但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前述免稅優惠。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三資”企業及其投資者必須分別繳納所得稅。而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這一規定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同樣適用。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遵循“先分後稅”的原則,自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由合伙人按合夥協定約定的分配比例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與“三資”企業相比,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避免了雙重納稅,有效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投資者無疑可以獲得更多地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