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是由王希所著,於2000年1月1日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
作者: 王希 著出 版 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 2000-1-1
  • 字數: 638000
  • 版次: 1
  • 頁數: 577
  • 印刷時間: 2005/08/01
  • 開本:
  • 印次:
  • 紙張: 膠版紙
  • I S B N : 9787301044469
  • 包裝: 平裝
所屬分類: 圖書 >> 法律 >> 法學理論

內容簡介

《原則與妥協》對美國憲法在過去近四百年(從17世紀初北美殖民地的起源至20世紀末)的發展演變作了一種連貫的、有實質內容的敘述,並通過這種大跨度的歷史敘述,來探討美國憲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則的起源與變化,分析美國憲法變化的動力、機制、形式和結果。作者認為,只有在我們對美國憲法的歷史獲得了一個比較清楚而準確的認識之後,我們才可能比較客觀而有見地評論其利弊,並最終領悟和把握其包含的(對美國人和對中國人的)歷史啟示。
作者提出:美國憲法是美國建國初期多元利益集團談判和妥協的結果;憲法所創立的也是一個利益談判和妥協的政治機制;在美國兩百多年的歷史上,不同的利益集團(群體)因應不斷變化的歷史環境,利用依憲法衍生的憲政機制,就各自的利益和聯邦的“公共”利益的定義和定位,相互進行一種連續不停的談判和妥協;談判和妥協使舊的憲法原則和實踐得以修正,使新的憲法原則和實踐得以產生,憲法的生命力不斷得到更新,表現出一種“超穩定性”,成為一部“活著的憲法”。
作者同時指出:因為“談判”和“妥協”是美國憲政的中心內容,“談判”為改革的力量提供了機會,但同時也為反改革勢力提供了同樣的機會來阻撓改革。即便是推動那些進步意義十分明顯、而且對美國整體發展甚為有利的改革,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而必須經過艱苦的“談判”才能獲得成功,而所獲得的成功往往與預定的目標相去甚遠。

作者簡介

王希,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歷史系教授,2005年3月起應聘擔任北京大學歷史學系長江學者講座教授。1984年赴美留學,獲哥倫比亞大學美國史博士學位(1993),曾任哈佛大學杜波伊斯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1993—94)。教學和研究領域包括:19世紀美國史、美國內戰與重建、美國黑人史、美國憲政史、美國制度發展;著有:The Trial of Democracy:Black suffrage and Northern Republicans,1860—1910(1997)、《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2000,2005)和中英文論文數十篇;主要譯著包括:(美)埃里克·方納:《美國自由的故事》(2002,2003)。

目錄

2005年版前言
2000年版前言
第一章 美國憲政的起源和基礎
 一 殖民地政治體制的形成
 二 “光榮革命”與殖民地憲政
 三 殖民地居民的權利
 四 美國革命的憲政意義
第二章 《聯邦憲法》的形成
 一 州憲法的制定
 二 《邦聯條例》的制定與實施
 三 《聯邦憲法》的制定
 四 《聯邦憲法》的內容分析
 五 《聯邦憲法》的批准
 六 聯邦政府的建立和《權利法案》的產生
第三章 早期憲政的演進
 一 政黨體制的形成與合法化
 二 傑斐遜式共和憲政的實踐
 三 司法審查原則的確立
 四 傑克遜時代二元聯邦制的困擾
第四章 奴隸制、內戰與美國憲法
 一 早期憲政中的奴隸制問題
 二 西進運動與奴隸制問題的激化
 三 內戰時期的憲政變化
 四 奴隸解放的憲政意義
第五章 重建與新憲政秩序的建立
 一 重建初期的理論與實踐
 二 激進重建和彈劾詹森的風波
 三 重建憲法修正案的實施
 四 最高法院與重建憲政
第六章 工業化時期的憲政發展
 一 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的憲政
 二 最高法院與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
 三 工業化期間的公民權利
 四 進步運動與美國憲政
第七章 羅斯福新政與美國憲政
 一 20世紀初期憲政發展的起伏
 二 羅斯福新政的憲政意義
 三 最高法院對新政的限制
 四 改組最高法院的政治
第八章 20世紀初至60年代美國公民權利的演變
 一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的公民權利
 二 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的“復活”
 三 冷戰初期的公民權利
 四 民權運動與憲政革命
第九章 冷戰時代的美國憲政
 一 冷戰與總統憲政的出現
 二 “水門事件”與“帝王總統”憲政的衰落
 三 沃倫法院與公民權利的聯邦化
 四 當代公民權利的困惑
第十章 2000年美國總統大選與美國憲政
 一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演變
 二 2000年總統選舉的過程
 三 選後訴訟的政治
 四 關於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民主性的思考
附錄一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附錄二 美國各州加入聯邦的日期
附錄三 美國歷任總統和歷屆國會政黨力量分布(1789—2004)
附錄四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歷任大法官(1789—2004)
參考文獻與書目
案例索引
總索引
2000年版後記

