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1年6月13日
修改背景
1991 年6 月1 日起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對於規範房屋拆遷行為, 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需要,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問題:一是, 原《條例》規定的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的補償標準過低,房屋所有人的積極性不高, 對拆遷房屋產生牴觸情緒;二是, 原《條例》規定的安置方式單一,對房屋使用人僅規定了實物安置一種方式,導致被安置人因對安置房屋地點等條件不滿,遲遲不搬遷,影響拆遷進度; 三是,原《條例》將戶口因素作為確定安置面積的標準,在實踐中被一些人所利用,以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是, 原《條例》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不明晰, 條件比較模糊, 手續複雜, 在實踐中很難操作; 五是,原《條例》對拆遷單位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管,有的拆遷人取得拆遷許可證後抽逃資金,導致安置房不能及時建設、補償安置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適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並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契約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處罰法以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國務院決定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具體內容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內容見維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蹟。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物權法》實施影響
2007年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生效,這部法律的核心內容之一便是“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那么,現實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否可以繼續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房屋拆遷許可?
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衝突,但這並不妨礙作為我國拆遷基本法律依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效力和實施。各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然可以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房屋拆遷許可。
其主要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8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6號《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發布日期:2008.01.15 )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49件)
2.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4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