相關信息

在《原則與妥協》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簡要回顧了國內關於美國憲法的介紹和研究以後,筆鋒一轉,言辭懇切地寫道,“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我們仍將繼續期待一部由中國人寫的、結構完整、史料翔實、分析深入、結論中肯的美國憲法史”;因為“研究上的滯後勢必影響我們對美國憲法乃至對美國整體的全面而中肯的認識”。在讀過王希教授自己的這部美國憲法史以後,我們可以欣慰地說,他所懷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化為了現實。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為數不多的幾部美國憲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類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內容更豐富,體例更完整;在學術理念、史實梳理、理論思辨和語言表述各個方面,可圈可點之處尤多。雖然其編印質量和譯名規範並非無可挑剔,而材料取捨和某些觀點也或容商榷,不過都無損於它作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澤。
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於許多機緣的匯聚。美國學術界在憲法史領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關的文獻浩如煙海,這在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創新的難度。王希教授長期在美國求學和執教,對美國學者治憲法史的方法和視野了如指掌,享有國內學者難以想望的天時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對眾多文獻進行了深入研讀和甄別,取精用弘,探賾索隱,終能自成一說。此外,作者在中國接受大學教育以後負笈出洋,旅美後又一直和國內保持密切的聯繫,不僅有著不同於美國學者的思維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還有作為一個中國人所特有的現實關懷和內在參照,這使他在觀察和評論美國憲法時處於一個獨特的位置,得以獨到的視角而發人之所未見。他用豐富具體的史實、完整連貫的邏輯、清晰有力的語言和嚴格明確的學術規範,對美國憲政的起源和演進作出了暢達的敘述,對美國憲法的特徵和意義進行了清晰的說明,對憲法文本的形成和變化、憲法原則語義的演化以及促成這些變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對憲法原則運中用所涉及的各種觀念背景、利益關係和複雜情勢有著準確的把握,對憲政演進中的許多細節的微妙涵義加以深入的闡釋。我讀後得到的總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閱讀的愉悅、知識的滋養、思想的啟迪和現實的聯想。
王希教授列舉的本書所要探討的問題多達15個,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國人關注的問題似乎是第一個:“美國憲法為什麼會有如此長久的生命力?”的確,美國人向來以為自豪的是他們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續時間最長的成文憲法,而中國的讀者也有一種知識上的強烈好奇,想要知道這內中的“奧秘”。閱讀王希教授的這部美國憲法史,正可以滿足這種了解的興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說,美國憲法的生命力首先來自於它的精神實質。《原則與妥協》的卷首有一篇長達11頁的前言,提綱挈領地交待了作者對美國憲法的整體把握,尤其是對憲法的原則與精神的理解。據作者看來,美國憲法所體現是人類對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個單純確立政府體制的法律檔案,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會和政治理念基礎上的,並且這套政治理念實際上是一種“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識形態”。從憲法前言的表述來看,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也就是要建設一個真正的國家)、“樹立正義”(追求正義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價值)、“確保國內安定和平”(根據當時的國家起源學說,這是人類最初建立國家的基本目的之一)、“提供共同防務”(這是單一的邦國、即孟德斯鳩所說的“小共和國”所難以做到的)、“促進公共福利”(這是人作為個體和社會存在的利益保障)和“得享自由的恩賜”(這是自然權利的另一種表述)。它們之所以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並不是因為當日制憲者具有超然的心態或特別高尚的動機,而是由於這些理念和人們對於理性政治與美好生活的追求相吻合,以致不同時代的不同群體均可以從中找到可用的資源來爭取和實現自己的利益。這一點確為後來的美國憲政史所證實。可見,王希的這種評論,和那種糾纏於制憲者動機的做法相比,更具歷史的眼光。
當然,宗旨和目標如果不落實在具體的原則和機制之上,就只是一種海市蜃樓式的優美理念。這類動人的辭藻在許多逝若流星、或徒具形式的憲法中俯拾即是,顯然不是美國憲法的真正長處。美國憲法有一系列與其宗旨和目標相匹配的具體原則和機制。王希教授將這些原則概括為:人民主權、限權政府、公共福利、共和政體、公民基本權利的不可剝奪性,以及與這些原則相連的聯邦制、分權與制衡、權利法案等制度安排。這些原則和機制一起構成“具有美利堅特色的憲政主義的核心內容”。普遍和超然的理念,配以明確的原則和可操作的機制,就為憲法經受歷史的考驗而長久生存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這種憲政主義的內在理路來自18世紀英美流行的社會政治理論。人作為上帝的創造物,從被創造之時就被賦予了一系列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表明人生而自由,並以自由為生命的終極意義。人們讓渡一些權利給予他們所選擇的人,通過他們行使權力來處理共同的問題,推進共同的幸福,這樣就組成了政治社會,自然權利就轉化成公民權利;但社會主權的終極所有者仍然是由無數個人集合成的人民,政府經人民的授予而行使主權,其統治必須得到被統治者的承認,其目的必須保障個人自由和增進人民的利益與幸福。公共福利由個體利益所構成,反過來又為個體所分享。但是,權力具有天然的擴張性和腐蝕性,而且容易和人性的不完善相結合,從而造成極大的危害,侵害公民權利,所以,在授予政府權力的同時,必須限定權力的行使範圍和行使方式,俾其不至於危害個人自由和公共福利。限制政府權力的最佳方式,就是將權力分解為若干單元,交給分立的機構和人群行使,並使其相互制約,以達成平衡,防止專權和暴政。由於君主制更容易變成暴政,民主制又可能演化為“暴民統治”,故最好的政體就是按照多數人的意志進行統治、同時保護少數人利益的共和制。這就是隱含在美國制憲者內心的、高於制定法的、支撐憲法基座的“更高法”(higherlaw)。這種“更高法”的起源和論證邏輯與宗教有密切的聯繫,又體現了“永恆正義”,故在制憲和建國時期具有不容置疑的終極合理性;而以捍衛“永恆正義”為鵠的的憲法,自然就具備了神聖性。《獨立宣言》用簡潔明確的語言將這種“更高法”宣布為“不證自明”的真理,可見它在當時確實是一種“意識形態”。撇開這種意識形態,憲法文本的真義就難以理解;也只有在這種“語境”當中,才能解釋憲法的表述中何以會出現那么多否定語式,設定那么多針對權力及權力機構的限制。
然而,原則和制度安排總是相對穩定和僵硬的,而社會和民情則永遠在變化,任何人間的智慧都不可能設計出具有永久普適性的原則和制度。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預見到今後的具體變化,而在於把未來的變化作為一個預設,給接納和適應可能的變化留出餘地。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的條文具有彈性,用語寬泛模糊,給反覆的重新解釋留下了空間;更重要的是,它給自己預設了更新機制,巧妙地協調了原則和妥協的關係,使不同的群體均可從中尋求滿足自身利益的資源,而不必走上推翻憲政的極端道路,從而保證了憲法能夠面對不斷出現的現實挑戰,適應不斷發展變動的社會。於是,“美國憲政的常態不是大破大立,而是平穩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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